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5972094984/2018-7126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8-06-25
发布单位: 县府办
《开化县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时间:2020-06-08 16:57 来源: 县府办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商事登记“最多跑一次”改革,方便群众办事,特提出简化办事材料,取消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改为承诺申报制,以实现“一证办”。

一、《办法(试行)》总体概况

《办法》共十三条及两个附件。《办法》以《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83号)为依据,遵循合法规范、便捷高效、宽进严管的原则,制定负面清单,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加强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实现非特殊事项“一证办”,提升商事登记行政效率,助推 “最多跑一次”改革。

二、《办法(试行)》主要变化

(一)我县目前商事登记中要求提交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包括:

1.自有场地,提交产权证明(产权证复印件或《场地证明》原件);

2.租赁场地,除提交产权证明外还需提交场地租赁协议;

3.产权证的特殊情况: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改变房屋用途的,还应提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

产权证与租赁协议等其他材料对门牌号表述不一致的,还应提交地名办出具的证明。

(二)《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办法》意义

按照目前做法,注册登记需要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用途、产权归属、合法使用权、是否违法建筑等进行审查,申请人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由于不同类型房屋提交的证明材料也就不一致,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五花八门,很多不符合登记规范要求,造成申请人为了场地证明多次往返跑,还有很多乡镇、部门对出具场地证明不配合,造成申请人无法取得相应证明,不动产登记尚处于起步阶段,大部分房产无法实现数据共享。

实行住所(经营场所)承诺申报制,可以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在登记时申请人只需填写《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无需提交证明材料,不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用途、产权归属、合法使用权、是否违法建筑等,而将这些审查事项都列入事后监管,从而实现“最多跑一次”。除特殊事项外,营业执照可实现“一证办”:只需携身份证即可当场申领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