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24002626533X/2025-0148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5-03-03 | |
发布单位: | 县卫生健康局 | 有效性: |
根据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格确认具体程序的工作要求,2025年奖励扶助、特别扶助申报、审核工作已结束。2025年奖励扶助新增对象3476人,特别扶助新增对象48人。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5号)、《浙江省人口计生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06〕18号)、《浙江省人口计生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11〕6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宣布失效和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8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为本省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2016年1月1日之前没有违反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儿;
4、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下列人员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1、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未婚单亲收养的;
3、受到刑事处罚,尚在服刑期的;
4、2006年1月1日后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
5、农业户口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含退休);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47号),《浙江省人口计生委转发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09〕42号)等文件规定,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2016年1月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达到三级以上)。
三、工作流程
经本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县卫生健康局审核确认,下列对象(名单附后)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为保证审核质量,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现将审核符合条件的对象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25年3月3日至3月12日止。
举报电话:开化县卫生健康局0570-6070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