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细化行政裁量基准,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总队制定了《浙江省消防领域不予临时查封适用情形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适用临时查封情形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审慎适用临时查封措施。符合《清单》明确不予临时查封适用情形的,要严格规范执法程序,不得直接实施临时查封;对于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等情形,不得实施临时查封措施。
二、严格规范执法程序
对于符合《清单》适用情形的,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告知,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并实施告诫,详细记录检查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清单》适用情形,并记录改正情况。对于符合《清单》适用情形,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改正的,不予临时查封,并在检查记录中说明有关情况。
三、严格开展执法监督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法制部门(法制审核人员)要加大执法监督力度,确保《清单》全面落实落地。总队将把执行情况纳入执法监督检查范围。各地要加强宣传,充分听取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动态评估实施情况和效果,及时改进工作,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不断提高消防执法满意度。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消防领域不予临时查封适用情形清单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5年8月18日
附件
浙江省消防领域不予临时查封适用情形清单
序号 | 权力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适用情形 |
1 | 330395002000 | 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严重不足或者严重堵塞,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行政强制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场所位于建筑地上一层,有可用于逃生的窗户或其他辅助逃生设施的,并当日完成改正的; 2.场所内的安全疏散设计冗余,部分安全出口被严重堵塞,但其余出口仍满足安全疏散要求的,并在当日完成改正的; 3.非因自身原因导致安全出口被堵塞占用(如相邻单位临时性施工、共用出口的其他单位堆放杂物等),其他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并在当日完成改正的。 |
2 | 330395004000 | 对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行政强制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等消防设施严重损坏(如主备泵均无法正常启动、管网无水),并在当日完成改正的; 2.面积小于300平方米且设置在首层的商业服务网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感烟、感温探测器)损坏,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尚能正常运行且主动整改的。 |
3 | 330395001000 | 对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行政强制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易燃易爆危险品立即搬离,火灾隐患消除的; 2.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立即整改并在当日完成改正的。 |
4 | 330395003000 | 对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行政强制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临时性悬挂、摆放易燃可燃材料装饰物,检查结束前改正的。 2.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检查结束前改正的。 |
5 | 330395005000 | 对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的行政强制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满足下列条件: 1.停止使用,立即整改并在当日改正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