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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8-09-29
发布单位: 县府办
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0-06-08 16:57 来源: 县府办 浏览次数:

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救助保护工作,促进广大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就构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格局、全面落实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措施、加强督查问责、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等提出要求。力争2018年中旬,我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全面建立,全县基本形成“家庭主责、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群团协同、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

《意见》明确,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责任,本人留在户籍地(或常住所在地)、不满16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

《意见》提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落实家庭主体责任,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子女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外出务工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的,村(社区)、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劝诫、制止,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同时,政府的主导作用应予强化。《意见》指出,进一步落实县、乡镇政府属地责任,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

《意见》提出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责任6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社区)、县级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在关爱保护措施方面,《意见》明确,要加强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儿童福利督导工作站(点)以及村(社区)儿童福利督导员队伍建设,以村(社区)为单位,落实1—2名儿童福利督导员,实现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在家庭、儿童福利督导员、儿童福利督导工作站(点)、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及民政部门之间有效递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