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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5-07-16
开化县司法局 开化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征求《开化县涉企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时间:2025-07-16 17:04 来源: 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涉企社区矫正对象外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执法和法律监督工作,结合工作实际,我县司法局联合县人民检察院精心策划并发布了《开化县涉企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815日前通过信函、电话等形式反馈意见建议。

联系人:刘燚,联系电话:19858018317

联系地址:开化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江滨北路8号)

 


 

开化县司法局

2025716

开化县涉企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更好服务保障企业健康发展,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涉企社区矫正对象经营性外出活动的监管执法和法律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号)及《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浙司〔2020〕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及事由

(一)本办法所指的涉企社区矫正对象具体指:

1.正被执行社区矫正的,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和其他企业中,从事企业生产经营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重要技术人员等对生产经营发挥至关重要以及受企业委派确需外出的工作人员等;

2.正被执行社区矫正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实体的实际经营者、管理者等对生产经营具有关键作用确需外出开展相关业务活动的人员等。

(二)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指:

赴执行地以外的地区从事与所在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相关的特定活动,主要包括单次外出和经常性跨市、县活动。主要包含以下情形:

1.因投资谈判、走访客户、签订合同、科技论证、主持试验、申请专利、催要款项等生产经营需要,确需本人赴外地处理的;

2.涉及生产经营的诉讼、仲裁、听证、登记、许可、调解、复议等,确需本人赴外地参加的;

3.因企业经营需要参加行业活动、培训、展销会等重要商务活动,确需本人赴外地参加的;

4.其他与生产经营或创新发展联系密切的活动,确需本人赴外地参加的。

(三)涉企社区矫正对象因个人活动赴外地的,不适用本办法。

二、身份认定

涉企社区矫正对象需提供如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经营许可证、工商登记信息、劳务合同、薪酬发放凭证、社会保险等相关佐证材料。

各司法所根据涉企矫正对象提供的证明材料,结合日常走访情况,经集体研判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经审核把关,合议讨论后,形成《开化县涉企社区矫正对象名单》,名册同时抄送县检察院。

身份认定实行动态调整制度,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相关司法所应结合实地走访等形式,对涉企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证明材料、岗位必要性及企业实际需求进行评估,并结合后文“退出机制”,对《开化县涉企社区矫正对象名单》进行动态调整。

三、外出申请与审批

涉企社区矫正对象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申请外出的,需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业务活动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邀请函、招标文件、培训通知、对账单、采购订单以及其他与外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证明材料;

2.法律程序文书。法院传票、仲裁通知书等;

3.紧急事由佐证。突发性供应链中断、设备故障等,需提供企业情况说明及现场照片等;

4.担保承诺书。企业或保证人签署《外出期间监管承诺书》,个体工商户应提供经营者个人承诺书;

5.企业的委派证明等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涉企社区矫正对象因生产经营活动申请外出的,一般应由本人提前三日向所在的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司法所按权限审批。

县社区矫正机构或司法所在办理外出申请中,可以结合《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对涉企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信用情况良好的,可以给予“外出申请快速办理机制”,即可以通过在电话、微信等线上通讯方式提出申请,经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司法所同意并记录在案,可以准假。涉企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在外出期限届满前返回,同时向司法所报告,并在返回后24小时内补办书面请假手续,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涉企社区矫正对象在外出申请时无法提供外出事由证明材料,但是承诺能够在到达外出目的地时或者返回执行地后及时补交的,审批机构可以批准外出。

涉企社区矫正对象因处理突发且重要的生产经营事务需外出的,可以参照“外出申请”快速办理机制执行。

涉企社区矫正对象因处理生产经营事务外出期间,遇特殊原因无法按期返回的,或需新增目的地,应当在外出期限届满前,向所在司法所报告情况并通过寄送、传真或者即时通讯等方式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司法所收到后,应当核实相关情况,如情况属实的,应当按照审批权限,在24小时内完成审批。涉企社区矫正对象返回执行地后24小时内,结合销假程序,办理补假手续。

四、跨市县申请与审批

涉企社区矫正对象因从事生产经营需经常性往返执行地和企业所在市、县或设有子公司、分公司、分部或者营业部的市、县的,应提前五个工作日提供所在工作单位劳动关系、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社会保险、派遣证明等材料,按照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审批,批准一次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期满后可以重新申请

因相同事由再次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简化审批手续

五、从严情形

有以下情形的涉企社区矫正对象申请外出,应当从严审批:

1.涉及严重暴力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毒品犯罪、涉恶势力性质犯罪的;

2.社区矫正期间,受到训诫后2个月以内,警告后3个月以内,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治安管理处罚6个月以内,或已提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尚未裁定执行的;

3.实行严管、重点管理或者经研判确定再犯罪风险较高的;

4.在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特殊敏感时期或者前往重点地区的;

5.其他应当从严管理的情况。

六、监督管理

1.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司法所应当通过电话通讯、智能核辅、实时视频、查询活动轨迹、查看每日签到记录等信息化核查方式,及时掌握涉企社区矫正对象在外出地的活动情况。

2.涉企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按期返回执行地,及时向司法所报告,返回后24小时内办理销假手续,并如实提供外出期间食宿、交通票据以及与外出事项、地点相关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相关证明材料。

3.司法所应当对涉企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后办理销假手续,并将相关材料及时归档。

七、退出机制

涉企社区矫正对象存在以下情形的,经司法所、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合议,不适用本办法,并对其外出申请从严审核:

1.以“空壳公司”、无实际业务、未实体化运作的公司等形式虚构涉企身份的;

2.外出从事经营活动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

3.外出期间,因以关闭手机、人机分离等方式逃避信息化核查,或者不配合开展定位上报、智能核辅等信息化抽查,或外出返回后,不按时销假、不配合补齐相关材料,被警告2次的;

4.因违反其他监督管理规定,被警告2次的;

5.不配合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经提醒后仍不改正的;

6.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八、检察监督

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企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发现社区矫正机构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检察监督的主要内容:

1.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司法所的审批、监管执法等活动是否符合规定;

2.涉企社区矫正对象违反外出管理规定的行为是否被依法依规处理;

3.涉企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

4.其他法律规定的事项。

九、其他规定

本办法所述外出审批及跨市县,限于司法所或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具有审批权限的内容。

本办法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本办法内容如与上级部门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关于开化县涉企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为更好服务保障企业健康发展,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涉企社区矫正对象经营性外出活动的监管执法和法律监督工作,我县司法局联合县人民检察院精心策划并发布了开化县涉企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现就办法起草背景、目的及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与目的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县现有涉企社区矫正对象19人,多名企业主反映因社区矫正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健康发展。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保障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既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既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又兼顾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经与县检察院沟通衔接,拟通过联合发文的方式,对涉企社区矫正对象赴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规范

 二、起草过程

5月中旬,在走访服务企业中,涉企社区矫正对象反映活动范围的限制等,给其生产经营活动带来诸多不便。

6月初,与检察院三部沟通衔接,计划将“围绕涉企社区矫正对象需跨区域经营等现实需求,在法律允许框架内积极协调为其提供便利”作为本年度帮扶矫正对象的重点工作内容。

6月底,在与检察院三部多次会商后,形成《涉企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7月初,与检察院三部共同走访部分涉企社区矫正对象,征集意见建议。

7月15日,与检察院分管领导沟通,明确通过联合发文的方式推进该项工作。

三、重点内容

全文共有9条,包含适用范围及事由、身份认定、外出申请与审批、跨市县申请与审批、从严情形、监督管理、退出机制、检察监督、其他规定。

(一)明确适用人员和事项。明确涉企社区矫正对象、赴外生产经营活动范围,结合材料佐证、日常走访,经合议讨论形成《开化县涉企社区矫正对象名单》。

(二)明确特殊情形处置。对因处理突发且重要的生产经营事务需外出的、遇特殊原因无法按期返回的、外出申请时无法提供外出事由证明材料的,或需新增请假目的地等特殊情形以及经常性跨市县的处置予以明确。

(三)明确各方责任。明确涉企社区矫正对象、司法所、矫正局、检察院的责任义务,如涉企社区矫正对象应如实提供外出证明材料,司法所、矫正局应落实信息化监管,检察院应强化专项监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