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2431350009X5/2025-004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5-01-14 | |
发布单位: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有效性: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履行县委县政府赋予开化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职责,使开化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开化县政府工作规则》和综合执法局工作实际,制定《开化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第二条综合行政执法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干部职工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切实加强干部作风建设,要大力倡导“勤奋好学、学以致用,心系群众、服务人民,真抓实干、务求实效,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顾全大局、令行禁止,发扬民主、团结共事,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生活正派、情趣健康”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每位党员、干部和职工,特别是综合行政执法局领导干部都要率先垂范,努力践行。
第三条综合行政执法局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要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进一步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深入实际,加强调研和督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组成人员和职能
第四条综合执法局领导班子由下列成员组成:党委书记、局长,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党委委员、副局长,党委委员、副局长,党委委员、保障中心主任,党委委员、法制中队队长。
第五条党委书记、局长实行总负责,牵头抓落实的工作制度。党委成员、副局长协助党委书记、局长工作。
第六条党委书记、局长召集并主持党委班子会议。综合执法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党委班子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综合执法局领导因公外出期间,其分管的工作应当实行AB岗制度,AB角之间要加强工作交流、沟通和衔接,相互补位。
第三章会议制度
第八条县综合执法局会议种类包括:局党委会议、班子会议、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议、案审会议、全体干部职工大会、业务培训会议和各类小型座谈会。局机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局党委会议、班子会议或案审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局党委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党委委员、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综合执法局纪检监察组,办公室负责人参加,由办公室收集、汇总议题,报局长或会议主持人审定。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相关中队、科室(处)、保障中心提供材料,报分管局领导会商后送办公室,并在会前将会议通知和有关材料送达与会人员。由局长或其委托的局领导召集,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同志列席。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贯彻中央、省、市、县重要会议、文件和指示精神,制定具体措施,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决议、决定;
(二)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重要事项审定;
(三)审议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
(四)审议干部的任免、调整、考核;
(五)突发事件中需紧急处理的事项以及对重大事项处理的情况通报;
(六)其他事关全局的重大和重要事项。
第十条局班子会议由局长主持,办公室主任负责会议记录。研究议定其他需要班子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列入督查。会议记录定期立卷存档备案。
第十一条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会议由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召开,理论学习中心组指定的相关人员负责会议记录。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会议中层以上干部参加。
(一)传达和贯彻县委、县政府工作的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分析形势,研究部署综合执法局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理论学习中心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案审会议由局长或局长授权的其他局领导主持。其他相关局领导、法制中队负责人、相关科室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相关专家参加。
第十三条全体干部职工大会由局长召集主持,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和县综合执法局工作的实际情况随时召开,参加人员为全体综合执法局全体在编干部、国企职工、协管员。会议议题主要是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传达局党委(扩大)会议、班子会议研究确定需要传达的重要事项;总结部署某一阶段的全局性工作;通报重要情况和其他需要向全体职工安排部署的事项。
第十四条业务培训会各中队、科室(处)、保障中心需要召开的培训会议根据工作实际经分管领导同意由科室负责人拟定培训计划后报办公室审核,经分管领导审批通过后召开。
第十五条各类小型座谈会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召开。
第四章公文审批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收文由综合执法局办公室报送党委书记、局长审批,党委书记、局长按照局领导分工批办。
第十七条制发行政性公文,由相关中队、科室(处)负责人核稿后,分管领导把关后,呈报局长审签。
第十八条与有关部门联合上报的会签文以及以综合执法局名义制发的所有公文,经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党委书记、局长签发。
第十九条切实精简文件和简报。综合执法局内设机构中除办公室外,其他中队、科室(处)、保障中心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各类信息简报统一由办公室编发,其他中队、科室(处)、保障中心不得另行编发《简报》。
第二十条综合执法局印章由办公室保管,经领导或者由领导授权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和有关材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规定,由综合执法局办公室档案员整理后归档。
第五章保密、安全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和国家关于计算机网络(包括国际互联网)安全方面的有关规定,健全有关工作制度,切实做好综合执法局的保卫、保密和安全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类密级文件、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不使用时应存入保险柜。密件收发应当由专人负责,履行登记、编号、签收手续。
第二十四条绝密文件不得复印或通过传真机传输,确需复印的,经分管领导同意,报经制发机关批准并按绝密文件管理;机密、秘密文件传输应使用加密机;禁止出国人员携带绝密件出境。
第二十五条在与国际互联网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不得存储、处理、传递国家秘密信息。禁止在使用已连接内域网设备的同时访问因特网;内网必须与因特网实现物理分离。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介质(包括软盘、光盘)不能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媒体介质应及时按规定渠道销毁,媒体维修时应保证所存储的秘密信息不被泄露。
第六章外出审批制度
第二十六条主要领导需要外出的,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外出审批制度的通知》执行,向县级请示报备;
第二十七条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含四级调研员及以上干部)需要外出的,经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外出;中层干部需要外出的,分管领导签署具体意见后,报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外出;一般干部需要外出的,所在科室、中队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外出。崇军公司职工、编外用工参照一般干部执行。
第二十八条外出活动涉及多人参加的,统一由牵头责任人填报外出审批表,并附外出方案(会议通知)和外出人员名单,其他涉及人员无需再单独报送外出申请。
第二十九条干部职工外出活动,须提前3个工作日报告审批,并报局政治处、督查科备案。未按程序批准或同意的,一律不得擅自外出。确因事情紧急等特殊情况不能事前审批的,可先电话或浙政钉报领导同意后外出,事后补报审批表。干部职工外出期间不得擅自延长外出时间和改变行程。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改变时间、行程的,须另行请示审批。
第七章执法三项制度
第三十条认真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 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第三十一条认真贯彻落实《开化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要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全过程信息的记录、收集和整 理,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三十二条认真贯彻落实《开化县综合行政执法 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办法》,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 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八章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三条认真办理县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县政协委员提案,及时反馈办理结果。认真听取综合执法人员的工作建议,及时反馈意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重大问题应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引发舆情的反映综合执法的重大问题,认真核实,并按规定第一时间向上级综合执法部门和县委、县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