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245972094984/2018-7125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18-05-23 | |
发布单位: | 县府办 | 有效性: | |
文件登记号: |
为落实省局《关于全面实施“征前减免”税费优惠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浙地税函〔2017〕296号)精神,需将我县“亩产税费”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方式由“先征后退”改为“征前减免”,因此县政府需要对开政办发〔2014〕148号文件作出修改,重新下发文件。
一、原政策规定及修改的必要性
我县2014年下发了《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开政办发〔2014〕148号),对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进行了调整。从2015年1月1日起,将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从2、4、6元/平方米调整为2、4、6、8元,同时出台了对工业企业以“亩产税费”为导向的评价减免机制。以考核年度税款所属期实际缴纳的税费合计数计算“亩产税费”,对考核年度的土地使用税进行分档减免。亩产税费10万元以上的减免70%;5-10万元的减免50%;2-5万元的减免30%;2万元以下的不予减免。
原办法以实际交纳的所属期为考核年度的税费为减免依据,所属年度税费要在次年6月以后才能统计,所以是企业先缴纳,到次年6月以后再进行统计、审批减免,并办理退库。另外,考核评价时需考虑的环保处罚、违法用地、经信的“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等“一票否决”因素,往往要在次年下半年才能确定,以至于要到次年8-9月份以后才能办理上年度的减免,增加了纳税人的资金占用时间。
省地税局2017年12月27日下发了《关于全面实施“征前减免”税费优惠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浙地税函〔2017〕296号),要求将“亩产税费”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方式由“先征后退”改为“征前减免”。所以,需要对我县的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进行修订。
二、修改建议
(一)考核方法
原文件规定:
亩产税费指标。亩产税费=上一年度税费收入合计数÷用地亩数。其中:
上一年度税费收入合计数是指当年5月31日前纳税人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上一年度的国、地税税费合计数,具体包括纳税人正常申报入库税费款、依法批准的缓缴税费款、征管评估查补税费款。但对土地受让契税、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出售不动产及股权转让所产生的税收等一次性税收、稽查查补税款和税款滞纳金、罚款等不予并计收入。税款统计以税款所属年度为准。
用地亩数是指纳税义务人当年度使用的以亩计量的土地面积(含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面积和租入的集体土地面积)。有产权证的,以证载面积为准;无产权证的,以地税主管机关实测数为准。纳税人年度中间增减土地的,以月加权平均数为用地亩数。
修改为:
亩产税费指标。亩产税费=年度税费收入合计数÷用地亩数。其中:
年度税费收入合计数是指会计年度内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国税、地税税费合计净入库数(即年度实际缴纳税费款-年度各类退税金额),具体包括纳税人正常申报、自查补报、纳税评估的税费和免抵调库金额,但对土地受让契税、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出售不动产及股权转让所产生的税费等一次性税费、代扣代缴税费、委托代征税费、稽查查补税款和税款滞纳金、罚款等不予并计收入。会计年度是指减免税款所属年度的上一年度。
用地亩数是指纳税人会计年度使用的以亩计量的土地面积(含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面积和租入的集体土地面积)。有产权证的,以证载面积为准;无产权证的,以地税主管机关实测数为准。纳税人年度中间增减土地的,以月加权平均数为用地亩数。
修改目的:
1.原税费收入对增值税免抵调、各类退税未表述明确,而实际执行中考虑到免抵调增值税是属于财政收入范围的,而退税是退还给纳税人的,因此在2015-2016年的实际执行中计算的税费收入是包含了增值税免抵调金额,剔除退税金额的。所以,此次修改给予了明确。
2.原税费收入是按税款所属期的,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在5月31日止,所以纳税人的税费收入要在6月以后才能统计,并且部分纳税人因资金原因,实际缴纳时间在6月以后,未能统计在内。6月份才能统计税费收入,并且还需取得各部门的数据,减免税的办理期限需要到7月份以后,增加了纳税人的资金占用时间。因此,将税费统计按所属年度改为会计年度实际缴纳的净入库数。
3.省局文件要求实行征前减免。因此将“亩产税费”的统计年度修改为减免税款所属年度的上一年度,即按上年度的“亩产税费”减免今年。
(二)差别化减免
原文件规定:
对工业企业(电力生产及供应除外)按照上一年度的“亩产税费”贡献为指标进行差别化减免。企业亩产税费10万元以上的,减免考核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70%;企业亩产税费5-10万元,减免考核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50%;企业亩产税费2-5万元,减免考核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30%;企业亩产税费2万元以下,不予减免。
修改为:
对工业企业(电力生产及供应除外)按照上一年度的“亩产税费”贡献为指标进行差别化减免。企业亩产税费10万元以上的,减免考核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70%;企业亩产税费5万元-10万元以下的,减免考核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50%;企业亩产税费2万元-5万元以下的,减免考核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30%;企业亩产税费2万元以下,不予减免。
修改目的:
原数据表示的上下区间不够明确,通过修改进一步明确。
(三)其他规定
原文件规定:
对符合减免条件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实行一票否决,不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1)存在违法用地情况;
(2)主要污染物排放违反法律法规,受环保部门处罚或引发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
(3)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4)对列入当年度“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为C类企业;
(5)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6)发生其他一票否决情况的。
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情形的困难减免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18号公告办理。企业同时符合本政策和国家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不得同时享受,具体由企业自行选择确定。
修改为:
1.对符合减免条件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实行一票否决,不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1)存在违法用地情况;
(2)主要污染物排放违反法律法规,受环保部门处罚或引发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
(3)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4)列入“亩产效益”综合评价C类企业的;
(5)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6)发生其他一票否决情况的。
为便于企业及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上各项条款均指减免税款所属年度的上一年度情况。
2.企业同时符合本政策和国家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不得同时享受,具体由企业自行选择确定。
修改说明:
1.将“(4)对列入当年度“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为C类企业”,修改为“(4)列入“亩产效益”综合评价C类企业的”。原以上数据均指当年,各部门数据均比较迟,比如2016年的“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到2017年10月份才确定,影响减免税费办理时间。因此,在后面增加“为便于企业及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上各项条款均指减免税款所属年度的上一年度情况。”
2.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情形的困难减免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18号公告办理。企业同时符合本政策和国家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不得同时享受,具体由企业自行选择确定。”修改为:“2.企业同时符合本政策和国家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不得同时享受,具体由企业自行选择确定。”语言更严密。
(四)明确工作职责
原文件规定:
县国土局负责提供企业用地清册、违法用地清册;县环保局负责提供受处罚或引发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企业清册;县安监局负责提供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清册;县经信科技局负责提供 “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为C类企业清册;县国税局负责提供企业当年5月31日前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上一年度的分税种税收收入明细和企业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情况;县地税局负责提供企业当年5月31日前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上一年度的分税种税收收入明细、企业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情况和申请享受减免优惠企业的纳税情况,具体落实亩产税费减免政策。
县国税局、地税局在每年6月15日前上报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工作实施小组办公室,其他部门数据在每年4月1日前上报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工作实施小组办公室。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工作实施小组办公室负责企业的亩产税费考评、可享受减免企业名单的确认。
修改为:
县国土局负责提供企业用地清册、违法用地清册;县环保局负责提供受处罚或引发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企业清册;县安监局负责提供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清册;县经信科技局负责提供 “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为C类企业清册;县国税局负责提供企业减免税款上一年度缴纳入库的分税种税收收入明细和企业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情况;县地税局负责提供企业减免税款上一年度缴纳入库的分税费种收入明细、企业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情况,负责本通知相关减免政策的解释与实施。
各部门应于每年4月1日前将上年度的上述资料书面报县地税局,其中所涉及的掌握标准与细则由各部门自行制定解释并报备县地税局。
修改说明:主要对各部门职责、办理流程进行优化,以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纳税人。
(五)实施时间等条款
原文件规定: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由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工作实施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开政办发[2007]148号)同时废止。此前工业企业节约集约用地奖励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修改为: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由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工作实施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开政办发〔2014〕148号)同时停止执行。此前工业企业集约节约用地奖励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三、具体执行说明
待文件下发后即根据文件办理2017年和2018年的土地使用税“亩产税费减免”。2017年,按原文件政策实施,减免税手续办理后,实施退税。2018年按新文件实施,实行征前减免。
因省局要求实施征前减免,如相关部门未能在每年4月1日前,确定上年“一票否决”情况的,由县地税局按本通知相关规定先行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如已享受减免企业发现有上述“一票否决”情况的,由县地税局负责追缴已减免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