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24780465705J/2025-0036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5-01-14 | |
发布单位: | 县应急管理局 | 有效性: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履行县委县政府赋予开化县应急管理局的职责,使应急管理局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开化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开化县应急管理局工作实际,制定《开化县应急管理局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第二条 县应急管理局工作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固本强基工作主线,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决策部署,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守住安全生产底线、防范自然灾害风险、夯实应急基层基础、提升救援能力水平,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追赶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三条 县应急管理局领导班子由下列成员组成:党委书记、局长,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党委委员、副局长,副局长,党委委员。
第四条 党委书记、局长实行总负责,牵头抓落实的工作制度。班子成员协助党委书记、局长工作。
第五条 党委书记、局长召集并主持党委班子会议。应急管理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党委班子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条 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或受党委书记、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并可代表应急管理局进行委托活动。
第七条 应急管理局领导班子因公外出期间,其分管的工作实行AB岗制度。
第三章 全面履行机构职能
第八条 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贯彻实施相关法律法规,组织编制县级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组织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拟订相关政策、规章和制度并监督实施。
第十条 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应急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并指导预案演练。检查指导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第十二条 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县委、县政府组织开展一般及以上事故和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 统一协调指挥全县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四条 统筹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组织指导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并推动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各部门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第十五条 监督管理消防工作,指导全县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依权限领导驻开化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承担一般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六条 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牵头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第十七条 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中央、省、市下拨和县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第十八条 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级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研究提出全县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组织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督促、检查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对我县布置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按照分级分类、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生产、存储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关停或搬迁过程中的危险化学品及储存设施和生产装置处置情况。
第二十条 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并指导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第二十一条 开展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跨区域救援工作。
第二十二条 制定全县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商务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第二十三条 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以及信息化建设工作。
第二十四条 组织执行国家应对特别重大灾害指挥部,省应对重大灾害指挥机构,市应对较大灾害指挥机构的指示、命令。承担县应对灾害指挥机构日常工作,协调各指挥机构成员单位的相关工作,指导各乡镇对应指挥机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学习制度
(一)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
第二十六条 建立局理论学习中心组,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组成,党委书记任组长,主持中心组理论学习。办公室负责人担任中心组秘书,负责制定学习计划和学习安排,并协调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学习内容:党中央提出的一系列理论创新成果和重大战略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纪党规;党中央和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其他经济、政治、科技、法律以及计算机应用知识、文书制作、档案管理等方面的新知识。
第二十八条 学习形式:采取阅读文件、资料,听取报告、讲座,观看电视片、录像片,实地走访调研、考察和相互讨论、交流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学习组织:坚持每月组织学习1次以上,每季度组织集中学习1次以上。
第三十条 学习要求:实行严格的考勤制度,做到学习签到簿、学习记录簿、学习笔记簿“三簿”齐全,每次集中学习由中心组成员本人签到。集中学习一般不准请假,确有特殊情况需向组长请假,并履行请假手续,事后及时补课。出勤情况每年年底在中心组内部通报一次。中心组成员每年至少要结合工作开展一次专题调研,撰写1篇以上学习体会文章或调研报告。
(二)机关学习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机关学习由分管领导负总责,机关支部组织实施,每年制订学习计划。
第三十二条 学习内容:坚持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相结合,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现代科学知识、时事政策、法律知识、党政管理知识等;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业务知识;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要求,及时安排学习有关文件、领导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报刊重要文章等。
第三十三条 学习形式:坚持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同时采取专题辅导、观看教育片、举办有关知识讲座及培训等形式。
第三十四条 学习组织:坚持每周组织一次集体学习。由局领导或机关党支部书记主持,机关支部负责签到和记录。
第三十五条 学习要求:全体干部要积极参加学习会,不得无故缺学,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学习讨论时,每位干部要踊跃发言,并认真做好学习笔记。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每人每年至少撰写1篇学习心得或调研报告。
第五章 议事会议制度
(一)“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度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在局党委集体决策等重要干部人事变动、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会议上,党政“一把手”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负责人不先定调子、亮观点,按照会前协调、准备材料、提前通知、会中分管领导陈述、其他领导发表意见、“一把手”最后总结归纳、逐项举手表决、作出决策的流程进行,做到依法行政,民主决策。
(二)周一班子例会制度
第三十七条 由局长主持,原则上每星期一召开一次,如有特殊需要,经局长同意后可以随时召开。办公室负责人负责做好记录。
第三十八条 会议主要任务:(1)传达上级和县委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研究贯彻落实意见;(2)分析应急管理工作形势,研究确定全县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方针、工作部署和重大决策,研究县应急管理工作安排;(3)讨论决定局机关干部任免、机构设置等事宜;(4)讨论研究加强党委班子自身建设和机关自身建设的重要问题;(5)讨论决定上级党委、县委交办的重大事项的办理意见;(6)讨论决定局经费使用管理、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重要事项;(7)讨论其他需要审议的重要事项。
(三)局长办公会议制度
第三十九条 由局长主持,相关局班子成员、科室负责人及邀请的相关专家和领导组成,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办公室同志负责做好记录。
第四十条 会议主要任务:(1)对需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事先进行酝酿,提出意见;(2)讨论决定重特大案件的查处工作;(3)讨论和决定县应急管理局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四)局党委民主生活会议制度
第四十一条 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专题民主生活会例外),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由书记主持。主题根据县委及有关要求拟定或主持人提出。
第四十二条 召开前,由办公室征求和收集干部有关方面的意见,整理后分送与会人员。
第四十三条 与会人员要虚心听取意见,对涉及自己的问题,要在民主生活会上认真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四十四条 民主生活会会议记录等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并按有关规定形成专题报告报送有关部门。
第四十五条 局党委班子成员要坚持过双重组织生活,除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还要参加支部民主生活会,自觉接受党员的监督。
(五)全体干部会议制度
第四十六条 由局长或由局长委托的副职领导主持,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参加,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办公室负责做好记录。
第四十七条 会议主要任务:(1)组织开展政治、业务学习;(2)传达贯彻局党委的决定、意见和上级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3)通报当前各项工作情况,部署下一阶段主要工作。
(六)工作例会制度
第四十八条 会议时间。每月一次,由局长主持,具体时间由办公室负责通知。
第四十九条 会议组织。例会由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参加。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可由本科室其他同志列席。办公室负责安排会务,做好记录。
第五十条 会议主要任务:(1)传达、贯彻上级的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2)各科室汇报上月工作情况及下个月工作计划;(3)检查工作完成情况,布置下步工作任务;通报本局管理和建设方面的有关问题;(4)讨论研究其它有关事项。
(七)会议程序及会议决定落实
第五十一条 议题确定。局党委会议题由办公室事先征集,报局长确定;局长办公会议题由局长确定;局全体干部会议题由局长确定。议题确定后,由办公室提前通知参会人员,并做好相关的会务工作。
第五十二条 会议决定的落实和督办。(1)各类会议均由办公室负责记录和整理。(2)会议纪要由局长签发。(3)会议形成的决定和意见由分管领导及相关科室负责贯彻执行。相关科室负责人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执行的情况,对于重要情况,分管领导要向局长汇报。(4)办公室负责做好检查和督办工作。
第六章 公文管理制度
(一)收文管理
第五十三条 收发文管理人员要切实做到不错不漏,不迟不误,每天确保到公文交换站收取纸质公文至少一次。公文接办要及时,因接办不及时造成工作延误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十四条 公文的收文处理流程:收发文管理员收文并登记→提交办公室负责人拟办→收文管理员按拟办意见分送领导和各科室传阅→传阅者签名→收文管理员归档。
第五十五条 本局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文件,经办公室收发文管理人员同意签借即可。外单位人员向本局查阅文件和重要资料,经局领导审批后,一般在办公室阅读,不得外借。
第五十六条 局领导在文件上的批示意见,各科室要及时办理和落实,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向作出批示的领导汇报。必要时,办公室要进行催办,以防漏办和延误。
第五十七条 局机关公文,包括重要的文件、函、电、资料和会议记录由办公室统一立卷、归档保存。
第五十八条 开化县协同办公系统电子公文由办公室文件拟办员负责拟办,每个工作日至少登录协同办公系统接收公文两次。各科室要及时登录协同办公系统阅办。领导有批示的文件各科室要按照要求落实到位,办公室负责督办。
(二)发文管理
第五十九条 制发范围。包括:县应急管理局党委、县应急管理局和相关议事协调机构及办公室文件、简报、函、会议纪要等。
第六十条 制发程序。按照业务对口的原则,文件由业务科室负责起草。处理流程:业务科室拟稿→科室负责人初核→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签→领导签发→办公室打印分发存档。
第六十一条 签发要求。公文送签由各科室拟稿人负责,办公室把关。所有文件经拟稿科室、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后,均由局长签发;涉及多口子的文件应进行会签。局长签发后的文稿原则上不再改动,确需改动的应将原稿及清样一并送局长审定。
第六十二条 登记编号。公文签发后由办公室负责登记、编号,并标明发文单位和印发份数、日期。
第六十三条 打印校对。文稿打印由办公室根据要求,核定文印完成时间、份数、校对人及其他。打印人员不得擅自增删或修改原稿,发现有错误或疑问,需向文稿起草人提出,经同意后方可修改。起草人或承办人负责校对文稿,经校对确认无差错后印发。
(三)保密制度
第六十四条 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工作人员保密守则》及有关规定,自觉遵守保密纪律。
第六十五条 不打听工作范围以外的国家秘密和案件情况;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国家秘密;不在私人交往中泄露国家秘密和案件情况。
第六十六条 不私自抄录、复印秘密文件、资料;不携带秘密文电和案卷到宿舍和公共场所;不用普通电话和互联网传递国家秘密事项;不用明码电报和不加密传真机及电子信箱传输秘密文件、资料;未经批准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正在办理的案件情况;凡涉及未形成正式意见或虽形成意见但未公开的事项,经办人不得告知有关单位和当事人;印制需要保密的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份数印制,不得擅自多印多留;工作人员调动时,要按规定办理文件、资料移交手续,确保国家秘密不泄露;发现泄密问题要及时向领导报告,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扩散。
第七章 值班工作制度
第六十七条 局机关实行24小时值班和局领导带班制,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全体人员参加值班,值班安排由办公室具体负责,各科室配合。特殊情况不能值班的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办公室报备后调整。
第六十八条 值班期间值班人员必须保持在职在位,带班领导应保持24小时联络通畅。
第六十九条 值班人员每天8:30在值班室履行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原则上不准调班,确需调班的需报请带班领导、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调整。接班人员没有到岗,交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脱岗。
第七十条 值班电话应保证随到随接。接听电话要把对方发话人的讲话内容听清楚,准确记录电话内容、接电时间、人员、地点、事项。重要电话听完后,应口述核对记录内容无误后,再终止通话,确保记录、传达的信息准确、完整。接到安全事故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报告后,及时向带班领导报告,并将领导的批示、处理意见或交办事项迅速落实。节假日期间,要及时收发电子政务平台上的文件、通知,还要注意当时的报送材料时间、内容和其他特殊要求。
第七十一条 值班期间办理的所有事项,均应在《值班日志》上做详细记录。对本班未办结,需移交下班继续办的事项,要在《值班日志》中注明,并在原记录的下面记清办理时间、办理过程及办理结果。移交时应向接班人员详细说明有关情况和续办注意事项,重要材料、物品要当面点清。接班人员要认真阅读值班记录,不清楚的地方当面问清。值班记录要准确、简明、工整。值班记录不得让无关人员翻阅。
第七十二条 值班人员应做到说话、听话准确;值班认真负责,周密严谨,防止错办、漏办和延误;反映、处理问题要快捷,根据轻重缓急逐一处理;接听电话与有关单位联系工作,说话和蔼,态度热情;涉密事项要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办理;值班人员不在值班期间兼做其他工作,不得占用值班电话办私事、聊天,不得带家属、小孩和无关人员到值班室,保持值班室整洁、安静、有序。
第七十三条 局分管领导、办公室配合纪检组对值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通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