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30824000000/2025-101039817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开政办发〔2025〕18号
公开日期: 2025-09-16
发布单位: 县府办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HKHD01-2025-0005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化县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和奖励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5-09-16 09:16 来源: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级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和奖励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化县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和奖励规定

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住宅房屋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一)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含60平方米)的搬迁费每户2000元;超过部分再按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发。

选择货币补偿、房票安置的支付一次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房安置)、宅基地安置的支付二次搬迁费。

(二)临时安置费。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含60平方米)的,临时安置费补偿按60平方米计发;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60平方米的,临时安置费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发。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为每月10元/平方米,征收补偿方案或者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可根据区域适当调整标准。

选择货币补偿、房票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按12个月支付。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房安置)的,应当支付其自搬迁腾空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6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费。

选择宅基地安置的,应当支付其自搬迁腾空之月起至通知宅基地交付后12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费。

二、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一

次性计发,最低按2000元计发。

被征收房屋内有中央空调、自动扶梯、机器设备等大型设施、设备的,搬迁费(包括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予以补偿。

(二)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装饰装修等其他费用)的3%一次性计发。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装饰装修等其他费用)的5%一次性给予补偿。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房屋被征收前3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

三、房屋征收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期自行搬迁、腾空完毕的(以验收可拆为准),按下列规定予以奖励。

(一)调查评估奖。每户按1万元计发,再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50元/平方米奖励。

(二)争先签约奖。在签约期限内按期签约的,每户按2万元计发,再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100元/平方米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签约期限由征收补偿方案或者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

(三)搬迁腾空奖。在规定时间内搬迁腾空房屋并交付拆除的,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予以奖励,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80元/平方米予以奖励。

征收机关、事业单位、国企、村集体等房屋的,不享受征收奖励政策。

四、附则

本规定自2025年10月11日起施行。《开化县房屋征收补偿和奖励规定》(开政办发〔2022〕60号)同时废止。

附件:开政办发〔2025〕18号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化县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和奖励规定》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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