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特编制《开化县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概况。主要包括:局机构设置及联系方式;局领导及分工情况;局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二)政策文件。主要包括:本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机关制定的其他非涉密文件;政策解读等。
(三)规划计划。主要包括:工作报告、重大发展规划等。
(四)工作动态。主要包括:重要报告、实事工程、政务活动。
(五)人事任免。
(六)财政信息。主要包括:财政预决算。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信息,本机关编制了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 “开化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https://www.kaihua.gov.cn/col/col1229090752/index.html)上查阅。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形式。网站地址为:https://www.kaihua.gov.cn/col/col1229090752/index.html (开化县政府门户网站)。本机关当面受理机构为开化县卫生健康局,指定地点:开化县芹阳办事处凤凰南路5号,受理时间为:工作日的国家规定机关办公时间。
(二)公开的时限和渠道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线上新媒体渠道:“1+2”政务新媒体矩阵(“开化好地方”微信公众号、“开化教育发布”微信公众号、“浙江开化公安”微信公众号),详见链接:https://www.kaihua.gov.cn/col/col1522361/index.html
线下查阅点信息:
开化县档案馆查阅点位置:开化县城关镇解放街54号2楼查阅大厅,联系电话:0570-6030353,查阅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夏令时:8:30-12:00,14:30-18:00;冬令时:8:30-12:00,14:00-17:3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时间);
开化县行政服务中心查阅点位置:开化县凤凰南路2号开化县行政服务中心1楼办事大厅,联系电话:0570-6019919,查阅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夏令时:8:30-12:00,14:30-18:00;冬令时:8:30-12:00,14:00-17:3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时间);
开化县图书馆查阅点位置:开化县江滨南路6号,联系电话: 0570-6014288,查阅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夏令时:8:30-12:00,14:30-18:00;冬令时:8:30-12:00,14:00-17:3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时间)。
三、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需要本机关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向本机关提出申请。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开化县卫生健康局,地址:开化县芹阳办事处凤凰南路5号开化县卫生健康局,联系电话:0570-6011365,传真号码:0570-6014510。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夏令时:8:30-12:00,14:30-18:00;冬令时:8:30-12:00,14:00-17:3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时间)。邮箱:khwsjsj@163.com(仅接受咨询,不受理依申请公开申请)
(一)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填写《开化县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指定地点领取,也可以在网站上下载。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二)申请方式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进入“开化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本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依申请公开互联网申请受理网址:https://www.kaihua.gov.cn/col/col1229091257/index.html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信函、电报、传真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县卫生健康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申请人可以至本机关信息公开受理点现场提出书面申请。受理点:
开化县卫生健康局,地址:开化县凤凰南路5号。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夏令时:8:30-12:00,14:30-18:00;冬令时:8:30-12:00,14:00-17:3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时间)。联系电话:0570-6011365 。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政府信息公开事项。
(三)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函15个工作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四)答复
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及书面答复: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3.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4.本机关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5.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7.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做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登记办理,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需征询第三方意见,征询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12.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五)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依据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四、监督、举报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上进行投诉和举报(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即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开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需提起行政诉讼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开化县人民法院或常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