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240026274480/2025-0064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5-01-16 | |
发布单位: | 生态环境局开化分局 | 有效性: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开化分局的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开化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省、市生态环境系统有关工作规则规范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开化分局是履行全县生态环境保护职能的县政府组成部门。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县委县政府及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的决策和工作部署,积极服务发展大局,全面正确履行部门职能,建设法治、廉洁、诚信、实干、人民满意的学习型、服务型政府部门。主要职责是:统一负责包括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行政审批在内的生态环境领域政策规划制定、监测评估、监督执法。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科学决策、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三条 局各科室、下属单位(以下简称各科室、单位)要解放思想、大胆创新,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提高工作本领,提高执行力,以求真务实的作风坚决把习近平总书记对浙江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到实处,全力推进美丽浙江、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助力打造四省边际绿色生态桥头堡和现代化国家公园城市。各科室、单位应根据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事,切实贯彻本局各项工作部署,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各分管局领导协助局长工作。局长外出期间,由局长指定在家排序最前的局领导主持工作。
第五条 各分管局领导按照分工处理分管事务,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工作,代表局进行内、外事活动;对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局长,涉及政策性和全局性问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及时向局长提出解决的建议。各分管局领导在工作分工的基础上,应顾全大局、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开展工作。涉及两位或两位以上局领导分工的工作,主管局领导应主动协商处理。
第六条 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科室、单位工作,各科室、单位其他工作人员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工作。对重要问题,应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向局领导请示、报告。
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
第三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七条 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按照合法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八条 根据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及时向县政府提出制定或修订(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制定规范性文件,应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和省、市、县政府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立法,及时准确反映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第九条 市生态环境分局制定或起草需以县政府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应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在提交县政府讨论研究时需一并提供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等法定程序的材料。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县政府部门职权范围的,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由县政府制定规章、发布决定或命令,或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当先请示县政府;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要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同时,规范送审形式和程序,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等形式代替合法性审查。所有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县政府备案。
第十条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草案都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实施后应当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由业务主管科室、下属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各科室、单位起草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经分管局领导组织审议后,提请局党组会讨论审议。
第十二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依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十三条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深化政务信息公开。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工作流程和标准,由主办科室、单位提交至局办公室,依法依规、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由局办公室依法受理,在法定的时限内答复。
第十四条 健全并执行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公示、征询意见和听证制度。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施工单位、采购货物及服务。做好“三公”经费预决算、环境质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总量减排等有关事项公示、征询意见或听证工作。
第十五条 实行通报制度。由局办公室统一组织,通过在政府网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加强政策解读,主办科室、单位应配合重要文件出台、重要项目实施等节点,同步开展解读。高度重视生态环境领域舆情回应工作,切实增强舆情意识,落实回应责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六条 会议包括:局党组会议、局班子会议、工作碰头会议等。
第十七条 局党组、班子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局领导召集并主持,各分管局领导参加,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视情参加。会议召集人根据需要确定其他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主要任务: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党委县委、县政府及生态环境系统的重要决策部署和指示决定;
(二)讨论决定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全局性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五)讨论有关重大决策落实、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方面事项。局党组会讨论和决定下列重大(三重一大)问题,包括但不限于:
(1)重大问题决策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
以及上级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2.局党建、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保密工作等方面重大
事项;
3.局年度工作计划、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改革措施、重大政策的制定等重大事项;
4.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自身建设重大事项;
5.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及与群众利益相关的
重大事项;
6.本单位规章制度的建立、修订与废止;
7.重大环境行政许可事宜,重大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决定;
8.事关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置、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事项;
9.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2)重要干部任免
1.本单位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调动、交流、
调整、解聘、表彰、奖惩和处分等事项;
2.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县级以上先进集体和个人以及担任有一定影响的社会职务候选人的推荐、提名;
3.其他应提交集体决策的重要干部(人事)事项。
(3)重大项目投资决策
1.政府投资类项目(包括使用财政资金的采购类、服务类、
工程类等项目);
2.各类固定资产处置等项目;
3.重大活动安排;
4.其他应提交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投资决策事项。
(4)大额度资金使用
1.行政经费单笔在5000元及以上的开支;
2.年度预算安排及调整;
3.各类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与管理;
4.其他应提交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七)研究、讨论局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会议议题由责任科室、下属单位报经分管局领导协调或研究后提交上会请示,经局长批准后,局办公室进行收集和协调,根据议题情况,提出召开局党组会的建议,经局长同意后召开。会议议题提交上会前应充分讨论沟通,会上以表决事项为主。原则上未经分管局领导审定的议题不予提交局党组会审议。
第十八条 各责任科室、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准备会议材料,汇报材料正式文稿应当至少于会前1天通过浙政钉报局办公室汇总。
第十九条 会议的组织和记录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会后制发会议纪要,由局办公室记录人员拟文按程序报局长签发。会议记录和资料按照有关规定整理、归档。对会议研究、讨论中涉及保密的,与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自行传达和扩散。传达、贯彻会议作出的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并按规定范围传达。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科室、下属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局办公室负责检查、督办,及时向局领导汇报落实情况。会议讨论通过并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
第二十条 局长或各分管局领导根据分工及工作需要,可主持召开局长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解决局工作中专门事项与问题。局长专题会议议题由责任科室、下属单位报分管局领导批准。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制发等工作由责任科室、下属单位负责。专题会议议定的事项,由议题涉及的责任科室、单位负责落实。
第二十一条 局长根据工作需要,可召集并主持召开工作碰头会议,分管局领导和相关科室、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主要听取阶段性重点工作汇报,部署下一步重点任务。
局办公室负责工作碰头会议通知和会议记录工作。会议议定内容属重大事项的,经局长同意,由局办公室制发会议纪要。工作碰头会议议定的事项,由责任科室、单位负责落实。
第二十二条 分管局领导不能出席局内相关会议,需向局长请假。参加或列席会议人员必须按时到会,未经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分局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清理、切实减少各类会议,能不开的坚决不开,能合并开的合并召开,并严格按照程序审批。不邀请县政府领导出席,不邀请乡镇政府、芹阳办事处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县政府批准。
切实改进会风,精简会议议程,开短会、讲短话,提高会议实效。充分运用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改进会议形式,提高会议效率。
第二十四条 涉及局领导的会议等公务安排由局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主办或牵头对接的科室、单位应提前主动向局办公室通报相关信息,避免日程冲突。
第二十五条 外出参加会议人员会后应当向所在科室和单位负责人、分管局领导汇报会议主要精神和学习贯彻建议;对重要会议,应当向局长作出书面汇报。会议文件及材料应当及时交局档案室归档。
第六章 规范公文审批
第二十六条 各类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向县委和县政府、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的上行文以及由局发出的决定、重大工作部署等重要文件,由分管局领导审核,局长签发;局长外出时,由局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局分管领导签发。除县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秘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需报请县政府协调解决或批复的其他重要事项,应使用“请示”,不得向办公室报送“函”,夹带请示或要求批准事项。报告类公文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七条 局办公室根据局领导分工、部门职责提出文件的拟办意见,报请局领导阅示后转有关科室、单位办理。
来文邀请局领导参加会议、调研等公务活动的,由局办公室根据职责提出拟办意见,报局长和分管局领导阅示。分管局领导因执行公务或休假的,由局办公室根据情况建议其他局领导代理,报局长和拟参会领导阅示。
除局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保密事项外,下属单位一般不得直接向局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第二十八条 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要在局内达成一致意见后,积极主动与联合发文单位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四十四条“三密”文件应当按有关规定定密、办公室审核后,由局长签发,或由局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局领导签发。
第二十九条 主办科室、单位对公文内容的真实性、文字表述的规范性和政策措施的可行性、有效性负责。局办公室重点对公文体例、格式等进行审核,对在文字、政策措施等方面存有较大问题的,可退回主办科室单位重新拟写。
第三十条 各科室、单位在内部公务活动中需书面向局领导请示或报告的,应当经局办公室审核后统一呈送局领导(人事、考核、案件查处和重大特急事项除外)。
呈报事项涉及其他科室、单位职责时,主办科室、单位应当事先与其进行协商。其他科室、单位应当明确提出意见。如科室、单位间有分歧意见,经主办科室、单位协调后未能达成一致的,应报请分管局领导协调确定。不得将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报。
第三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分局要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操作办法》要求,切实精简文件简报,改进文风,控制发文数量,对于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上级主动公开的、上级没有明确要求制定配套文件的、通过电话传真电邮办公系统或直接协调能解决问题的、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分局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配合县政府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
第三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分局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分局要完善内部层级监督,加强内部权力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分局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增强网络舆情应对能力,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要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主动依法处理和整改。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
第三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分局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信访渠道,认真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着力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县政府领导及工作部门负责人要认真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深入基层下访约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八章 纪律和作风
第三十七条 全局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把纪律挺在前面,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三十八条 全局必须坚决执行局党组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局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三十九条 全局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四十条 全局要做学习的表率,把深度学习作为终身本领,把团队学习作为看家本领,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四十一条 全局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执行县委、县政府《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操作办法》,带头改进工作作风,带头反对特权、不搞特权,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带头密切联系群众,带头解决问题。注重调研实效,防止调研工作走形式、走过场,到基层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不搞层层多人陪同。简化调研接待工作,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搞边界迎送,不组织干部群众迎接,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除工作需要外,不安排到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考察。
第四十二条 局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操作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全局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局长、局党组成员离开本县出访、出差、学习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局长。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要及时请示或报告。
局长离开本县出访、出差、学习和休假,须提前报请县长和分管副县长同意。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须及时请示或报告。
第九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四十四条 全局上下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按照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要求,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切实加强政府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努力营造政府系统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第四十五条 全局上下要严格执行有关财务规定,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公车改革等规定,严格控制“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执行出访规定,严格控制出访团数量和规模,简化出访迎送工作。
第四十六条 全局每位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准则,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涉及内容,凡上级有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