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002626621C/2025-0143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5-02-27
发布单位: 人力社保局 有效性:
【就业政策】开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开化县发展和改革局 开化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开化县就业创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5-02-27 15:29 来源: 县人力社保局 浏览次数:

开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开化县发展和改革局  开化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开化县就业创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关于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决策部署,实现更加充分高质量就业,我们制定了《开化县就业创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开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开化县发展和改革局

开化县财政局

2023年1月31日

开化县就业创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等3部门《关于支持山区 26 县就业创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人社发〔2022〕46 号)精神,促进我县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充分发挥产业带动就业作用

1.压实政府投资项目带动就业责任。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优先安排创造就业岗位多、就业质量好的项目。安排山海协作项目,充分考虑带动就业效应,推动实现户户有就业。

2.扩大特色平台就业规模。鼓励经济开发区、特色小镇、创业园等产业平台吸纳就业,推动就业持续稳定增长。力争到 2025 年,特色产业平台带动就业达 1 万人左右。

3.大力发展新兴业态。支持发展电商、新零售等新业态、新模式,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鼓励发展民宿、休闲等业态,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符合疫情防控政策前提下,组织职工到休闲农业农家乐(民宿)集聚区开展疗休养。

4.大力推动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加快培育乡村文化和旅游发展新动能,拓宽文化和旅游领域就业空间。力争到2025 年,培育省级以上文化和旅游领域领军企业、骨干企业、新锐企业1 家以上,创建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业旅游示范基地、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示范基地 1 家以上,经认定的省级“百县千碗”体验店总量达到 5 家以上。

5.大力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农业龙头企业优惠政策,积极打造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和家庭农场整体提升县;加大农创客培育力度。力争到 2025年,培育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6 家以上,创建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 50 家以上,培育农创客1500人以上。

6.高质量发展来料加工。打造集展示销售、供需对接、技能培训、创业孵化、政策咨询、公共服务等功能为一体,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来料加工服务平台,支持建设“巾帼共富工坊”。

7.做大做强劳务品牌。到 2025 年,培育县级劳务品牌 2 个以上,被认定为省级劳务品牌的,省财政给予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被认定为市、县级劳务品牌的,县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补。劳务品牌参加创业就业服务展等活动,参展所需经费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二、多措并举引进培养各类人才

8.发挥博士后工作站引才作用。加快高端智力引才平台,力争到2025年,新增省级以上博士后科研工作站2个。对经批准设立并授牌的国家级、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别给予建站单位100万元、50万元资助,博士后设站单位每招收1名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给予建站单位每人每年5万元日常资助经费。对招收的全职博士后人员给予每人每年25万元生活补贴,在职博士后人员给予每人每年 20 万元生活补贴。每两年对有新招收博士后的工作站组织一次绩效考核,考核优秀的工作站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博士出站后首次在开化县民营企业就业的,给予一次性引才补贴20万元。

9.加大职称评价改革力度。进一步推进我县中小学、卫生职称自主评聘改革,指导符合自主评聘权条件的学校或医共体单位开展职称评聘工作,自主评聘单位可结合实际自定标准、自主评聘。对其他行业的职称评审,争取各评审委员会对在乡镇基层的申报对象实行单列评审,同等条件下给予适当倾斜;在量化评价时,加大乡镇基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赋分权重。

10.开展特色项目制培训。围绕我县制造、电商、民宿、家政、康养以及地方特色技能项目培训,建立特色行业培训目录。对按照项目制目录清单开展技能培训的第三方机构,根据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人数,县财政给予每人每课时25元,最多不超过1000元的培训补贴。

11.支持建设实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自主开展技能等级认定。每年按评选办法推选一批国家、省、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对成功申报的单位,由县财政给予1:0.5的配套奖励。

12.鼓励培育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放宽技能等级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申报条件,从事教育培训的企事业单位,申报条件放宽到:有连续3年以上相关职业培训评价经历,累计培训评价规模5000人次以上且每个职业(工种)不少于1000人次。

13.大力实施“浙派工匠”行动计划。加大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资源倾斜力度,对农村、农民和现代农业从事现代种植业、现代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的乡村能工巧匠、现代农业技能人才和乡村振兴带头人进行重点培育。县财政安排资金保障“浙派工匠”技能培训工作。

三、大力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14.给予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毕业 2 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山区县中小微企业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1 年以上的,在参保期内按规定给予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专科本科每年 3000 元;硕士研究生每年 5000 元;博士研究生每年 1 万元。补贴期限最长3 年。

15.加大就业困难人员安置力度。开发一批公益性岗位,积极妥善安置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就业困难人员。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劳动报酬按不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对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用人单位,由县人力社保局给予补贴。全日制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社保补贴为用人单位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三项保险之和;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超过500元。对政策期满后仍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通过公益性岗位再安置一次,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

16.提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标准。毕业 2 年以内的本县户籍或本县生源高校毕业生和本县户籍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在我县实现灵活就业的,社保补贴标准按同期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三分之二的标准给予社保补贴。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城镇就业困难人员除首次享受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累计享受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在享受期限内中断的,符合享受条件可继续申请补贴,但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不再享受社保补贴。

17.放宽重点人群创业政策享受条件。重点人群(在校大学生和毕业 5 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我县范围内初次创业时未享受创业扶持政策的,在我县再次创业 3 年内且正常经营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等初创扶持政策。

18.鼓励创业带动就业。重点人群在我县初次创业,带动 1人以上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1 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带动 1 人就业,给予每年 2000 元的带动就业补贴;带动 1 人以上就业的,每增加 1 人再给予1000 元补贴。每年总额不超过 2 万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

19.大力推进返乡入乡创业。推广“1+3+N(n)”返乡入乡合作创业组织模式,培养一批返乡入乡合作创业带头人,打造更多返乡入乡合作创业帮共体。 对创成省级合作创业村的村(社区),经人社部门考评合格,给予每个村(社区)3万/年的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所需经费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强化就业创业服务

20.加强基层就业服务经费保障。乡镇(街道)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社区(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人员纳入社区(村)工作者管理,1000 人以上的社区(村),至少配备 1 名专职工作人员。推行政府购买村(社区)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各行政村(社区)按要求做好辖区内人力资源相关工作,积极开展就业创业各项服务。给予每个行政村(社区)每年不超过 1 万元的基层人力资源服务补贴。为扩大零工服务多元化供给,强化资金和场地设施保障,县人力社保部门根据实际在有条件的社区(村)设立“零工驿站”,并通过政府购买社区(村)就业创业服务方式拓宽就业渠道,经考核服务成效明显的可给予社区(村)每年不超过 5 万元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所需经费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其他已发布的县级相关就业创业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将视情对相关条款作动态调整,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直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