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002626381H/2025-007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5-01-17
发布单位: 司法局 有效性:
开化县司法局工作规则(2025版)
时间:2025-01-17 13:09 来源: 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各乡镇 (芹阳办事处) 司法所、局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单位内部管理,经局党组会研究决定,现将《开化县司法局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开化县司法局工作纪律》等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 以本通知为准。

开化县司法局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局机关公务用车制度,严格公务用车 使用管理,严肃公务用车纪律,根据《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 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 》  (财行〔2012〕296 号 ) 、《浙 江省司法厅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浙司办〔2017〕 32 号 ) 以及《开化县县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开 化县县级机关执法执勤用车和行政执法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等规 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车改革后,局机关保留一般执法执勤用车。

第三条 执法执勤用车喷涂统一的司法警车制式外观,并继续沿用现行标志图案。

第四条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一般公务出行以交通补贴方式保障,个人公务出行自行选择交通工具,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为开化县域内。县域外的公务活动按照县财政局差旅费报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务用车禁止使用范围按照《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 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浙江省司法厅机关公务用 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开化县县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开化县县级机关执法执勤用车和行政执法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执行。

( 一 )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规在公务交通补贴区域内使用公务用车或用公款租用社会车辆从事普通公务活动;

( 二 ) 不得用于上下班接送、参加私人聚会、婚丧嫁娶等非公务活动,或搭乘家属、亲友等非公务相关人员;

( 三 )不准变相为领导干部私车配备专兼职驾驶员,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务影响长期占用下属或他人车辆;

( 四 ) 不得在酒店、宾馆、娱乐场所、景区、居民小区等非定点停放场所停放非执行公务的公车;

(五)不得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或遮挡、毁坏公务用车标识等逃避监督管理;

( 六 ) 不得对外出租出借执法执勤车辆;

(七) 执法执勤车辆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 八) 不得假借执法执勤名义使用执法执勤车辆;

(九) 不得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执法执勤车辆使用范围:

( 一 ) 对涉嫌违法违纪案件、信访投诉案件的调查、取证、 处置等;

( 二 ) 警务督察、执法执纪检查、执法监督、司法协助、安全生产督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

( 三 ) 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复议应诉、法治宣传等;

( 四 ) 承担中央、省级、市级和外省 (市、区 ) 、外市组织来开的重要公务活动或由市 (厅) 县 (处) 级以上领导参加的重要公务活动的保障工作;

(五)承担由省、市级组织召集的重要公务活动的保障工作;

( 六 ) 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

(七) 经局主要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执法执勤用车。 

第七条  公务用车使用范围:

( 一 ) 因时间或公共交通条件等所限,无法及时参加县委、 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组织的重要会议或参加县领导临时召集的紧急会议;

( 二 ) 省厅、市局和县领导组织的调研视察活动;

( 三 ) 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紧急任务;

( 四 ) 接待中央、省级和外省 (市、区 ) 、外县组织的来开重要公务活动;

( 五 ) 重大招商引资活动;

( 六 ) 参加外事活动;

(七) 跨部门联合督查、检查、考核等集体公务出行;

( 八) 单位统一组织的全体或 5 人以上集体教育活动;

(九)  在社会化交通方式提供不足或成本过高的情况下, 经局领导同意的集体基层调研、专项检查等公务出行;

(十)局领导带队赴交通补贴区域外地区调研、专项检查等公务出行;

(十一 ) 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

(十二) 干部职工上班期间因伤因病紧急送医等; 

       (十三) 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用车。

第八条  重要公务用车由县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平台保障或向有资质的车辆租赁公司租赁。

第三章 派遣使用

第九条  执法执勤用车实行使用审批制度,由使用科室填写 《开化县司法局公务派车单》,申请事由按第六条列举事项填写, 由分管局领导审核审批,综合信息科负责派遣。

第十条  重要公务用车由使用科室填写《开化县司法局公务 派车单》,经分管局综合信息科领导审批同意后,由综合信息科 负责通过县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平台协调安排车辆,或向有资质的车辆租赁公司租赁。

第十一条 除紧急重要公务用车外,所有车辆派遣原则上提前一天提出申请。重要公务接待、重大公务活动等应在制定活动方案时提前预约。

第十二条 非工作时间、双休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执法执勤用车原则上不得使用,车辆实行统一封存、集中入库停放。

确因紧急执法执勤、处置突发应急涉案事件使用的,需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并向县纪委党风室报备。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综合信息科承担局机关公务用车的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工作。

第十四条  驾驶员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 一 ) 加强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驾驶技能;

( 二 ) 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听从调度,服从工作安排。无出车任务时,应坚守工作岗位, 自觉遵守单位作息时间;

( 三 ) 严禁在工作时间内饮酒或酒后驾车;

( 四 ) 遵章守纪,文明行车,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规;

( 五 ) 注重个人仪表和言行,维护单位形象和利益;

( 六 ) 必须保持 24 小时通讯畅通;

(七) 必须严格执行单位请销假制度。

第十五条  执法执勤用车的使用、运行、停放、入库实行 GPS 系统定位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执法执勤车辆按财政相关规定,实行定点保险、 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

第十七条  驾驶员因违法行为发生的罚款,由驾驶员自行承担。驾驶员非正常动用车辆或无故变更行驶路线的,进行批评教育或通报,对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严格车辆维修审批程序。车辆需维修的,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审批表》,维修费用 1000 元以下的,经综合信息科科长审批;超过 1000 元的,经综合信息科科长审核后, 报分管局领导审批;超过 5000 元及以上的,提交局班子会讨论。

第十九条  驾驶员因执法执勤等紧急情况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因及时将违法情形和原因报办公室。执法执勤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应及时报警并报告综合信息科,严禁私下处理交通事故。

第五章 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  明确车辆使用的责任主体,谁审核、谁批准谁负责,谁用车谁承担责任。 同时要提高工作效率,严格出差管理, 严格出差人数和次数,相同事项一次出差原则上不得超过 2 人。

第二十一条 建立公车使用登记制度,并接受有关方面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派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组负责对公务用车使用和公务交通补贴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的考核内容,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开化县司法局工作纪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单位干部队伍建设,改进工作作风, 严格工作纪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司法局全体干部职工,司法所工作人员和社工日常管理按照县委相关文件精神由属地党委、政府纳入干部职工管理范畴。

第二章 工作纪律

第三条 严格执行上班浙政钉签到制度,严禁无故迟到、早退、缺勤,重要安保期间应24 小时保持电话联系畅通,确保随叫随到。

第四条 严禁擅离岗位,上班时间不得无故串岗、断岗。

第五条 严禁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玩游戏、炒股票及进行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六条 严禁投机取巧,坚持苦干实干、立说立行、今事今毕。

第七条 严禁在工作中违反规定优亲厚友,搞权钱交易,为个人谋取私利。

第八条 严禁赌博,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组织旅游、高消费娱乐。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工作日中午饮酒。

第九条 杜绝发生“冷、硬、横、推”现象,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

第三章 机关学习制度

第十条  局机关每周组织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开展不少于一次学习,每次学习不少于 45 分钟。学习方式以是集中学习或者自学为主。集中学习以讲座、领学和讨论为主要形式。

第十一条  原则上每周一为局机关学习日,利用晚上时间开 展“周一夜学”,如遇节、假日或工作冲突则顺延。

第十二条  局综合信息科根据工作实际,配合局班子制定学习计划,科学安排学习内容。学习内容应包括政治学习、上级文 件精神、重要会议精神、业务学习、警示教育和相关政策法规等, 严禁以工作代替学习。

第十三条  全体干部职工必须有专用学习笔记本,须做好学习笔记,严禁用工作笔记替代学习笔记。

第十四条  要严格落实签到制度,集中学习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确需请假应履行请销假制度。

第四章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

第十五条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由党组书记主持,党组成员应积极参加。综合信息科每年根据实际制定学习计划和安排,专人负责做好学习记录。

第十六条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月组织不少于一次,全年学习时间不少于 12 天。综合信息科要事先确定中心议题,党组成员要安排好会前调查研究,做好会议发言提纲,确保会议成效。

第十七条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除完成规定的理论知识外, 还要结合本局实际,学习有关政治、法律工作政策等内容,深入了解县情,力求学懂学通,指导实践工作。

第五章 加班制度

第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认真执行相关文件规定, 转隶干部执行浙人社发〔2015〕64 号文件,非转隶干部执行开 财行〔2017〕16 号文件。

第十九条  加班前,应通过浙政钉 APP 事先填报加班申请,经科室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并抄送局主要领导、派驻纪检监察组和综合科。主要领导加班,由分管综合科副局长负责审批。 副局长加班, 由主要领导负责审批。同时,在加班前后进行刷脸或者指纹打卡。

第二十条  夜餐费适用条件:仅限于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正常工作时间外连续加班工作 4 小时及以上的,不包括以下情况:

( 一)参加会议、培训、 出差、 出国等公务活动。

(二)不需到办公室坐班,只需开通电话、有事进行安排处理的值班带班。

(三)加班后给予调休的。

(四)按规定领取加班补贴的。

(五)参加公务活动已享受伙食或补助的。

第二十一条  由综合信息科对全局机关工作人员加班情况 进行整理汇总,按规定公示后,按规定发放夜餐费。

第六章 请销假制度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持工作日按时上、下班,做到不旷工、不迟到、不早退;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视为旷工;在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假期休假;因事、因病不能上班的可以请假。

第二十三条 分事假、病假、婚丧假、年休假、探亲假、生 育假、其他假等。原则上不应请事假。因特殊情况需要请事假的, 严格审批程序,假期从紧掌握。工作人员请病假,凭定点医院或急诊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按请假审批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工伤必须经县人事劳动部门认定,对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婚丧假、 年休假、探亲假、生育假等假期管理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请假应通过浙政钉 APP,事先填报《请假申请》, 并按管理权限办理请假审批手续。因特殊原因或情况紧急未能事先审批的,应先口头请示报告,并在事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对未请假或虚报请假理由,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者,一律作旷工处理。对旷工者要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与 处理。

第二十五条 干部职工请假实行逐级审批:

( 一 ) 局机关班子成员,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 二 ) 局机关科室负责人 1 天以内的报分管领导批准,2 天 (含) 以上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要领导批准;其他人员半天 以内的由所在科室负责人批准,1 天以内的由所在科室负责人批准后报分管领导批准,2 天 (含) 以上的经所在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要领导批准。

( 三 ) 主要负责人请假由县委、县政府审批。

工作人员请 (休) 假期满后,应于返岗工作当日到批准人及综合信息科销假。

第二十六条  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要加强对下属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管理,各负责人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考勤规定, 发现工作人员有迟到、早退、擅自离岗等情况,及时做好考勤登记,及时给予批评教育,促其限期整改。

第七章 卫生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全体工作人员要穿着整治,讲究卫生,文明工作。坚持每天上班前进行一次小扫除,每周或半月进行一次大扫除。不在卫生间、开水间水池内丢弃烟蒂、废茶叶,以免堵塞下水道。不得在公共区域内吸烟。

第二十八条 各科室办公室内物品放置要整齐有序,桌椅、 门窗、地面要保持清洁,做到无蜘蛛网、无纸屑、无垃圾。

第二十九条 积极参加文明创建活动,切实做好卫生包干区的卫生工作。

第八章 廉政建设

第三十条 领导干部要带头做好廉政建设,严格执行中纪委和省市县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全体干部职工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

想,克己奉公、廉洁自律。做到 10 个不准:

1 、不准玩忽职守,借故拖延,推诿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事项,有意刁难所管理和服务的对象;

2 、不准索贿、受贿、行贿或介绍贿赂;

3 、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向基层单位索要好处;

4 、不准到基层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5 、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物和各种有价证券;

6 、不准利用公款参与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7、不准利用本人及家族成员婚丧嫁娶及工作调动、过生日、 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

8 、不准假借各种名义用公款旅游;

9 、不准利用节假日、双休日用公款度假;

10、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亲友在升学、就业、招干、 调动、晋级、 出国、户 口迁移等方面谋取特殊照顾。

第三十二条  局主要负责人与局班子,局班子与各科室负责人每年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局机关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分管领导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根据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三条 实行述廉评廉制度,每年年终领导要向全体干部职工报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并接受民主测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