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780465705J/2025-021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5-04-14
发布单位: 县应急管理局 有效性:
开化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化昌顺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时间:2025-04-14 11:11 来源: 县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被处罚单位: 开化昌顺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地址:         ***                        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职务:     ***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3月4日,开化县公安局将开化昌顺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个人销售烟花爆竹案移交开化县应急管理局进行处理。经调查,2025年1月24日,钟**从开化昌顺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拿了45件烟花爆竹,价值约4000元。现经查明,开化昌顺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5日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钟**未在开化辖区范围内取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不具备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资质。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证据一:开化昌顺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1份。证明开化昌顺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证照在有效期内,为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证据二:开化县公安局移交函(衢开公移交〔2025〕5号)及相关询问笔录、江**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各1份,汪**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1月24日,钟**从开化昌顺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拿了45件烟花爆竹。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不得向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规定,对被处罚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2025年3月28日,本局向被处罚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应急罚告〔2025〕1号),签收人是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江**,告知了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参照《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浙应急〔2024〕172号)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烟花爆竹类第一百八十三条一档关于“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5千元以下,责令限期改正,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被处罚单位人民币伍仟伍佰元(¥55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开化县国库指定账户(户名:***,账号:***,开户行:***)。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开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开化县或常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开化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