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5972094984/2018-5694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开政办发〔2018〕36号 公开日期: 2018-05-23
发布单位: 县府办 有效性: 拟修改
文件登记号: HKHD01-2018-0004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06-04 10:29 来源: 县府办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鼓励企业转型升级和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大“腾笼换鸟”力度,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要求,我县将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以发挥税收政策的杠杆作用,促使企业提高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的意识,实现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效率优先、优胜劣汰、转型升级原则,建立以“亩产税费”为导向的评价机制,按照亩产税费贡献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加大对亩产税费贡献大、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土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效率。

二、实施内容

(一)实施对象

本县辖区内应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为调整对象。本县辖区内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业企业(电力生产及供应除外)为减免对象。

(二)范围划分及税额标准

一级用地范围及税额标准:(1)芹阳办事处所在地,国庆村、星群村、小桥头村、龙潭村、岙滩村、桃溪村、高坑坞村、山甸村、金丰村等行政村;(2)县工业园区,新安村、青联村、下溪村、独山村、下茨村、朝阳村等行政村。年适用税额为8.0元/平方米。

二级用地范围及税额标准:华埠镇工业功能区、杨村工业园区、华埠镇政府所在地,华一村、华阳村、华锋村、华东村、华民村、毛力坑村、金星村等行政村和果木场。年适用税额为6.0元/平方米。

三级用地范围及税额标准:池淮镇、马金镇行政区划范围内及芹阳办事处和华埠镇除一、二级用地范围外区域。年适用税额为4.0元/平方米。

四级用地范围及税额标准:除一、二、三级范围外的其他应税土地,年适用税额为2.0元/平方米。

(三)考核方法

亩产税费指标。亩产税费=年度税费收入合计数÷用地亩数。其中:

年度税费收入合计数是指会计年度内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国税、地税税费合计净入库数(即年度实际缴纳税费款-年度各类退税金额),具体包括纳税人正常申报、自查补报、纳税评估的税费和免抵调库金额,但对土地受让契税、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出售不动产及股权转让所产生的税收等一次性税费、代扣代缴税费、委托代征税费、稽查查补税款和税款滞纳金、罚款等不予并计收入。会计年度是指减免税款所属年度的上一年度。

用地亩数是指纳税人会计年度使用的以亩计量的土地面积(含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面积和租入的集体土地面积)。有产权证的,以证载面积为准;无产权证的,以地税主管机关实测数为准。纳税人年度中间增减土地的,以月加权平均数为用地亩数。

(四)差别化减免

对工业企业(电力生产及供应除外)按照减免税款所属年度的上一年度的“亩产税费”贡献为指标进行差别化减免。企业亩产税费10万元以上的,减免考核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70%;企业亩产税费5万元-10万元以下的,减免考核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50%;企业亩产税费2万元-5万元以下的,减免考核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30%;企业亩产税费2万元以下,不予减免。

(五)其他规定

1.对符合减免条件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实行一票否决,不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1)存在违法用地情况;

(2)主要污染物排放违反法律法规,受环保部门处罚或引发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

(3)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较大社会影响生产安全事故的;

(4)在“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中列为末档的;

(5)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6)发生其他一票否决情况的。

为便于企业及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上各项条款均指减免税款所属年度的上一年度情况。

2.企业同时符合本政策和国家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不得同时享受,具体由企业自行选择确定。

(六)征收管理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推动工作的科学高效开展,决定成立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工作实施小组,工作实施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国土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经信科技局、县国税局、县财政(地税)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实施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地税局,由县地税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实施小组办公室负责调研宣传、综合协调和综合考评等日常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

县国土局负责提供企业用地清册、违法用地清册;县环保局负责提供受处罚或引发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企业清册;县安监局负责提供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较大社会影响生产安全事故清册;县经信科技局负责提供 “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列为末档的企业清册;县国税局负责提供企业减免税款上一年度缴纳入库的分税种税收收入明细和企业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情况;县地税局负责提供企业减免税款上一年度缴纳入库的分税费种收入明细、企业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情况,负责本通知相关减免政策的解释与实施。

各部门应于每年4月1日前将上年度的上述资料书面报县地税局,其中所涉及的掌握标准与细则由各部门自行制定解释并报备县地税局。

(三)建立部门联动

各有关部门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亩产税费”评价工作,建立工作责任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重要问题,确保目标任务落实。涉及各有关部门承办、配合的工作,各责任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主动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四)强化政策引导

按照亩产税费贡献,对实施对象实行差别化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促使企业充分考虑土地资源持有成本,引导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和增长模式,增强企业推进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的意识。

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开始施行,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参照本文件执行。《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开政办发〔2014〕148号)同时废止。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