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0824MB11305528/2026-10104938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6-02-26
发布单位: 开化县消防救援局
开化县消防救援局转发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明确不予临时查封适用情形的通知
时间:2026-02-26 09:31 来源: 开化县消防救援局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细化行政裁量基准,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总队制定了《浙江省消防领域不予临时查封适用情形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适用临时查封情形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审慎适用临时查封措施。符合《清单》明确不予临时查封适用情形的,要严格规范执法程序,不得直接实施临时查封;对于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等情形,不得实施临时查封措施。

二、严格规范执法程序

对于符合《清单》适用情形的,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告知,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并实施告诫,详细记录检查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清单》适用情形,并记录改正情况。对于符合《清单》适用情形,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改正的,不予临时查封,并在检查记录中说明有关情况。

三、严格开展执法监督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法制部门(法制审核人员)要加大执法监督力度,确保《清单》全面落实落地。总队将把执行情况纳入执法监督检查范围。各地要加强宣传,充分听取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动态评估实施情况和效果,及时改进工作,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不断提高消防执法满意度。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消防领域不予临时查封适用情形清单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5年8月18日

附件

                                                                                                                     浙江省消防领域不予临时查封适用情形清单

序号

权力事项代码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1

330395002000

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严重不足或者严重堵塞,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行政强制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场所位于建筑地上一层,有可用于逃生的窗户或其他辅助逃生设施的,并当日完成改正的;

2.场所内的安全疏散设计冗余,部分安全出口被严重堵塞,但其余出口仍满足安全疏散要求的,并在当日完成改正的;

3.非因自身原因导致安全出口被堵塞占用(如相邻单位临时性施工、共用出口的其他单位堆放杂物等),其他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并在当日完成改正的。

2

330395004000

对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行政强制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等消防设施严重损坏(如主备泵均无法正常启动、管网无水),并在当日完成改正的;

2.面积小于300平方米且设置在首层的商业服务网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感烟、感温探测器)损坏,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尚能正常运行且主动整改的。

3

330395001000

对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行政强制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易燃易爆危险品立即搬离,火灾隐患消除的;

2.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立即整改并在当日完成改正的。

4

330395003000

对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行政强制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临时性悬挂、摆放易燃可燃材料装饰物,检查结束前改正的。

2.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检查结束前改正的。

5

330395005000

对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的行政强制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满足下列条件:

1.停止使用,立即整改并在当日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