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5972094984/2018-5694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开政办发〔2018〕71号 公开日期: 2018-07-19
发布单位: 县府办 有效性: 有效
文件登记号: HKHD01-2018-0014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化县农村宅基地资源转化利用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8-10-17 11:51 来源: 县府办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农村宅基地资源转化利用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化县农村宅基地资源转化利用

指导意见(试行)

       为推进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在坚持“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的前提下,按照“控制增量、盘活存量、用好流量”原则,通过对闲置宅基地的“收、调、垦、用”等有效途径,加快农村宅基地资源转化,促进土地集约高效利用。根据我县实际,在“一户多宅”分类处置的基础上,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建立农村闲置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

       以村民自愿申请为前提,经村两委同意,引导村民将闲置宅基地有序规范退出。

       (一)规划用于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县政府统一依法征收后按规划使用。

       (二)规划用于农村宅基地的,可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宅基地使用权人协商,收回宅基地、房屋使用权,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开发利用。

       (三)规划用于宅基地复垦的,将宅基地复垦为耕地。

       1.符合建设用地复垦立项条件的,由村集体统一申请立项、统一组织复垦,置换成城乡建设用地指标。

       (1)复垦资金安排。宅基地复垦经县政府批准立项,完成建设验收后按25万元/亩包干奖励到乡镇,由乡镇统筹安排。下山脱贫异地搬迁宅基地复垦,要扣除项目范围内原已兑现的搬迁补助费用后包干奖励到乡镇、村,如扣除后亩均费用低于10.1万元的,则按开政办发[2018]3号文件第一条(一)(二)款和第三条执行;地质灾害避让搬迁三年行动红线内的宅基地、其他国有、集体建设用地复垦按照开政办[2018]3号文件标准执行。

       (2)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节余指标奖励机制。按宅基地复垦并通过验收后新增耕地面积,扣除该乡镇前三年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面积平均值,有节余的,节余部分按15万元/亩给予乡镇奖励。 

       2.不符合建设用地复垦立项条件的,由村集体按美丽乡村建设要求,统一组织整治整理,用于农村美化、绿化、公共设施等建设。

       (四)盘活批而未供农民建房指标。对已农转用批准两年以上的计划批次地块,经认定确实无法落实建房的,可将建设用地指标进行盘活。盘活的建设用地指标由县政府统一调配使用,原则上优先安排给原乡镇用于村民建房。

       二、建立新增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机制

       采取“统一权属调整、统一基础设施、统一设计配套、统一分摊成本、差别竞价择位”模式,加快推进农户集聚建房工作,禁止零星独立选址建设农房。集聚建房点可分为村级集聚点和跨村集聚点。

       (一)村级集聚点可以是集体建设用地,也可以通过征收将地块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并按征地区片综合价予以补偿。采用国有建设用地的村级集聚点,按划拨方式供地,并根据县失地社保政策落实被征地农民失地社保,征收补偿和报批税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划拨价款予以免交。

       (二)跨村集聚建房点必须通过征收将地块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按征地区片综合价予以补偿。按划拨方式供地,并根据县失地社保政策落实被征地农民失地社保,征收补偿和报批税费由所在乡镇承担,划拨价款予以免交。

       (三)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用于农户建房的参照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建房审批按“一户一宅”原则且不得办理划拨补办出让进入二级土地市场。

       (四)允许进入村、跨村集聚点建房的建房户,原宅基地资格权和使用权在经村两委研究同意,报乡镇(办事处)审核公示后,有偿调剂(转让)或村集体收回,调入户须符合建房条件,禁止村民之间私下调剂和转让。

       (五)建立宅基地竞价选位制度。在村、跨村集聚点建房的,建房户以不低于成本价,按照竞价择位的方式取得新宅基地,成本价原则不得低于征地、基础设施配套等成本费。

       三、建立农村宅基地租赁、入股、流转机制

       通过闲置宅基地、其它建设用地的复垦,变零为整,置换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指标,在制定相关激励政策,明确乡镇(办事处)、村、农户三者利益分配比例的基础上,以土地租赁、入股、流转等方式,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发展产业,让农村闲置宅基地得到有效利用。

       本指导意见自2018年8月1日开始执行,自2018年1月1日起农村宅基地资源转化利用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