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农村居民建房管控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规范农村居民建房强化空间管控的若干意见(试行)》(开政发〔2015〕80号)等规定,围绕推进人口集聚、加快城镇化、美丽乡村建设和创建“无违建”县的目标,按照“控制为先、分类疏导、集聚发展”的思路,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建房管控通知如下:
一、严格农村居民建房审批
(一)强化规划引领。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必须符合县域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村庄规划编制未完成的村,乡镇(办事处)暂停审批农村居民建房。村民建房用地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庄周围的未利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挖山劈山破坏耕地和山体建造住宅,农村居民要向新村规划区(新村规划点)、中心村集聚。县政府下达给各乡镇(办事处)的农村居民建房指标要根据村庄规划,将农村居民建房用地指标落实到农村居民集聚点区块,解决无房户、危房户、缺房户的建房困难。
(二)严格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关于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开政办发〔2015〕22号)和《开化县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开政发〔2015〕77号)文件规定和程序审批。强化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村级民主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农村居民建房调查摸底、规划选址、计划排序、流转退出、违法监管、承包地调整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必须经乡镇(办事处)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小组集体研究决策,严格按照“一户一宅、法定面积”的要求审查农村居民建房条件,新建房屋必须拆除旧房。
(三)加强庭院管理。各乡镇(办事处)要强化农房庭院面积管控,庭院的面积不得超过审批建房的占地面积。庭院建设要符合村庄规划、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及集体公共利益等条件,并经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同时鼓励采用绿篱、木栅栏等生态型隔断进行围护。庭院面积超过建房审批占地面积的,乡镇(村)应做好劝退工作,农户侵占集体公共利益或大量圈占农用地行为,按违法用地处理并及时复耕。
(四)强化建筑设计。加强农村居民建房建筑风格、色彩、高度、材质引导和管控。规划部门要完成彰显浙西民居特色的村居风格设计,控制建筑高度,提供通用图集,供农村居民建房时选择。加强乡村建筑工匠的管理,住建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村镇建筑工匠管理体制机制,定期开展培训,提高其规范施工建设水平。
(五)加快用地审批。农村居民建房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先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后再供地,为缩短建房审批时间,各乡镇(办事处)要按照开政办发〔2015〕22号文件的要求提前谋划,于年初、年中开展当年和下一年度建房需求调查,摸清无房户、危房户、缺房户等的建房用地需求,每年逐村制订农村居民建房实施方案(计划),按时间要求上报县国土部门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
二、加快编制村庄规划
各乡镇(办事处)要按照县域空间管控相关规定,遵循“节约集约用地、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组织编制(修编)辖区内村庄规划,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县规划局要在2016年底全面完成村庄规划的编制调整工作。村庄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严格控制在118平方米以下,按照各村的实际情况和相关规范科学合理增减。村庄规划原则应将以下区域纳入禁建区范围,已批准的村庄规划及时作相应调整,确属特殊情况,超出以下规定的村庄规划,需报县政府常务会审查。
(一)黄衢南高速、杭新景高速、九景衢铁路两侧各50米规划景观控制区域;国道、省道两侧各30米规划景观控制区域;县乡道两侧,除按照规定的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外,至少再退让5米作为绿化带控制范围。
(二)马金溪蓝线两侧各50米规划滨水景观控制区域;马尪溪、龙山溪、池淮溪、金村溪、中村溪、村头溪、何田溪、苏庄溪、下庄溪蓝线两侧各30米规划滨水景观控制区域;县域内其它河流蓝线两侧各10米规划滨水景观控制区域。
(三)国家公园试点区、钱江源水库规划库区内、古建筑保护区、古树名木保护区等敏感区域。
(四)其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控制的区域。
三、全面强化农村居民建房管控
(一)严格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开化县县域总体规划》、《开化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开化县县域村庄布点规划》,农村居民建房按禁建村、限建村、集聚村三类实行规划管理。(1)禁建村。禁止农村居民新建、拆建、改建、扩建,符合建房条件的,统一纳入规划指定的集聚点审批建房。(2)限建村。农村居民建房可通过盘活、整合宅基地资源新建、拆建、改建、扩建。农村居民建房选址应在规划划定的边界线内,不得突破原来村庄用地规模。(3)集聚村。除可按限建村要求报批建房外,符合建房条件,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农户(含周边禁建村和限建村),统一纳入集聚点审批建房。
(二)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严禁零星新建,有条件的行政村可以在合适的区域落实集中建房基地或进行统一的城中村改造。
(三)黄衢南高速、杭新景高速、九景衢铁路、205国道、317省道、池淮至古田山通景公路、池淮至长虹通景公路、齐溪至钱江源通景公路及马金溪、马尪溪、龙山溪、池淮溪、苏庄溪、金村溪、中村溪、村头溪、何田溪、下庄溪两侧200米内原则上不得设立独立新村点和审批零星农村居民建房。
四、开展农村居民建房集中整治的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乡镇(办事处)负责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农村居民建房进行专项集中整治。明确如下处置原则。
(1)村庄规划未修编(调整)的一律停批;
(2)已发生的违法建设一律查处;
(3)新发生的违法建设一律即查即拆。
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一)鼓励建立建房履约保证金制度。各乡镇(办事处)要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的作用,各行政村在乡镇(办事处)的指导下,以村规民约的形式建立建房户建房履约金制度,各行政村对建房履约金单独建账,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挪用、占用资金,乡镇(办事处)负责对履约保证金的收、退情况进行监管。农户申请建房时要与村集体签订农户建房履约协议书,建房履约协议中应约定建房占地面积,高度、层数、庭院、建筑风格、立面、色彩、材质、建筑垃圾、场地清理、违约责任、履约金收取等事项。建房履约金要坚持“重收快退”的原则,既不能增加建房户的负担,又要对违法违规行为有一定的约束力。
建房履约金可按批建房屋的建筑面积计收,最低不得少于3万元。建新拆旧农户的旧房暂时作为过渡房的,应视情况加收履约金。建房履约金分基础履约金和竣工履约金两部分,各占50%。建房户第一层楼板浇筑后经确认未违规的可返还基础履约金,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退还竣工履约金,旧房屋拆除到位平整后方能退还履约金。
(二)严格落实“四到场”制度。一到场定点放样:建房户获得审批许可后提出申请,乡镇(办事处)收到申请后组织规划站、国土所、村委会等相关人员到场,严格按照审批内容现场勘定四至、定位放样,并约定基槽定位复核时间。二到场基槽定位复核:建房户完成基槽开挖后提出申请,村委会必须及时告知乡镇(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规划站、国土所等相关人员到场复核,测量基槽开挖位置是否与定位放样一致,并对基槽开挖深度、宽度做好记录。三到场基础复核:建房户完成基础浇筑后提出申请,村委会必须及时告知乡镇(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规划站、国土所等相关人员到场复核,测量基础位置等是否与审批内容一致。四到场主体结顶前复核:建房户在房屋结顶前提出申请,村委会必须及时告知乡镇(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规划站、国土所等相关人员到场复核,复核是否按图施工,在建房屋的层数、高度、外挑尺寸等是否符合审批要求。
(三)加大日常巡查力度。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建立农村居民建房乡镇(村)网格化管理制度,遴选村级国土规划协管员,组建乡镇(村)日常巡查小分队,县财政给予经费补助。巡查小分队应严格做好农村居民建房的动态巡查,全过程监督在建农房实施情况。巡查小分队应定期不定期开展动态巡查,查看是否存在有未批先建情况,在建房屋的用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层数、高度等是否按审批内容进行建设。每次巡查必须做好巡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及时下发责令停建通知书或整改通知书。
(四)及时审批按时备案。各乡镇(办事处)要根据农村居民建房的申请量,及时召开农村居民建房审批会议,防止因审批时间过长,造成未批先建、边批边建、建后未批等违法行为。对于符合建房相关要求的,经批准同意后,可半月报县国土局、县规划局备案归档。
(五)严禁农村土地私下货币化置换转让。鼓励村集体建立宅基地有偿使用与退出机制,结合本村实际,探索级差排基、选位等宅基地有偿使用分配方式,完善宅基地分配管理机制。积极探索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以农村居民自愿为前提,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通过有偿转让、有偿调剂、有偿收回等方式,有效地处置一户多宅、整治空心村、利用空闲地及未利用地,引导宅基地有序规范退出。严禁农村居民私下货币化转让置换(买卖)土地,未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和村集体同意,私下调整置换农村集体土地用于建房的,乡镇(办事处)一律不得上报农转用和建房审批。
六、严格落实监管问责
(一)加强部门监督指导。县规划局要加强对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工作的监督指导;县国土局要加强对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水利局、交通运输局、林业局分别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农村居民建房的监督管理工作;综合行政执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依职权负责管辖范围内农村居民建房违法建设查处及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农村居民建房管理的主体责任;各行政村要加强农村居民建房全程监管,对违法行为监管不力的要进行责任追究;监察局要强化对职能部门、乡镇(办事处)、村在农村居民建房工作中的监督检查。
(二)严格责任追究。各乡镇(办事处)相关人员要恪守职责,切实做好农村居民建房规划选址、用地审批和监管工作。对未认真审核规划审批、违规选址、建房条件,导致非法审批违反相关规划管控的;需上报农转用手续但未农转用进行审批的;未组织落实“四到场”制度的,未按规定实地踏勘,未制定落实网格化管理联合防控制度,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按规定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批后监管新增建设用地管控不力,督察检查不到位,未履行查处新增违法建筑职责,未落实日常巡查和防控制度,导致违法用地新增的,按照开化县“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违建管控强化责任追究的通知》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追责。
开化县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