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24002626306Q/2025-0068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5-01-16 | |
发布单位: | 交通运输局 | 有效性: |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一)县交通运输局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局领导任组长,局属企事业单位分管领导任成员。
(二)领导小组下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局属各企事业单位派员组成。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交通运输系统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1.组织编制交通运输系统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2.协调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各相关企事业单位维护和更新本部门公开的政府信息;
3.制定交通运输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检查。
(四)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各相关企事业单位设立政府信息公开联系人,负责处理涉及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政府信息公开前的审查工作
(一)局机关各科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的以文件为载体的信息,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查:
1.承办部门在起草文件时,对信息进行全面审查,提出是否公开建议,并按县局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标明信息分类。
2.局办公室在核稿时,要把政府信息公开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审核内容。对没有提出是否公开建议、没有标明信息分类、没有明确公开时限的,做退稿处理;
3.最后签发文件的局领导负责对是否公开进行审核把关,难以确定的可提出研究。
(二)发展规划、重点项目、统计数据、财政预(决)算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应重点公开的信息,职能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后,应及时进行整理,并标明信息分类,提出是否公开建议,报分管局领导审核签发。
(三)各职能部门应将本部门行使的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行政收费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等,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整理,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予以公开。
(四)拟公开信息需送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应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的,由承办部门负责办理。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等内容,报局领导审批前应送局法规科审核;行政收费事项、依据、条件、程序等内容,报局领导审批前应送局财务核算中心审核。
(五)局属各相关企事业单位公开前的审核工作,由各单位按县政府规定,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三、政府信息公开方式
(一)县交通运输系统政府信息公开以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为主要平台。
(二)文件类信息,由局办公室负责上传到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职能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其他政府信息,由职能部门负责上传到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
(三)局机关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局办公室负责做好查阅室的日常管理和接待工作。
(四)对需要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方式公开的信息,由职能部门(单位)提出申请,局领导审批,局办公室协助办理。
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办理
(一)局办公室负责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局办公室收到公开权利人的申请后,应从形式上对申请人提交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二)对申请人申请的事项,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根据申请内容,及时转交相关职能部门(单位)。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办结后,承办部门(单位)应将办理情况报送到局办公室存档。
(四)局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单位)办理情况进行汇总,并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管工作
(一)局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投诉,对职能部门(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督查。
(二)遇公开权利人对承办职能部门(单位)办理意见不满意,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协助承办职能部门(单位)处理。
(三)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