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7743941119/2025-005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5-01-15
发布单位: 中村乡 有效性:
开化县中村乡政府工作规则(2025版)
时间:2025-01-15 09:13 来源: 中村乡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开化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乡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坚持政务公开、秉公用权,坚持廉洁廉政、风清气正。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三条   乡政府由乡长、副乡长、乡政府党委成员和乡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乡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始终保持坚定、清醒、有为的精神状态,牢牢把握科学、民主、法治的行政原则,大力弘扬密切联系群众、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作风。

第四条  乡政府实行乡长负责制,乡长领导乡政府的工作,副乡长协助乡长工作。

第五条  副乡长、党委成员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乡政府党委成员受乡长委托协助有关工作。重要事项要及时向乡长报告。

第六条  乡政府要建立健全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有关事项涉及其他副乡长分管工作的,要同相关副乡长商量决定。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七条  乡政府要聚焦聚力高质量竞争力现代化,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以创新为第一动力,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切实履行经济调节、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职责,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八条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把经济工作的重点放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化数字化改革,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产业升级,优化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九条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进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完善公共安全工作体系,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妥善处理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十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和改进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和公共财政制度,健全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公共服务体系,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加强公共服务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估,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一条  乡政府要健全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严格执行决策程序,提高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

第十二条  全乡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经济调节和改革创新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乡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乡政府提请乡人大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由乡政府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决定。

第十三条  乡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过程中,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和需要,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四条  乡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要带头弘扬宪法精神,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第十五条  乡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十六条  加快行政执法改革,建立健全规则,完善规范程序,强化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十七条  乡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打破信息孤岛,实现公共数据整合共享,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十八条  乡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乡政府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和乡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载体,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加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答复相关申请。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条  乡政府要自觉接受乡人大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

第二十一条  乡政府各工作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乡政府报告。

第二十二条  乡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增强网络舆情应对能力,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要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主动依法处理和整改。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

第二十三条  乡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信访渠道,认真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着力解决信访突出问题。

第八章  纪律和作风

第二十四条  乡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把纪律挺在前面,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二十五条  乡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乡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乡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乡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二十六条  乡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二十七条  乡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把深度学习作为终身本领,把团队学习作为看家本领,乡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二十八条  乡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乡领导班子成员离开本县出差、学习和休假,应事先报告书记,由乡政府办公室通报乡政府其他领导。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要及时请示或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