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372号)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对《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开政发〔2024〕6号)等5件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现将修改结果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决定修改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决定修改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开政发〔2024〕6号)
(一)第三条第(二)款第5项“对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按实际贷款额产生的利息给予40%补助,每家企业年度贴息不超过10万元。对参加贸易救济调查案件应诉的企业,给予应诉费用50%的补助,每企业每案不超过5万元”予以删除;
(二)第三条第(二)款第5项“经事前备案参加境内、境外(代参展)展会的企业,给予展位费80%和交通、住宿费50%补助(每家企业每次限2人)”修改为“参加境内、境外(代参展)展会的企业,给予展位费80%和交通、住宿费50%补助(每家企业每次限2人)”。
二、《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化茶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开化清水鱼产业扶持政策>的通知》(开政办发〔2024〕29号)
第一条第4款“鼓励茶事服务中心统一提供专业化、机械化、科技化服务,对获得经营许可证的茶事服务中心购置茶园耕作、植保、施肥和采摘机械以及耕作施肥一体机、名优茶智能化采摘机械,按不高于实际投资额的50%予以补助”修改为“鼓励茶事服务中心统一提供专业化、机械化、科技化服务,对有资质的茶事服务中心购置茶园耕作、植保、施肥和采摘机械以及耕作施肥一体机、名优茶智能化采摘机械,按不高于实际投资额的50%予以补助”。
三、《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开政办发〔2024〕43号)
(一)第二条第2款“国资厂房租金补助。新办制造业企业租赁国资厂房并与属地签订入园协议的,给予三年的租金补助政策(签订入园协议次年为第一年):第一年工业产值达到2000万元且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的,分别给予80%、90%、100%的租金补助;第二年工业产值和营业收入均达到2000万元,且每平方米营业收入达到0.5万元、0.75万元、1万元的,分别给予60%、70%、80%的租金补助;第三年工业产值和营业收入均达到2000万元,且每平方米营业收入达到0.5万元、0.75万元、1万元的,分别给予50%、60%、70%的租金补助。”修改为“厂房租金补助。制造业企业租赁厂房并与属地签订入园协议的,对第一年(签订入园协议次年为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当年工业产值和营业收入均达到20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80%、70%、60%的租金补助。”;
(二)第二条第3款“3.鼓励亩均效益提升。新办制造业企业通过决策咨询且登记注册成立起3年内被认定为重点企业,第一年(自认定年度次年为第一年)至第五年亩均效益超过15万元(含)、20万元(含)、25万元(含)、30万元(含)、40万元(含),且当年效益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每亩1万元、1.5万元、2万元、2.5万元、3万元奖励(化工园区内企业亩均效益标准上浮30%)。此条款与国资厂房租金补助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修改为“3.鼓励亩均效益提升。制造业企业通过决策咨询且登记注册成立起3年内被认定为重点企业,第一年(自认定年度次年为第一年)至第五年亩均效益超过15万元(含)、20万元(含)、25万元(含)、30万元(含)、40万元(含),且当年效益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每亩1万元、1.5万元、2万元、2.5万元、3万元奖励(化工园区内企业亩均效益标准上浮30%)。此条款与厂房租金补助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三)第四条第3款“县经信部门重点推进的细分行业重点企业智能化改造项目,新增软件实际投资额达20万元以上的,软件投资部分单独按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予以删除;
(四)第九条“每年财政安排500万元资金(每年度根据上级要求调整额度)支持重点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当年研发投入15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超出部分2%的奖励;对当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3%以上且较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金额再给予3%的奖励,当年研发投入占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当年符合条件的奖补总额超过财政预算安排的同比例下降。”修改为“每年财政安排500万元资金(每年度根据上级要求调整额度)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当年研发投入15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超出部分2%的奖励;对当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3%以上且较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金额再给予3%的奖励,占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当年符合条件的奖补总额超过财政预算安排的同比例下降。”;
(五)第十条“新认定为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市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5万元补助;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重点企业30万元奖励、其他企业2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2万元奖励;新认定为省级创新联合体、省科技领军企业、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级重点实验室的,给予50万元奖励。”修改为“新认定为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市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5万元补助;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企业3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2万元奖励;新认定为省级创新联合体、省科技领军企业、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级重点实验室的,给予50万元奖励。”;
(六)第十二条第3款“企业具有以下情形(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不予享受相关政策”修改为“企业具有以下情形(事件)的,原则上不予享受相关政策”;
(七)第十二条第4款“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未达到0.5%且研发投入未达到300万元的,实行‘一票否决’”修改为“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未达到0.5%且研发投入未达到300万元的,原则上不予享受相关政策”。
四、《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化县促进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开化县民宿提质富民专项扶持奖励办法><加快国家5A级旅游景区发展提升扶持政策>的通知》(开政发〔2024〕10号)
(一)《开化县促进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第三条第8款“对引进10人以上旅游团队来我县游览1个以上购票景区和1个以上我县推荐的旅游点并住宿的,且年度组织游客达2000人次以上的旅行社给予奖励”修改为“对引进10人以上旅游团队来我县游览1个以上购票景区和1个以上在开化县人民政府网动态更新的旅游点并住宿的,且年度组织游客达2000人次以上的旅行社给予奖励”;
(二)《开化县民宿提质富民专项扶持奖励办法》第三条第4款“以上4条政策,如民宿不在百里金溪画廊诗画风光带和钱江源国家公园范围内,减半奖励或补助”予以删除;
(三)《加快国家5A级旅游景区发展提升扶持政策》部分予以删除; (四)文件名称《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化县促进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开化县民宿提质富民专项扶持奖励办法><加快国家5A级旅游景区发展提升扶持政策>的通知》修改为《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化县促进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开化县民宿提质富民专项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五、《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开政办发〔2007〕20号)
(一)文件中统一删除“工业园区”,“农业部门”统一修改为“农业农村部门”,“卫生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健康部门”;
(二)文件前言以及下文中出现的“预防、控制、扑灭工作”统一修改为“预防、控制、诊疗、净化、消灭工作”,文件前言删除“《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省政府令第12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7〕3号)”;
(三)第一条“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县政府根据《开化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开政办发〔2006〕90号)的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修改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县政府根据《关于印发开化县公共卫生类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开政办发〔2021〕78号)的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四)第二条第(一)款“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完善组织机构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机制、应急体系,有相对稳定的乡村防疫测报员队伍和应急顸备队。按照统一部署,完成年度强制免疫计划、监测计划任务,确保应免疫动物的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率达100%,免疫抗体合格率70%以上;常年开展重大动物疫情和新发生疫病疫情的测报工作,发现疫情立即报到县畜牧兽医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三级以下重大动物疫情,组织落实三级以上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和无害化处理场所:按政策落实强制免疫、疫情测报、扑疫、无害化处理所需要的工作经费;建立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将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列入村主要领导的责任考核内容,并对疫情测报等相关人员建立健全考核制度;落实每个行政村、规模饲养场户、动物及产品经营场所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修改为“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完善组织机构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机制、应急体系,有相对稳定的乡村防疫预警队伍和应急预备队。按照统一部署,完成年度强制免疫计划、监测计划任务,确保应免疫动物的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率达 100%,免疫抗体合格率80%以上;常年开展重大动物疫情和新发生疫病疫情的监测工作,发现疫情立即报到县农业农村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三级以下重大动物疫情,组织落实三级以上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和人员;按政策落实强制免疫、疫情监测、扑疫、无害化处理所需要的工作经费;建立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将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列入村主要领导的责任考核内容,并对疫情监测等相关人员建立健全考核制度;落实每个行政村、规模饲养场户、动物及产品经营场所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
(五)第二条第(二)款第2项“工商部门。负责督促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商品交易市场、超市等单位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落实防疫措施,实行凭检疫证入场的准入制度,禁止未经检疫的动物及产品的销售行为;监管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资格和行为;关闭疫区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经营点):依法查处违法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落实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场所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修改为“市场监管。负责督促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商品交易市场、超市等单位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落实防疫措施,实行凭检疫证入场的准入制度,禁止未经检疫的动物及产品的销售行为;监管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资格和行为;关闭疫区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经营点):依法查处违法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督促宾馆饭店按要求落实防疫监管责任人,不得采购未经检疫的畜禽及产品”;
(六)第二条第(二)款第6项“协助做好疫点疫区封锁、强制扑杀以及公路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检查工作;必要时,协助做好强制免疫、检疫等行政执法工作”修改为“负责做好疫区的治安巡逻、安全保卫,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做好在疫区设立临时检疫消毒站、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疫情溯源等工作;依法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公共事件,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七)第二条第(二)款第9项“监察部门。监督检查乡镇政府及有关单位在预防、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中的履行职责情况,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修改为“住建部门。负责协调推进城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体系建设,加强对城区餐厨剩余物处置的监督管理,确保餐厨废弃物规范处置”;
(八)第二条第(二)款第10项“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防控工作职责,其中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要加强巡察,严禁在城区市场外经营活禽”修改为“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防控工作职责,其中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要加强巡察,严禁在城区市场外经营活禽,并且负责查处城区室外公共场所流动摊贩无证经营畜禽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以及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中的违法行为。”
此外,根据上述修改对相关文件的条文顺序及文字作相应调整。
附件:开政办发〔2025〕19号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docx
开政办发〔2025〕19号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