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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6-04-13
发布单位: 开化县府办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5年开化县县域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特别贡献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6-04-13 10:50 来源: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2025年开化县县域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特别贡献奖评选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年开化县县域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特别贡献奖评选办法

为深入实施“生态立县、产业强县、开放兴县”发展战略,推动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励企业在“勇当先行者、谱写新篇章”中当先锋、走前列,奋力打造现代化国家公园城市。经研究,特设立开化县县域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特别贡献奖(以下简称“特别贡献奖”),并制定本办法。

一、奖项设置

开化县县域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特别贡献奖共设9个方面,分别为社会贡献、招商贡献、跨越发展、创新成长、亩均效益、开放提升、乡村振兴、建筑产业和质量标准化。

(一)社会贡献方面

1.评选范围。在全县范围内依法纳税,具有法人资格,且在我县缴纳社保职工人数不少于100人的企业。其中工业企业最新一期公布的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A、B档。纯引税型、税源型等特殊情况企业,原则上不纳入评选范围。

2.评选条件。按评价年度地方综合贡献排序,取前3名。

本项由县经信局牵头负责。

(二)招商贡献方面

1.评选范围。参与全县重大项目招引工作,并在提供有效信息、推动转化落地等环节中发挥关键作用的企业主体。

2.评选条件。引荐和推动落地的招商引资项目(不包括:房地产、政策投资类、基础设施类和PPP项目)须在开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且县外投资方股份占比达30%以上,并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固定资产决策投资1亿元以上且当年入库固定资产投资达15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项目;

(2)固定资产决策投资5亿元以上的非制造业项目或合同利用外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且上一年度以来项目入库资金到位率达10%以上;

(3)当年注册地迁入我县的境内上市公司或主要经营地迁入我县的境外上市公司;

(4)当年县外高端主体(包括福布斯最新发布的世界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最新发布的中国企业、中国制造业、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全国工商联最新发布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互联网协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最新发布的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在我县设立的区域总部、功能性总部项目。

按评选条件,取前2名。

本项由县招商投资促进中心牵头负责。

(三)跨越发展方面

1.评选范围。在全县范围内依法纳税,具有法人资格,且最新一期公布的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A、B档的工业企业。评价年度新升规企业不作亩均效益综合评价A、B档要求。

2.评选条件。

(1)评价年度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

(2)评价年度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

(3)评价年度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亿元;

(4)评价年度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

(5)评价年度企业营业收入超10亿元后,在上一轮获奖时的营业收入基数上每提高5亿元为一档。

按评价年度达到条件的企业营业收入增速排序,取前3名。

本项由县经信局牵头负责。

(四)创新成长方面

1.评选范围。在全县范围内依法纳税,具有法人资格,且最新一期公布的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A、B档的工业企业。

2.评选条件。企业评价年度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10亿元以下,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成长性,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营业收入增速在10%以上,且地方综合贡献实现正增长;

(2)建有市级以上技术中心(研发中心),或评价年度研发经费占营业收入总额的3%以上。

按评价年度营业收入较上年的增幅排序,取前3名。

本项由县经信局牵头负责。

(五)亩均效益方面

1.评选范围。在全县范围内依法纳税,具有法人资格,且最新一期公布的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A、B档的规上工业企业。

2.评选条件。对入库税收超过100万元的企业按评价年度亩均税收进行排序,取前5名。

本项由县经信局牵头负责。

(六)开放提升方面

1.电子商务企业。

(1)评选范围。在全县范围内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限上电子商务企业。

(2)评选条件。对当年纳统网络零售额3000万元以上,且同比上一年正增长的企业,以纳统网络零售额及其增幅分别占70%、30%作为评价标准,取前2名。

2.外贸企业。

(1)评选范围。在全县范围内依法纳税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型企业。

(2)评选条件。对当年国际贸易总额300万美元以上,且同比上年正增长的企业,以国际贸易总额及其增幅分别占80%、20%作为评价标准,取前4名。

3.跨境电子商务企业。

(1)评选范围。在全县范围内依法纳税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型企业或工贸分离的贸易企业(与生产型企业有关联关系)。

(2)评选条件。对当年海关跨境电商监管方式出口额同比上一年正增长的企业,以跨境电商出口额及其增幅分别占80%、20%作为评价标准,取第1名。

4.限上商贸企业。

(1)评选范围。在全县范围内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的限上商贸企业。

(2)评选条件。限上商贸企业中,批发业:2025年度销售额1亿元以上;零售业:2025年度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纯电商企业除外;住宿餐饮业:2025年度销售额500万元以上。

根据分类按年度贡献评价结果进行排序,批发业、住宿餐饮业分别取第1名,零售业取前2名,近三年内完成省级、市级创建的优先推荐。

本项由县经信局牵头负责。

(七)乡村振兴方面

1.评选范围。在全县范围内的农业龙头企业、新型经营主体,以及其他助力乡村振兴,带动农民共同富裕作出突出贡献的农业主体。

2.评选条件。农业龙头企业,企业实现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与5户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创客等新型经营主体建立紧密合作关系,年带动100户以上本地农户增收。新型经营主体,近3年来,无不良经营记录情况,年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上,至少带动15户本地农户增收。

本项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制定分类量化考评细则,依据分类考评得分最终评定4名。其中,农业龙头企业3名、新型经营主体1名。

(八)建筑产业方面

1.评选范围。在全县范围内依法纳税,具有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

2.评选条件。按企业建筑业总产值、缴纳各项社会报销费、住房公积金缴纳数分别占80%、10%、10%作为评价标准,取前8名。

本项由县住建局牵头负责。

(九)质量标准化方面

1.评选范围。全县范围内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企业或组织。

2.评选条件。

(1)在开化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3年以上的企业或组织。

(2)生产经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3)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成效,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县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前列,主导产品的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4)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和品牌创新,特别是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

(5)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6)工业企业的“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上年度应达到全县前列;服务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在县内同行业位居前列;农业生产企业的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达到优秀;建筑业企业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筑成效显著,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和推进装配式在县内同行业位居前列。

(7)近3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无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以集团名义申报的,其总部必须具备以上条件,其所有控股企业均要符合(2)~(7)项基本条件。

按照企业质量管理综合评价分数,取前2名。本项由县市场监管局制定分类量化考评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评选程序

“特别贡献奖”由县政府办公室统筹负责,各奖项牵头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参与配合。具体程序如下:

(一)初评。根据评选要求和评选工作安排,由县经信局、县招商投资促进中心、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分别根据评选办法,筛选出符合评选条件的企业,在征求企业参评意愿的基础上,提出初评名单并报县政府办公室。

(二)联审。县政府办公室汇总初评名单后,由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人力社保局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核,视情向有关部门函询,并形成候选名单。

(三)公示。候选名单经县政府领导审核后,由县政府办公室在《开化发布》、开化县政府门户网站等平台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单位调查核实,并形成审核意见。

(四)表彰。县政府对评选意见进行审议,提交县委审定后发文表彰。同时在《开化发布》、开化县政府门户网站等平台上公布评选结果。

三、其他事项

(一)企业评选年度有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件,视情函询有重大违法行为或参评企业法定代表人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违规信访等不适宜参评情形的,取消当年参评资格。

(二)企业在经营时必须坚持标准、严格纪律、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同时取消该企业3年内参评资格。

(三)企业集团总部在开的,以集团公司参评;企业集团总部不在开的,以单家在开独立法人企业参评。

(四)同一家企业只能参评1个方面奖项。

(五)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六)本办法不适用于房地产企业、县级国有企业以及非竞争性领域垂直管理的国有企业。

(七)本办法自2026年4月6日起施行。以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数据统计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