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24002626613H/2025-0243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5-05-06 | |
发布单位: | 农业农村局 | 有效性: |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局属各单位:
现将《开化县“钱江源”品牌建设扶持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开化县“钱江源”品牌建设扶持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开化县“钱江源”品牌建设扶持办法》(开农〔2025〕12号)文件精神,培育做强“钱江源”区域公用品牌,夯实品牌基础,壮大品牌主体,强化营销推广,带动产业提质增效和农民增收,规范兑现程序,增强可操作性,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申报对象
第二条 获“钱江源”品牌授权的产品生产主体、获“钱江源”品牌授权的经营主体和“钱江源”品牌运营机构。
第三章 申报依据和验收标准
第三条 引导产品认证
对新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主体,每个获证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通过绿色食品续展认证的,每个获证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一)申报。品牌授权产品生产主体取得绿色食品证书后,填报《“钱江源”品牌建设项目申报验收表》(附件1)。
(二)验收。主体提供下列相关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绿色食品证书、授权证明、相关费用发票、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条 强化品质提升
品牌授权产品入驻盒马鲜生、山姆会员等连锁商超,并在连续6个月内供货总金额超过10万元的,给予产品生产主体一次性奖励3万元。
(一)申报。品牌授权产品入驻盒马鲜生、山姆会员等连锁商超,并在连续6个月内供货总金额超过10万元后,产品生产主体填报《“钱江源”品牌建设项目申报验收表》(附件1)。
(二)验收。主体提供下列相关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证明、连锁商超进货清单、相关费用发票、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 鼓励争先创优
品牌授权主体新获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浙江省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衢州市农业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2万元;授权产品新获“品字标浙江农产”,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同一主体最多奖励2个产品。
(一)申报。品牌授权主体获得争先创优相关证明后,填报《“钱江源”品牌建设项目申报验收表》(附件1)。
(二)验收。主体提供下列相关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证明、争先创优相关证明、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提升产品包装
品牌授权主体设计并使用“钱江源”logo的产品新包装,经审定并投入使用后,每款包装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每家主体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3万元。
(一)申报。品牌授权主体在设计“钱江源”logo的授权产品新包装前,需向钱江源生态农林协会提出申请,申请通过后,方可印制包装。新包装投入使用后,主体填报《“钱江源”品牌建设项目申报验收表》(附件1)。
(二)验收。主体提供下列相关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证明、产品包装的设计稿和成品照片、包装印制合同、相关发票、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支持营销推广
支持品牌运营机构开展多渠道营销推广活动。品牌运营机构制定的品牌营销推广计划,经品牌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同意并实施后,对其营销推广年度总费用在200万元额度内给予全额补助。
(一)申报。品牌运营机构事先填写《“钱江源”品牌营销推广计划申报表》(附件2)报品牌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营销推广计划的预计金额(优惠券、消费券等促销费用除外)不超过5000元的,由县农业农村局分管“钱江源”品牌建设工作的局领导直接审批;超过5000元(含)的,需经县农业农村局班子会审议通过后,再由分管领导签字审批。品牌运营机构在营销推广计划审批通过,并按计划实施后,填报《“钱江源”品牌建设项目申报验收表》(附件1)。
(二)验收。品牌运营机构提供下列相关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销推广计划、合同协议、相关发票、活动照片、会议纪要、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鼓励参展拿奖
品牌授权主体参加由政府相关部门牵头组织的境内外展销评选活动,授权产品获得国家级最高奖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省级最高奖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同一主体获得多个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等级奖励,不重复奖励。
(一)申报。主体生产的品牌授权产品取得获奖证明后,填报《“钱江源”品牌建设项目申报验收表》(附件1)。
(二)验收。获奖主体提供下列相关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获奖证明、展会现场照片、获奖产品资料及产品照片、授权证明、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设立品牌专柜
鼓励“钱江源”品牌经营主体在县城及以上城区开设“钱江源”品牌专柜,展销10款以上授权产品。对正常连续经营6个月以上且进货总额超1万元的专柜,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对进货总额超10万元的专柜,再给予一次性额外奖励1万元。
(一)申报。经营主体事先向钱江源生态农林协会申报,在取得品牌经营授权后,在县城及以上城区开设“钱江源”品牌专柜,展销10款以上授权产品,正常连续经营6个月以上且进货总额超1万元,填报《“钱江源”品牌建设项目申报验收表》(附件1)。
(二)验收。品牌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开化县“钱江源”品牌专柜验收表》(附件3)要求开展验收工作。主体提供下列相关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开设地址区位图和照片、授权证明、进货清单、场地授权使用证明、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申报、验收和兑现
(一)项目申报
实行主体申报、乡镇(含芹阳办,下同)和钱江源生态农林协会初审、县农业农村局业务科室审核、品牌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公开公示、审批立项的程序。
(二)项目验收
项目实施过程中,乡镇(办事处)和钱江源生态农林协会应进行全程指导督促。项目实施完成后,实施主体应及时告知所属乡镇和钱江源生态农林协会,初步验收汇总后报品牌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品牌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专家组现场核查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核查验收内容包括现场验收、项目台账、票据核查、相关图片等。
(三)资金拨付
县农业农村局根据核查验收结果,提出兑现方案,拨付奖补资金。
第十一条 项目已享受过财政其他补助的,不再享受本办法奖补。如与其他政策重复,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第十二条 凡发现弄虚作假者,除退还已领取的奖补资金外,三年内不得享受政府政策补助和项目资金等支持,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5年5月28日起施行,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5月27日期间参照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细则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开化县“钱江源”品牌建设扶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停止执行。
附件:1.“钱江源”品牌建设项目申报验收表
2.“钱江源”品牌营销推广计划申报表
3.“钱江源”品牌专柜现场验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