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0960946021/2025-0149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5-03-04
发布单位: 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性:
开化县市场监管局关于2025年开化县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时间:2025-03-04 11:33 来源: 县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将样品缩分至2000g左右,分装在3个洁净、干燥的塑料瓶中,每瓶样品重量不少于600g。2瓶作为检验样品,另1瓶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有机肥料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有机质

NY/T 525-2021

2

总养分

NY/T 525-2021

3

总氮

NY/T 525-2021

4

总磷

NY/T 525-2021

NY/T 2541-2014

5

总钾

NY/T 525-2021

NY/T 2540-2014

6

酸碱度(pH)

NY/T 525-2021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NY/T 525-2021有机肥料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