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240960946021/2025-006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5-01-15 | |
发布单位: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性: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履行县委县政府赋予开化县市场监管局职责,使市场监管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开化县政府工作规则》和市场监管局工作实际,制定《开化县市场监管局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第二条 县市场监管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市场监管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执行省、市、县党委政府和上级机关事务部门重要决策部署。
第二章 会议制度
第五条 省、市局组织召开的视频会、全局性工作会议等由办公室负责组织。视频会由市规科负责视频调试工作。分管领导召集的会议由相关业务科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省、市局组织召开的视频会、全局性工作会议等由办公室负责提前1天通知主要参会科室;分管领导召集的会议由相关业务科室负责提前1天通知主要参会科室。其中涉及下属基层所(分局)、院中层干部参加的会议,经局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
第七条 如需发放相关会议资料,全局性工作会议等由办公室统一准备,其他分管口子会议由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准备。
第八条 由办公室牵头负责会务工作,相关科室做好配合。全局性工作会议等由办公室负责制作会议座位表,省、市局召开的视频会由办公室负责摆放参会人员座位牌,参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会议座位表依次落座。
第九条 每次会议都应有会议签到单。全局性工作会议由办公室负责会议签到。业务科室口子的会议(包含省、市局召开的业务线视频会)由业务科室召集人负责会议签到。
第十条 参会人员须严格遵守会议时间,提前10分钟到达会场,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需经参会的局领导批准后,方可指定他人代为参会。参会人员应自觉维持会场秩序,不得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并做好会议记录。
第三章 请假制度
第十一条 干部职工请事假、病假或申请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哺乳假、丧假等公假,应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各类请假的申请、审批通过“钉钉”办公软件中的审批功能进行,因故不能履行请假手续的,需向单位负责人或局领导说明原因并在条件允许时立即补办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
第十二条 一般人员请事假、病假在1天内(含1天),由本单位负责人批准;1天以上2天以内(含2天)的,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或联系领导批准;3天以上(含3天)的,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或联系领导批准,最后报局长审批,请病假3天以上者还须同时上传经医疗单位盖章的证明文件。各单位负责人请事假、病假由局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局长审批。局班子成员请假由局长审批。
申请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哺乳假应提前3天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审批。申请丧假应及时报所在单位负责人并报局分管领导同意。
第十三条 请事假待遇。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根据(浙人发〔2008〕84号)文件,原按职务(岗位)拉开档次发放的津贴补贴项目,纳入机关规范津贴补贴后,其额度仍作为计发各类假期工资的基数。下同)]。
第十四条 请病假待遇。请病假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请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请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第十五条 请婚假待遇。到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可享受13天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情给予路程假;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第十六条 请丧假待遇。干部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亡故,由局分管领导批准,可视情给予1—3天的丧假。去外地料理丧事的,根据路程远近,可另给予路程假。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第十七条 请探亲假待遇。按国家规定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探亲假和路假期内,基本工资照发。
第十八条 请产假、哺乳假、护理假待遇。女同志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含流产等)、哺乳假期间,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计发。产假、哺乳假期满后需请病假、事假的,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病假、事假有关规定执行。本单位男性干部职工按规定可享受15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第十九条 请年休假待遇。申请年休假应主动避开工作繁忙期,由本人于每年1月底前向本单位提出年休假计划,由所在单位统一协调、安排年休假,并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县局组织人事科备案。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但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干部职工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一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的,则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一)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发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超过4个月的。
第二十条 非工作日期间,县局组织集中整治、学习、值班等工作中的请假事宜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中所涉及的各类假期及待遇规定,如遇国家及有关部门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本规定中未明确的假期及待遇,按照国家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县局将按照年度对全局干部职工的请假情况进行统计,并在县局政务网上进行公示。请假情况作为干部职工年度考核、表彰奖励、评选先进、提拔任用的依据之一。
第四章 干部职工外出审批报备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为及时掌握工作动态,确保工作有效部署落实,全局干部职工(派驻专班、乡镇平台人员向实际工作单位报备)需严格落实外出审批、报备程序。
第二十五条 外出审批和报备,是指上述人员在工作日及节假日,因公因私离开开化县行政区域范围。审批报备需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因私外出:
1.主要领导外出审批报备按县级有关规定执行。
2.班子成员,向主要领导报备,并抄送机关党委。
3.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报备,并抄送机关党委;
4.其他干部,向部门负责人报备,并抄送机关党委。
5.日常居住地在县外的干部职工,通勤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需书面报备至机关党委,存档报备材料,工作日通勤外出时需口头向上级领导报备(一般干部-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其他离县外出事宜按照以上程序办理报备。
(二)因公外出:
1.主要领导外出审批报备按县级有关规定执行;
2.班子成员,报办公室负责人及主要领导审批;
3.部门负责人,报分管领导审批,并向主要领导报备,如需派车则必须报主要领导审批;
4.其他干部,报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批,如需派车则必须报主要领导审批。
(三)报备程序:
1.工作日、节假日因公外出。通过浙政钉-工作台-浙里报中申请,申请按审批程序经相关领导同意后方可外出。
2.工作日因私外出。按请假程序办理,通过钉钉-请假中申请,申请按审批程序报相关领导审批,一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一天至二天由分管领导审批,三天以上需提交主要领导审批。
3.节假日因私外出。通过钉钉工作台OA审批-外出报备中报备,明确出发时间、返回时间、事由和目的地等报备要素,按程序向相关领导报备,并抄送机关党委。
第二十六条 外出审批、报备需严格执行提前1个工作日报送的要求,杜绝“即报即走、未批先走”现象。上级安排的会议、活动,收到通知时距外出已不足1日的,应在收到通知后第一时间审批、报备。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确实无法完成申请手续的,可先口头请示,再及时进行补报。
第二十七条 外出期间,要保持联络畅通,不得擅自延长外出时间和改变行程。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改变时间、行程的,可先口头请示,再及时线上补报。
第二十八条 机关党委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视情予以通报。对不遵守外出审批、报备制度,擅离岗位或逾期不归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