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30824000000/2026-101066377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开政办发〔2026〕10号
公开日期:
2026-08-28
发布单位:
开化县府办
统一编号:
HKHD01-2026-0003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的通知
时间:2026-08-28 09:36
来源: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工作精神要求,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该项法规于2026年8月15日生效,为避免县内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发生冲突,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废止《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开政通〔2020〕3号),后续按市级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进行管控。在政策过渡期内,相关单位可参照浙江省强制性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1415—2025)有关规定对县域内使用高污染燃料单位进行管控,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开政办发〔2026〕10号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的通知.doc
开政办发〔2026〕10号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的通知.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