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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7-06-07
发布单位: 县府办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建房管控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0-06-08 16:57 来源: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一、政策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农村居民建房管控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规范农村居民建房强化空间管控的若干意见(试行)》(开政发[2015]80号)等规定,围绕推进人口集聚、加快城镇化、美丽乡村建设和创建“无违建”县的目标,按照“控制为先、分类疏导、集聚发展”的思路,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建房管控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严格农民建房审批      

  (1)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必须符合各类规划。村庄规划编制未完成的村,乡镇(办事处)暂停审批农村居民建房。村民建房用地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庄周围的未利用地,并向新村规划区(规划点)、中心村集聚。      

  (2)农民建房审批必须经乡镇(办事处)农民建房审批小组集体研究决策,严格按照“一户一宅、法定面积”的要求审查农民建房条件,新建房屋必须拆除旧房。      

  (3)农房庭院的面积不得超过审批建房的占地面积。庭院建设要符合村庄规划、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及集体公共利益等条件,并经本村村委会同意。      

  (4)规划部门要完成彰显浙西民居特色的村居风格设计,控制建筑高度,提供通用图集;住建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村镇建筑工匠管理体制机制,定期开展培训,提高其规范施工建设水平。      

  (5)农村居民建房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先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后再供地。各乡镇(办事处)要于年初、年中开展当年和下一年度建房需求调查,摸清无房户、危房户、缺房户等的建房用地需求。      

  (二)强化村庄规划      

  一是村庄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严格控制在118平方米以下,各村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增减。二是根据县相关规划文件,农村居民建房按禁建村、限建村、集聚村三类实行规划管理。三是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严禁零星新建,有条件的行政村可以在合适的区域落实集中建房基地或进行统一的城中村改造。      

  (三)开展集中整治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乡镇(办事处)负责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农民建房进行专项集中整治。明确如下处置原则。①村庄规划未修编(调整)的一律停批;②已发生的违法建设一律查处;③新发生的违法建设一律即查即拆。      

  (四)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1)履约金制度。各行政村以村规民约的形式建立建房户履约资金制度并设建房履约金专户。农户申请建房时要与村集体签订协议。建房履约金可按批建房屋的建筑面积计收,最低不得少于3万元,分基础履约金和竣工履约金两部分,各占50%。第一层楼板浇筑后经确认未违规的返还基础履约金,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退还竣工履约金,旧房屋拆除到位平整后方能退还履约金。 

  (2)“四到场”制度。一到场定点放样,二到场基槽定位复核,三到场基础复核,四到场主体结顶前复核。      

  (3)日常巡查。组建乡镇(村)日常巡查小分队,定期不定期开展动态巡查,查看是否存在有未批先建情况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责令整改。      

  (4)各乡镇(办事处)要根据农民建房的申请量,及时召开农民建房审批会议。对于符合建房相关要求的,经批准同意后,可半月报县国土局、县规划局备案归档。      

  (5)鼓励村集体结合本村实际,建立宅基地有偿使用与退出机制,有效地处置一户多宅、整治空心村、利用空闲地及未利用地。严禁农民私下货币化转让置换(买卖)土地,未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和村集体同意的,乡镇(办事处)一律不得上报农转用和建房审批。      

  (五)严格追究责任      

  各乡镇(办事处)相关人员要恪守职责,切实做好农民建房用地审批和监管工作。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按规定审批、批后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并追究责任。      

                                开化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