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开化县人民政府
2018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化县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8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全县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各类分支机构。所称住所(经营场所)指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或营业场所等事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参照执行。
第三条 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要遵循合法规范、便捷高效、宽进严管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应当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经营场所)前依法申请变更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不具有确认房产权属、认定房屋使用属性的作用。
第五条 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应按省、市、县、乡镇、街(路、村)、门牌、房号详细填报,做到详细、明确、规范。因未取得门牌号申请人无法填报住所(经营场所)详细地址的,应当确保地址信息真实有效。
第六条 企业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并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申请人应当对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及其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
第七条 推行“一址多照”,允许同一地址登记为2个以上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除商务秘书企业外,同一地址作为多个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多个主要办事机构共同日常办公的合理需求。
对生产经营场所要求不高、不易影响周边环境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除外)、软件开发、文化创意等企业,可使用商务秘书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办理注册登记。允许商务秘书企业从事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日常办公托管业务,商务秘书企业应当在其住所(经营场所)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所托管企业的名录和联系方式。
推行“一照多址”。对无需前置审批的企业在本县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免予分支机构登记,在营业执照上加注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即可。对需要前置审批的企业申请办理“一照多址”,如许可证件上已记载生产经营场所的,可参照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不适用本款。
第八条 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承诺申报制,由申请人自主申报。
第九条 申请人以住宅(包括辅房、车库)从事无污染、不扰民的行业,或者仅作为企业通讯联络功能使用的,允许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请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遵守公序良俗,并征得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
第十条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建筑安全、安全生产以及国家安全等要求,申请人不得以下列场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一)违法建筑;
(二)经鉴定的危房;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实际生产经营场所,由县行政服务中心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动态管理、适时发布负面清单。
第十一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机制和“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制度,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加强信用监管,提高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管理的透明度、公平性和有效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投诉举报,对企业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不符的问题以及违法、不实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的行为,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满3年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因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违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第十二条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省、市政府相关文件修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5日起实施。
附件:1.开化县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
2.开化县企业生产经营场所负面清单
附件1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
企业名称 (经营者姓名) | |
住所(经营场所)地址 | 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 乡(镇) 街(路、村) 号 幢 |
产权所有人 | |
房屋用途 | □经营性用房 □非经营性用房 其中:□住宅 □其他非经营性用房 □军队、武警等单位所有属于专项管理房屋 |
使用权取得方式 | □租赁 □无偿使用 □自有产权 □其他: |
我(们)已阅读《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开化县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办法(试行)》,知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符合规定并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1.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已依法取得房屋使用权,该住所(经营场所)符合建筑安全、安全生产以及国家安全的要求,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依法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 3.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开化县企业生产经营场所负面清单》范围。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在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前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5.使用住宅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7条关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规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遵守公序良俗,并征得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如存在污染、扰民情形,将无条件消除不良影响或主动搬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
注:设立登记: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出资人),营业单位、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为经营者。
变更登记: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为本企业,营业单位、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为经营者。
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
附件2
企业生产经营场所负面清单
序号 | 实际生产经营活动项目 | 禁设区域(场所) | 依 据 |
1 | 全行业 | 1、违法建筑; 2、经鉴定的危房; | 《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第7条 |
2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1、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2、居民住宅楼(院)内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9条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37条 |
3 | 营业性娱乐场所 | 1、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2、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3、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4、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5、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7条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37条 |
4 | 畜禽养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2、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 6、城市建成区内。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11条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25条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4条 |
5 | 私人会所(指改变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属性设立的高档餐饮、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场所,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 | 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 | 《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第3条 |
6 | 活禽交易 | 城市建成区内。 | 《浙江省活禽交易管理办法》第5条 |
7 | 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 | 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 | 《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4条 |
8 | 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 | 1、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2、人民防空工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27条 |
9 | 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 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22条 |
10 | 烟花爆竹批发零售 | 1、城市市区(批发、储存仓库); 2、不符合县安监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3、面积小于10平方米(零售); 4、周边50米范围内已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零售); 5、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距离100米以下(零售)。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16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4、16条 |
11 | 废旧金属收购 | 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7条 |
12 | 犬类养殖 | 中心城区重点区域。 | 《开化县中心城区重点区域犬类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 |
13 | 建材类业态 | 金佰汇综合商业区(已规划的4000平方米除外);开化县文化旅游商品市场。 | 政府规划 |
14 | 全行业 | 小桥头片区(棚户区、城中村) | 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小桥头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建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