索引号: 113308245972094984/2018-5696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开政办发〔2018〕92号 公开日期: 2018-09-09
发布单位: 县府办 有效性: 有效
文件登记号: HKHD01-2018-0022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8-09-29 14:48 来源: 开化县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为广大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推动儿童福利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农村留守儿童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离开所在县域范围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因死亡、失踪(2年以上)、服刑(1年以上、含强制戒毒等)、重残(一、二级残疾)、长期患重病(1年以上)等原因无监护能力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责任,本人留在户籍地(或常住所在地)16周岁及以下农村户籍未成年人。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市人民政府要求,以儿童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深化完善儿童关爱服务机制,加强儿童关爱和帮扶力度,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逐步形成“家庭主责、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群团协作、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

(一)家庭主责、儿童优先。明确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外出务工父母要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在家庭发展规划中,优先考虑儿童利益,保护儿童健康成长,引导和鼓励父母返乡创业;督促加强委托监护,保障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和家庭关爱。各乡镇(含芹阳办事处,下同)、村(居)委会要督促外出务工父母切实履行抚养子女的法定职责和应尽义务,尽量做到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留家照料未成年子女,或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暂不具备条件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监护责任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子女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同时加强对外出务工父母委托监护的业务指导和受委托监护人的监护能力评估,并指导外出务工父母与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委托监护协议,明确权利、责任和义务。

(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各乡镇要切实将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重要工作内容,分管领导专门负责和协调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进一步落实乡镇属地管理责任,根据农村留守儿童分布及工作进展情况,制定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方案,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覆盖区域内所有留守儿童;村(居)委会要建立详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并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县财政局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为关爱保护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县发改局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社会发展项目范围,支持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保护中心、村(居)委会“关爱儿童之家”等服务设施建设。

(三)群团协作、社会参与。要强化政府部门之间、各群团组织横向协作机制,县总工会、妇联、团县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优势,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保护服务。县总工会、团县委要广泛动员干部职工、团员青年、大学生志愿者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服务和互助活动。县妇联要依托基层妇联组织开展生活托管、家教引导、课外活动,开展结对帮扶活动。县残联要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关工委要充分发挥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城乡“五老”优势,开展思想引导、文化辅导、心理疏导、行为指导和困难帮扶等活动。倡导全民关爱,积极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事业,依托村(居)委会综合服务设施和农村文化礼堂、“梦想课堂”、“春泥计划”等项目实践点优化基层关爱服务基础设施,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关爱保护服务,多渠道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不断拓展关爱内容,规范关爱行为,加大关爱力度,在全社会营造良好氛围。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基层儿童福利督导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我县儿童福利督导服务体系,建立“县、乡镇、村(居)”三级联动机制,形成以县儿童福利指导中心为中心,辐射至各乡镇儿童福利督导工作站(点)以及儿童福利督导员队伍的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网络,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每个村(居)委会要配备1-2名儿童福利督导员,认真履行督导员职责,做好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的信息排查和报送工作,督查、协助儿童福利各项政策的落实,建立健全发现报告和应急干预机制,为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指导、咨询等关爱服务工作。要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加强信息技术手段的运用,实现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在家庭、社会、政府部门之间有效递送。

(二)落实儿童福利分类保障政策。县民政局要牵头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纳入儿童福利保障范围,继续完善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分类保障制度,定期开展排查,及时发现报告,对符合保障条件的留守儿童规范开展养育状况评估、基本生活费申请和发放工作,建立健全基本生活费自然增长机制;全面落实“添翼计划”、“明天计划”、“抢救性康复”拓展工作,将农村留守孤残儿童纳入康复范围,提供康复服务。

(三)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县教育局、各乡镇要指导中小学校依托中小学电子学籍系统,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中小学校要及时排查农村留守儿童逃学旷课、辍学失学、存在监护缺失或不良行为等风险隐患,提醒其监护人履行教育养育责任。对劝返无效的辍学学生,中小学校要在中小学电子学籍系统中进行标识,并及时书面报告县教育局和所在乡镇,县教育局和所在乡镇要依法及时采取措施劝返复学,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做好相关工作。适龄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无正当理由不依法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对确定不能到学校接受教育的残疾适龄农村留守儿童,要根据一人一案原则,做好送教育和送康复医疗服务工作。

(四)建立发现报告机制。县民政、教育、妇联等部门以及各乡镇要及时、动态掌握留守儿童情况,建立留守儿童信息报告监测反馈机制,实施动态监测、实时报告。县卫计局要定期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的健康状况,为其提供专业的健康教育和健康咨询,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治条件。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当地派出所、乡镇报告,并给予应急救助。要动员社会公众通过110指挥中心、微博微信公众号、救助电话等渠道途径,主动报告处于困境或遭受侵害的农村留守儿童有关信息。

(五)加强留守儿童人身安全保护。县公安局要严厉打击拐卖、胁迫、诱骗、操纵留守儿童乞讨和教唆、利用留守儿童实施违法犯罪等行为,特别是要加大打击性侵留守儿童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县人力社保局要加大查处违法招用农村留守儿童做童工行为的力度。教育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和儿童安全教育工作,增强儿童法治意识和自救自护、应急避险能力,预防意外事故对儿童的伤害以及留守儿童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

(六)依法处置监护侵害情形。县公安局要及时受理报告并第一时间出警调查,依法处置父母等监护人或被委托监护人虐待、遗弃、暴力伤害等不法侵害行为,紧急情况下可将遭受不法侵害的留守儿童就近送至其他监护人、亲属、村(居)委会或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临时监护照料,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各乡镇。对向留守儿童实施不法侵害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当地派出所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不法侵害导致留守儿童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委会、县民政局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七)完善帮扶救助转介机制。各乡镇接到当地派出所关于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侵害调查处置有关情况通报后,应当会同派出所在村(居)委会、中小学校、医疗机构以及其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机构的协助下,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于监护人及留守儿童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县民政局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将其纳入救助范围;在留守儿童遇到急难情况或突发意外时给予及时的关爱帮助,并促进其向长效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县司法局要加强乡村法律服务网络建设,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司法保护服务。各乡镇及教育部门要积极动员和组织村(居)委会干部、儿童福利督导员、教师职工以及社会志愿者与留守儿童“一对一联络帮扶”结对,建立工作档案,健全工作制度,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与外出务工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等服务,重点加大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按适当比例配备生活及心理辅导老师。

(八)建立监护督导和干预机制。各乡镇对委托监护的留守儿童要落实专人定期进行家庭监护走访,指导帮助监护人妥善照料留守儿童;如发现有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情况,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父母双方外出务工前应当将务工地点、联系方式和委托监护等基本信息告知村(居)委会和子女就读学校(园)。县公安局、县司法局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增强家长作为第一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对于不履行监护责任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乡镇、村(居)委会、当地派出所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或依法取消其监护人资格,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九)实施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的动态管理。各乡镇以《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信息管理系统》为基础平台建立信息库,开展农村留守儿童信息采集、录入及更新工作,实现一人一档和动态管理。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负责在校留守儿童的摸底排查录入工作,村(居)委会负责其他适龄非在校及私立幼儿园的留守儿童的摸底排查录入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将所有信息汇总后通报至各乡镇、县公安局、教育局及其他联席会议单位,由各相关负责单位做好干预帮扶。各乡镇在每季度末月15日前汇总关爱保护工作情况并通报县民政局,同时由县民政局将相关信息反馈县公安局、教育局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十)加强农村儿童留守现象源头治理。要大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更好条件。符合落户条件的要有序推进其本人及家属落户。加快发展我县优势特色产业, 加强基本公共服务,农业、人力社保等部门要推动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依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加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广泛开展各类实用技术培训、咨询、示范和推广服务。稳步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切实保障外出务工农村劳动力土地权益。县人力社保局要广泛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加强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对有意愿就业创业的,要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要切实加强统筹和督促检查,认真组织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确保实现关爱保护工作全覆盖。各乡镇、有关各部门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

(二)加强督查问责。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落实,建立工作促进和约束机制,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认真履职、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要适当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乡镇、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整改落实,对认识不到位、工作不力、措施不实和假落实、问题严重的乡镇、部门要严肃问责,对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三)加强资源整合。统筹各方资源,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的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等方式,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关爱服务。

(四)加强宣传引导。加大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强化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和家庭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宣传报道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倡导邻里互助,弘扬中华民族慈幼恤孤、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为农村留守儿童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附件:开化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开化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 集 人:方 铭

副召集人:傅欢军(县府办)

赖洁玉(县民政局)

成     员:胡  亮(县委宣传部)

吴晓明(县委政法委)

王宏涛(县人大法工委)

张友良(县农办)

周  婷(县发改局)

余佑红(县教育局)

郑求堂(县公安局)

罗德寿(县民政局)

韩卫明(县司法局)

廖继军(县财政局)

王洪富(县人力社保局)

孙哲忻(县规划局)

何华林(县农业局)

苏建华(县卫计局)

胡  廷(县法制办)

姚芝英(县总工会)

徐芳芳(团县委)

姚楚君(县妇联)

汪彩丹(县残联)

叶德洪(县关工委)

华志浩(县法院)

方旭明(县检察院)

吴水松(县慈善总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承担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等日常工作。由罗德寿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各群众团体。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