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5972094984/2026-101067639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开政办发〔2026〕11号
公开日期: 2026-09-11
发布单位: 开化县府办
有效性: 有效
文字解读 :开化县2026年度“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政策解读
时间:2026-09-11 09:34 来源: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一、起草背景

为深化和规范农民搬迁工作,改善偏远山区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引导农民向中心城区和重点镇集聚,推动我县新型城镇化建设,2026年初开始起草实施意见。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开化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开政办发〔2018〕72号)等相关法律条文,制定本实施意见。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以2025年政策体系为基础,根据我县搬迁安置现状,结合市对县的政策迭代要求,学习借鉴周边县市等地做法,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及相关部门意见,最终形成2026年搬迁政策。

四、工作目标

坚持规划引领、全域统筹,政府引导、农户自愿,分类施策、灵活安置,产城融合、促农转型,推进产业和人口集聚,确保搬迁群众“搬得出、进得来、稳得住、富得起”,构建城乡发展新格局,推动实现共同富裕。

五、主要内容

(一)搬迁范围

县域范围内的村庄。

(二)搬迁对象

1.对象认定

本县域范围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基本单位参与搬迁,按宅基地建房资格户认定搬迁对象。一户仅可选择一种安置方式,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本政策。按建房资格户认定的四世同堂分户后,三四代须纳入搬迁对象。

2.人口认定

拟安置对象公示时,搬迁安置人口以在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依据,并按情形进行相应增减。

3.原住宅认定

(1)原有主房、附房的面积和土地使用权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确权面积为准,注记部分不予认定。属合法“一户多宅”的,按合法面积认定。

(2)无法提供权利证书或未确权登记的,按照不动产确权登记相关规定核定。

六、创新举措

(一)搬迁类型

整体搬迁、零星搬迁。

(二)安置方式

房票安置、迁建安置、兜底安置。

同时符合地质灾害避让搬迁、重点项目征迁的搬迁对象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政策搬迁安置,但不得同时享受。

(三)搬迁补助

含人口搬迁补助、原住宅腾空补助、宅基地腾退补助、一次性迁移补助、原住宅按期交付奖励、整体搬迁奖励等。同时符合省级异地搬迁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

(四)其他

1.有农村集体土地上独立住宅的非农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将宅基地腾退至村集体的,可以申请房票在本县域内安置,享受原住宅腾空补助、宅基地腾退补助、一次性迁移补助、原住宅按期交付奖励。

2.已享受异地搬迁政策,选择公寓安置、房票安置、联排安置或货币安置但符合宅基地分户建房条件的,分户后可以申请房票在本县域内安置,不享受搬迁补助。

3.成年子女及后代与户内六十周岁以上老人分批搬迁的,整户放弃建房资格并将原住宅登记至老人名下后,可以申请房票在本县域内安置,无住宅腾退的不享受搬迁补助。工程实施周期内,户内老人申请房票在本县域内安置的,原住宅按规定处置后可享受相应搬迁补助,人口搬迁补助按宅基地腾退时实际搬迁人口核定,可安置面积按整户的可安置面积扣除已享受的安置面积核定。

七、组织保障

“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指挥部负责统筹协调农民搬迁工作,分析研判搬迁安置过程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报县政府研究决策,并督促落实;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两山集团作为房票安置的实施主体,负责房票兑现以及搬后资产的运营管理;住建局负责安置小区建设协调推进,房票安置房源及兜底安置落实、管理;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完成相应工作。各乡镇负责审核搬迁对象资格、原住宅处置验收、安置落实、补助资金发放等工作;迁建安置点属地乡镇负责安置点建设及安置落实。

八、关键词解释

房票安置:自愿放弃建房资格的搬迁对象,通过房票购买衢州市房票使用管理系统中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房源的安置方式。

兜底安置:符合相应条件的搬迁对象选择到乡镇、村集中安置点租住的方式。

九、注意事项

(一)使用房票结算的房源自办理不动产权证之日起,五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二)被列为整村搬迁计划的行政村或自然村,今后不再进行农民建房审批,不再安排“四好农村路”、村庄整治、供电、通讯、广播、电视、卫生、学校等公共设施建设投入。

(三)搬迁对象取得安置资格后无故放弃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后恢复其建房资格。

九、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开化县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黄剑

联系电话:0570-60132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