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开化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衢州开化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为落实衢州开化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要求,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通用机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11号)、《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 6364-2013)、《浙江省民用机场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划定规范与保护要求》(AC-118-TM-2011-01)、《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民航发〔2023〕1号),参考《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航规〔2022〕3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秉持安全发展理念,坚守生命至上、安全为先的原则,以系统化、规范化、法治化建设为导向,聚力机场安全环境保护与治理能力提升,持续强化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加强飞行安全保障,促进航空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一)衢州开化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以机场管制地带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6千米的空间区域,分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见附件一)。
1.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为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加上适当的面外区域,一般为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4千米、跑道端外4千米以内的区域(根据预留1200米跑道)。
2.净空关注区域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之外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二)衢州开化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见附件一)。
1.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按照《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 6364-2013)等有关规定执行划分,包括以机场跑道中心线及延长线为基准,长度2200米、宽度1000米的矩形区域(若没有近距导航台或中指点标台,2200为根据预留1200米跑道计算所得)。
2.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以机场管制地带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10千米的空间区域。
三、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相关部门职责
(一)各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对违反衢州开化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见附件二)。
(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交通运输局负责修订《衢州开化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建立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协调机制,根据工作实际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与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做好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
四、净空审核
(一)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有关图件和基础数据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报备。机场公司负责将最新的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图、机场净空参考高度图和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图报送交通运输局,由交通运输局协调报备相关部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和净空限制要求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对机场障碍物限制面、目视助航设施保护区、飞行程序及运行最低标准、最低监视引导高度(如有)、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民航气象探测环境等的影响须上报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华东局)。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办理规划许可时按规定做好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将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及内部分区边界线等空间信息和管控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对需要进行净空审核的情形,在审批详细规划和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前,通过交通运输局向民航华东局征求净空审核意见。
(四)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以下情形需要进行净空审核:
1.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千米、跑道两端外各4千米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跑道两端中点标高中最低标高的;
2.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千米、跑道两端外各4千米区域范围外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机场净空参考高度的;
3.除以上情形外,可能产生光污染、对空光源、对空流场及大量烟雾等情形或者依据相应保护要求,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范围内,拟建建(构)筑物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
(五)衢州开化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可以由民航华东局指派的民航浙江监管局进行净空审核,但不得委托除民航华东局或民航浙江监管局之外的单位和部门实施。以下情形应当由民航华东局机关进行净空审核:
1.拟使用遮蔽原则的;
2.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机场净空参考高度且超过原地标高250米(含)以上的;
3.涉及多个建设项目且短期内急需集中建设的场馆、园区等区块或者地块需要进行专项净空审核的。
(六)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千米、跑道两端外各4千米区域范围外,对于涉及多个建设项目且短期内急需集中建设的场馆、园区等区块或者地块,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对区块或者地块进行合理分区后,可以在审批详细规划前通过交通运输局向民航华东局征求专项净空审核意见。经民航华东局出具专项净空审核意见后,在专项净空审核意见中载明的有效时限内,符合详细规划的具体建设项目无需再次征求净空审核意见。
(七)对于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未纳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的高压电塔、通讯铁塔、风力发电机等,由建设单位向经信等主管部门备案,在建设前征求交通运输局意见,以确保项目符合净空保护要求,并在实施过程中做好净空安全管理工作。
五、净空保护与管理
(一)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防止下列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发生:
1.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2.修建靶场、爆炸物品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3.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4.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物体;
5.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6.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以及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物体;
7.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8.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9.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10.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或者活动。
(二)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内的新增物体或者原有物体的扩展,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21)、《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遮蔽原则应用指南》(MHT5062-2022)等标准的要求。
(三)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外的新增物体或者原有物体的扩展,不得对航空器运行造成限制或者影响。
(四)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障碍物,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障碍灯和标志。
(五)交通运输局应当配合住建局建立机场邻近区域内施工机械类的临时障碍物管控机制。
(六)在机场内设置进近灯光系统,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
(七)机场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净空巡视检查方案开展净空巡视检查工作,确保可能影响净空的建筑活动、自然生长植物或者其他活动在影响机场运行之前被发现。
(八)净空巡视检查区域的巡视检查每月应当不少于一次(全覆盖),其中重点巡视检查区域的巡视检查,每周应当不少于一次;无障碍区域及距跑道端1.5千米进近面以内区域的巡视检查每日应当不少于一次。
(九)机场公司净空保护区域巡视检查内容应当至少包括:
1.检查有无新增的、超高的建(构)筑物或者自然生长的植物,并对疑似超高的物体进行测量;
2.检查在建建设项目的高度及位置数据与净空审核意见的符合性;
3.检查有无影响净空环境的情形或者行为;
4.检查障碍物标志、标志物或者障碍灯的有效性。
(十)机场公司应当建立机场净空管理档案,内容至少包括:
1.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图;
2.巡视检查记录;
3.障碍物测量资料;
4.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构)筑物的审批资料;
5.原有/新增障碍物拆除、迁移和处置的资料等。
(十一)机场公司应结合运行实际,定期收集净空关注区域内高大建(构)筑物的信息并复核其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十二)机场公司应当配合民航华东局对机场净空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检查发现的问题。
六、电磁环境保护与管理
(一)禁止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1.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2.存放金属堆积物;
3.种植高大植物;
4.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5.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仪器、装置,不得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在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内设置使用的无线电(站)严禁擅自修改参数。
(三)机场公司和航空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巡视检查方案开展巡查工作。
(四)机场公司发现可能影响机场电磁环境保护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无法消除的,应当报告民航华东局、机场所在地市县相关部门。接到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五)机场公司在巡查过程中遇有紧急或特殊情况,可直接向衢州市无线电管理局报告。
七、附则
(一)各部门、单位按照本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法受理影响净空和电磁环境安全事件和行为的举报、投诉,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行为,消除对飞行安全和净空保护的影响。
(二)违反本规定,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由开化县有关执法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三)本规定未明确的事项,按国家、民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执行。
(四)本规定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衢州开化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范围示意图及相关部门职责.doc
开政办发〔2026〕2号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开化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pdf
开政办发〔2026〕2号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开化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wp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