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002626621C/2025-006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5-01-15
发布单位: 人力社保局 有效性:
开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制度(2025版)
时间:2025-01-15 16:37 来源: 县人力社保局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提高人力社保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开化县人力社保局保密工作管理制度》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信息公开工作由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形成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第七条  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内容的收集、整理、发布、资料归档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  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一)梳理完善局信息公开基本目录;

(二)负责维护和更新局公开的信息,受理信息依申请公开;

(三)督促、检查各科室(中心)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四)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五)受理申请人对各科室(中心)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投诉;

(六)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各科室(中心)的工作职责:

(一)按照《信息公开基本目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二)配合办公室做好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

第三章 公开的范围

第十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一条  除依照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外,还要重点公开下列具体信息:

(一)贯彻落实县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人力社保系统信息公开工作;

(二)组织编制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协调、受理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有关事宜;

(四)协调确认要公开的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信息;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与信息公开有关事宜。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公开内容

1.向社会公开事项

①本局工作职责、机构设置、管理权限和办公区域分布。

②工作人员身份、部门、职责。

③行政项目的审批权限、条件、标准、程序、时限及结果。

④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标准、办事过程和结果。

⑤办事纪律和责任追究制度。

⑥工作计划、工作进度和总结。

⑦执法处罚依据、程序,案件查处情况。

⑧其他需要向社会和群众公布的事项。

2.机关内部公开事项

①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②干部选拔、推荐、考察、任用情况。

③纪检监察对违纪案查处情况。

④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表彰奖励情况。

⑤财务开支情况。

⑥其他内部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  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和程序:

(一)主动公开。各科室(中心)按照《信息公开基本目录》要求,将公开材料及时提供给办公室,办公室根据公开信息内容选择公示栏,规划网站等便于公众及时准确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需要了解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依据《信息公开基本目录》等有关规定,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进行查档和保密审查后(相关科室、中心应积极予以配合),提交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必要时提交局主要领导审签),及时送达申请人。

第十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通报和考核

第十六条  通过监督检查和考核,强化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纪律。对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的,要严肃批评,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违反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失职渎职损害群众合法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要依照行政法规,对负责部门领导和当事人进行责任追究和政纪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施行情况适时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