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党政综合办公室、各有关部门:
为深化社会救助资源配置变革,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建设,进一步规范我县社会救助资金管理,推进救助慈善融合发展,实现分层分类精准救助。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开化县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化县民政局
2025年12月31日
开化县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规范社会救助资金管理,优化资金供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开化县财政局、开化县民政局关于印发《开化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开财社〔2020〕7号),结合推进救助慈善融合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社会救助资金,是指县民政部门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用于救助、救急、扶弱、帮困的专项资金。统筹安排于特困供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残疾人两项补贴,以及开展服务类社会救助等。
第三条 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社会救助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省、市下拨的各类社会救助补助资金;
(二)福利彩票公益金;
(三)县级公共财政预算中安排的资金;
(四)其他资金。
第五条 社会救助资金管理按职责分工,县民政局负责社会救助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各项救助政策落实到位、资金使用规范有效。县财政局负责制定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制度,足额安排预算资金并及时拨付资金,履行财政监督职能。
第六条 社会救助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包括基本生活补助、照料护理补助;
(二)最低生活保障,包括收入型低保、支出型贫困家庭、重病(残)“单人保”;
(三)临时救助,包括支出型临时救助、急难型临时救助、其他;
(四)低保老年人生活补助;
(五)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包括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等;
(六)孤儿和困境儿童生活补助,包括生活补助、医疗补贴、监护补贴;
(七)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八)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九)物价补贴;
(十)按政策规定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救助服务。
第七条 县民政局严格按照社会救助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开展社会救助认定,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依据线上数据比对、结合线下实地核查,根据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加强救助对象的动态管理,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停发、增发和减发手续。
第八条 社会救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到人到户的,通过“一卡通”社会化发放至个人社保卡;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统一支付到供养服务机构账户。
第九条 社会救助物资采购应该通过民政局统一公开询价,按照相关规定支付费用。救助管理站应制定、保存物资采购、入库、发放、领取的明细台账,健全物资管理制度机制。
第十条 政府购买服务支出应严格政府采购程序,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各类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行为,依照《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社会救助资金闭环管理,涉及资金追缴、返还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协助追缴,退回到指定的财政专户,同时,并做好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设立社会救助资金财政专户,按照规定对不同类型的社会救助资金进行明细分项核算,专项收支、专款专用,年末若有结余应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不得用于日常慰问(如:日常走访、春节慰问等)。
第十四条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应严格按规定使用社会救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资金支出范围,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和截留救助资金,不得将其用于人员工资、职工福利、工作经费、机构运转、大型设备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要通过专项督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社会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现金发放过程重点监督检查。同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应做好社会救助资金信息公开工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将社会救助资金补助项目、姓名、人口、金额等重要信息,通过部门网站、村务、政务公开栏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县民政局通过政务网每月公开资金发放和动态调整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村(社)按照规定长期公示辖区内救助信息。
第十七条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应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资金全流程绩效评价制度,对制度实施和资金使用的效果进行评价。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制度落实规范管理、资金安排、预算执行、资金管理、保障措施、组织实施和实际效果等。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对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社会救助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在救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6年2月15日起开始实施。今后中央、省、市、县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