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24002626621C/2025-006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5-01-15 | |
发布单位: | 人力社保局 | 有效性: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干部职工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切实加强干部作风建设,要大力倡导“勤奋好学、学以致用,心系群众、服务人民,真抓实干、务求实效,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顾全大局、令行禁止,发扬民主、团结共事,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生活正派、情趣健康”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每位党员、干部和职工,特别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导干部都要率先垂范,努力践行。
第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要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进一步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深入实际,加强调研和督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 工作职能
第四条 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编制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拟订相关政策、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相关领域的统计工作。
第五条 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负责全县技工院校毕业生就业的指导工作。建立健全就业失业预测预警、监控分析制度。完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第六条 承担人才开发有关工作。协同职能部门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人才发展战略、规划和人才工作有关重要政策措施。负责全县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综合管理,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负责技能人才队伍综合管理,推进技工院校建设,贯彻执行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政策以及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负责人才交流合作有关工作。
第七条 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工作。贯彻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政策和标准,依法对其基金进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组织实施预测预警分析,拟订应对措施,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贯彻执行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制度。完善经办服务体系建设。
第八条 负责医疗保障工作。组织制定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保目录、支付标准和收费以及招标采购政策。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第九条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企事业单位人员、机关工勤人员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综合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人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综合管理政府表彰奖励和评比达标工作。
第十条 贯彻执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贯彻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以及完善工时制度和职工休假制度,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贯彻落实农民工工作、家庭服务业发展综合性政策和规划。
第十一条 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二条 局党组及其成员要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决策部署。
第十三条 局党组对重大改革措施、重大政策调整、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委重要决定的情况、重大突发事件以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等应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
第十四条 局党组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把民主集中制原则贯彻到党内生活全过程。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局党委书记应当最后表态。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向上级党委报告。
第十五条 以局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局党组成员代表局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局党组集体讨论或传阅签批审定。局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局党组审定或者经局党委书记批准。局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局党组决定精神。
第四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十六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规定,从严把关,严格公文行文规则、遵循公文拟制程序,促进公文处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公文处理工作质量,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科学化水平,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七条 发文审批制度。制发行政性公文,由办公室核稿后,分管领导把关后,呈报局长审签。
第十八条 印章由办公室保管,按规定经局领导审批后规范使用。
第五章 政务公开
第十九条 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就业招考等领域的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各项工作的透明度。
第二十条 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均应通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和相关媒体,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主动回应各方面关切。
第二十一条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需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加强依申请公开工作,依法及时答复相关申请。
第二十二条 建立新闻发布工作制度,发挥新闻发布在政务公开中的作用。完善舆情应对机制,提高舆论引导能力。
第二十三条 对外发布信息和宣传报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审批制度。
第六章 廉政建设
第二十四条 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县委、县政府廉政工作的部署要求和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要严格执行中央及上级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严格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二十六条 局领导要强化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意识,落实“一岗双责”,严格执行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带头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第二十七条 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控制“三公”经费使用,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七章 保密、安全工作制度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和国家关于计算机网络(包括国际互联网)安全方面的有关规定,健全有关工作制度,切实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保卫、保密和安全工作。
第二十九条 大宗物件搬出办公楼要经站所办负责人签字并经办公室审批同意;严禁将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带入办公楼。
第三十条 各类密级文件、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下班前应存入保险柜。密件收发应当由专人负责,履行登记、编号、签收手续。
第三十一条 绝密文件不得复印或通过传真机传输,确需复印的,经分管领导同意,报经制发机关批准并按绝密文件管理;机密、秘密文件传输应使用加密机;禁止出国人员携带绝密件出境。
第三十二条 在与国际互联网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不得存储、处理、传递国家秘密信息。禁止在使用已联接内域网设备的同时访问因特网;内网必须与因特网实现物理分离。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介质(包括软盘、光盘)不能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媒体介质应及时按规定渠道销毁,媒体维修时应保证所存储的秘密信息不被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