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5972094984/2025-031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开政办发〔2025〕13号
公开日期: 2025-06-25
发布单位: 县府办
有效性: 有效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化县2025年度“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5-06-25 14:06 来源: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2025年度“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化县2025年度“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

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农民搬迁工作,有效改善低收入农户和偏远山区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引导农民向中心城区和重点镇集聚,推动我县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突出“解危、集聚、生态、富民”,坚持规划引领、全域统筹,政府引导、农户自愿,分类施策、灵活安置,产城融合、促农转型,推进产业和人口集聚,确保搬迁群众“搬得出、进得来、稳得住、富得起”,构建城乡发展新格局,推动实现共同富裕。

二、搬迁范围

搬迁范围原则上为县域范围内的村庄。

三、搬迁对象

(一)搬迁对象的认定

本县域范围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基本单位参与搬迁,户的认定原则上按照开化县现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执行,按宅基地建房资格(以下简称建房资格)户认定搬迁对象,难以认定的报“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指挥部研究决定。一户仅可选择一种安置方式,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本政策。

按建房资格户认定的四世同堂分户后,三四代须纳入搬迁对象。

不予认定的情形:

(1)农村无住宅且不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2)已享受下山脱贫、地质灾害避让等异地搬迁政策,选择公寓安置、联排安置或货币安置,不符合宅基地分户建房条件的;

(3)原住宅产权存在争议的;

(4)其他不符合搬迁的情形。

(二)人口的认定

拟安置对象公示时,搬迁安置人口以在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依据,并按以下情形进行增减:

1.有下列情形的,可确认为搬迁安置人口。

(1)原户籍在本村,户籍迁出或注销的解放军及武警部队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全日制大中专学校在校学生、正在服刑人员等;

(2)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具有我县建房资格但不在一户的,须合户搬迁;

(3)其他经认定可列入搬迁安置人口的人员。

2.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确认为搬迁安置人口。

(1)公示发布后婚嫁迁入、合法收养、新出生的;

(2)公示发布前因死亡、迁出、下落不明满2年经法院宣告失踪等应当注销户籍的;

(3)已享受异地搬迁政策,选择公寓安置、联排安置或货币安置的;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编或离退休的;

(5)纳入政府集中供养的;

(6)其他不得列入搬迁安置人口的人员。

3.有下列情形的,房票安置时可增计一人,不享受搬迁补助。

1.已婚无子女的;

2.只有一个子女的;

3.已满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人员。

(三)原住宅的认定

1.搬迁对象原住宅的建筑面积和土地使用权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确权面积为准,注记部分不予认定。属合法“一户多宅”的,相应面积按合法面积认定。

2.未确权登记或对确权登记存有异议的,按不动产确权登记规定核定。

3.本意见施行前,农户之间跨村交易住房且来源合法、在本县范围内无其他集体土地上住宅的,参照不动产确权登记规定核定。

4.经乡镇(含芹阳办,下同)、村同意,与本行政村整体搬迁自然村范围内符合搬迁条件的建房资格户进行宅基地置换的搬迁对象,按照置换后的住宅予以认定。

5.原住宅在建成后未进行改建重建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建筑面积按初始登记面积认定,无法按初始面积认定的按不动产确权登记规定核定。

四、搬迁安置政策

(一)搬迁类型

分为整体搬迁、零星搬迁两种。

1.整体搬迁:行政村或自然村实现100%搬迁,原住宅腾空后交付至村集体的搬迁。

2.零星搬迁:除整体搬迁以外的其他搬迁。

(二)安置方式

安置方式包括房票安置、迁建安置、兜底安置三类。

1.房票安置:自愿放弃建房资格的搬迁对象,通过房票购买衢州市房票使用管理系统中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房源的安置方式,具体操作细则另行制定。

2.迁建安置:搬迁对象选择到统一规划的安置点建房的安置方式,具体操作细则另行制定。

3.兜底安置:自愿放弃建房资格的搬迁对象选择到乡镇、村集中安置点租住的安置方式,具体操作细则另行制定。

选择租房的兜底安置搬迁对象,在“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实施周期内,如条件成熟,放弃租房后,可按无房户参与房票安置。

同时符合地质灾害避让搬迁、重点项目征迁的搬迁对象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政策搬迁安置,但不得同时享受。

(三)搬迁补助

搬迁对象自行腾空原住宅,将房屋交付至村集体,并依法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后,方可申请搬迁补助。

补助包括人口搬迁补助、原住宅腾空补助、宅基地腾退补助、一次性迁移补助、原住宅按期交付奖励、整体搬迁奖励。因特殊原因不动产权无法转移登记至村集体的,原住宅应自行拆除,拆除后可享受上述补助。将宅基地腾退至村集体的空宅基地户可享受除原住宅腾空补助、一次性迁移补助、原住宅按期交付奖励外的其他搬迁补助。其他自行处置原住宅或无宅基地腾退的搬迁对象不享受搬迁补助。

1.人口搬迁补助。选择房票安置的,按15000元/人予以补助。经认定达到整体搬迁标准的,额外奖励30000元/人。选择迁建安置的,按10000元/人予以补助。选择兜底安置的,按15000元/人予以补助。经认定达到整体搬迁标准的,额外奖励30000元/人。

2.原住宅腾空补助。根据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核定的合法建筑面积,框架(砖混)结构的,按150元/㎡补助;砖(泥、石)木结构的,按100元/㎡补助。

3.宅基地腾退补助。根据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核定的宅基地使用权面积,享受72元/㎡的宅基地腾退补助。

4.一次性迁移补助。享受3000元/户的一次性迁移补助。

5.原住宅按期交付奖励。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不动产权转移登记的,按核定的合法建筑面积予以100元/㎡奖励;经认定达到整体搬迁标准的,额外奖励200元/㎡。

6.整体搬迁奖励。在工程实施周期内启动并完成整体搬迁的,根据搬迁时间分梯度予以奖励。整体搬迁启动第1年内搬迁的,按10000元/人奖励;第2年内搬迁的,按9000元/人奖励;第3年内搬迁的,按8000元/人奖励;第4年内搬迁的,按7000元/人奖励;第5年内搬迁的,按6000元/人奖励。在搬迁报名前因配合县乡(镇)工作已拆房退地、未享受县级以上补助政策的搬迁对象,其自然村被列入市级整村搬迁计划并在工程实施周期内达到整体搬迁的,可享受整体搬迁奖励及人口搬迁额外奖励。

同时符合省级异地搬迁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

(四)其他

1.有农村集体土地上独立住宅的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将宅基地腾退至村集体的,可以申请房票在本县域内安置,享受原住宅腾空补助、宅基地腾退补助、一次性迁移补助、原住宅按期交付奖励。

2.已享受异地搬迁政策,选择公寓安置、联排安置或货币安置但符合宅基地分户建房条件的,分户后可以申请房票在本县域内安置,不享受搬迁补助。

3.成年子女及后代与户内六十周岁以上老人分批搬迁的,整户放弃建房资格并将原住宅登记至老人名下后,可以申请房票在本县域内安置,无住宅腾退的不享受搬迁补助。工程实施周期内,户内老人申请房票在本县域内安置的,原住宅按规定处置后可享受相应搬迁补助,人口搬迁补助按宅基地腾退时实际搬迁人口核定,可安置面积按整户的可安置面积扣除已享受的安置面积核定。

4.搬迁对象宅基地腾退至村集体并通过验收后保留安置资格的,须在工程实施周期内完成安置,按安置年度享受政策。

5.由已搬迁对象继承的原住宅在整体搬迁时应无条件腾退至村集体,享受原住宅腾空交付及宅基地腾退相关补助,不予安置。

五、组织保障

“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指挥部负责统筹协调农民搬迁工作,分析研判搬迁安置过程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报县政府研究决策,并督促落实;县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县两山集团作为房票安置的实施主体,负责房票兑现以及搬后资产的运营管理;县住建局负责安置小区建设协调推进,房票安置房源及兜底安置落实、管理;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完成相应工作。各乡镇负责审核搬迁对象资格、原住宅处置验收、安置落实、补助资金发放等工作;迁建安置点属地乡镇负责安置点建设及安置落实。

六、附则

(一)被列为整村搬迁计划的行政村或自然村,今后不再进行农民建房审批,不再安排“四好农村路”、村庄整治、供电、通讯、广播、电视、卫生、学校等公共设施建设投入。

(二)搬迁对象取得安置资格后无故放弃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后恢复其建房资格。

(三)本实施意见自2025年6月25日起施行,施行期限1年。其他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开化县2024年度“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实施意见》(开政办发〔2024〕10号)即行废止。

附件:开政办发〔2025〕13号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化县2025年度“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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