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240026262933/2025-005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5-01-15 | |
发布单位: | 教育局 | 有效性: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县教育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深化教育改革,努力办好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教育,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接受公平优质教育的需求。
第三条 县教育局工作的准则是: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法治教,坚持科学决策、民主管理,优化公共服务,建设创新型服务型部门,推行党务政务公开,打造“清廉教育”。
第二章 决策机制
第四条 县教育局实行依法民主科学的决策机制,重大事项决策要发挥专家、智库、专业机构的作用,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坚持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统一领导相结合。
第五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主要任务是:
1.传达学习党中央、省、市、县委和各级教育部门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重要指示与重大决定,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意见;
2.加强对机关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具体任务;
3.研究决定上报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4.研究决定全县教育系统及局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方面的重大问题、重要制度和党内规范性文件;
5.研究涉及全县教育的重大问题、教育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
6.按照纪律检查工作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党员干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有关事项;
7.研究确定全县教育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8.研究决定局机关的人员调动和直属单位的用人计划管理、公务员招录、考核奖惩、政务处分、干部培训、职工福利等;
9.落实党管人才要求,研究决定全县教育人才队伍发展规划、宏观意见和重要政策;
10.其他需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局党委会出席人员由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委会议可以请不是党委委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局党委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并在会议召开之前提出自己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委会议作出的决定要向未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通报。局党委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委委员应当回避。
第六条 各科室(直属单位)提请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由各科室(直属单位)集体讨论,并经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容易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还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经调查研究、集体讨论并充分论证,未充分征求各利益相关方意见或者未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不得提交决策。
第七条 完善会议决策的落实机制。党委会议之后,需形成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按照党务公开和政务公开要求,会议纪要在规定范围公开。各科室(直属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党委办公会议的决定,不断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条 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研究讨论“三重一大”等事项时,应邀请纪检监察组负责人参加或列席会议。对重大改革和政策措施的实施情况,要及时跟踪、评估和反馈,必要时开展第三方评估。
第三章 公文规则
第九条 县教育局应当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和省委、省政府、教育部相关要求办理公文,遵守行文规则,规范公文格式。
第十条 报送局领导审阅和批办的公文,统一由办公室按照领导分工拟办、呈送,处室和直属单位不得直接向领导个人送签公文。
第十一条 来文批办制度。所有来文均由办公室统一接收、登记、拟办、分送。推行电子收文和协同传阅机制,不断提高办文办事效率。无充足理由,各科室、直属单位不得推卸办文责任。
第十二条 发文审批制度。除密件外,所有公文均通过电子政务处理。除存档外,尽量减少纸质文件印刷。制发公文时,应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送办公室核稿,办文各环节应签署经手人完整姓名和日期。紧急公文如遇领导外出,可由主办科室征得领导同意后事后补签。
第十三条 进一步减少文山会海。从严控制公文数量和发文规格,提倡简化文件。日常业务工作往来和简单的知照性信息,一般通过浙政钉或OA工作快递直接发送,不再另外行文。
第四章 学习制度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县委教育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参加中心组学习的对象为领导班子成员,根据需要可扩大到机关科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中心组学习的主要形式包括集体学习会、理论务虚会、专题读书会和论坛报告会等。
第五章 调查研究制度
第十五条 建立局党委委员联系下属单位制度,围绕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深入基层一线开展调查研究,每年要保证一定时间深入基层蹲点调研。
第十六条 树立良好的调研作风。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开展调查研究,不得增加基层负担或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坚持开门搞调研,倡导不打招呼、不听汇报调研。推进调查与研究相结合,既摸实情、找问题,又出实招、解难题。对调研时基层反映的问题要实行“回访”。
第六章 组织生活
第十七条 局单位及其成员应当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参加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
局党委会一般每年召开1次民主生活会,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会前应当认真学习有关文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谈心交心;会上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认真查摆问题,深刻剖析根源,明确整改方向;会后要逐一整改落实,按要求将会议情况和会议记录报上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组织部门,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八条 局党委委员应当严格执行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带头为党员干部讲党课。
第十九条 局党委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
第七章 作风建设
第二十条 局党委必须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委书记必须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其他委员履行分管领域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第二十一条 局党委会应当定期研究党建工作,加强对教育系统党的建设工作的系统谋划、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局党委应加强对机关党建的领导,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实行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完善党建工作考核综合评价体系,确保党建工作各项部署落到实处。
第二十二条 局党委会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机关纪委建设,进一步健全机关纪委组织机构,强化工作职能,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发挥机关纪委的职能作用。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重点用好“第一种形态”,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坚决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廉洁从政环境。
第二十三条 局党委应当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常委会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定期听取意识形态领域有关情况汇报。
第二十四条 局党委及其成员应当带头尊崇党章、遵守党规,模范遵守《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应当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县关于作风建设的有关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中共开化县教育局党委负责解释,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