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002626277D/2025-0034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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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林业局工作规则(2025版)
时间:2025-01-14 09:29 来源: 县林业局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履行县政府和上级林业部门赋予开化县林业局的职责,使县局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县林业局工作实际,制定《开化县林业局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第二条 局领导班子(以下简称局领导)和系统干部职工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切实加强干部作风建设,要大力倡导“勤奋好学、学以致用,心系群众、服务人民,真抓实干、务求实效,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顾全大局、令行禁止,发扬民主、团结共事,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生活正派、情趣健康”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林业系统每位党员、干部和职工,特别是局领导干部都要率先垂范,努力践行。

第三条 局机关各科室(单位)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要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进一步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深入实际,加强调研和督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林业局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局领导由下列成员组成:局长(党委书记)、副局长、党委委员。

第五条 实行局党委全面领导和局长负责制,局长主持全局的全面工作,其他局领导协助局长工作。局长外出期间,由其委托的局领导主持日常工作。

第六条 局长召集并主持局党委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局党委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实行局领导 AB岗工作协调制度。按照工作分工,分管的局领导为A岗,协助工作的局领导为B岗;A岗出差或其他原因离岗不能处理其分管工作时,由B岗代行处理,并切实负起责任,待A岗返岗后主动说明代行职责情况;AB岗一般不同时外出。

第八条 局各科室(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单位职能

第九条 负责森林、湿地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第十条 组织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和国土绿化工作。指导森林资源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森林、湿地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负责林业种苗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负责森林、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负责公益林建设、保护和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按分工负责古树名木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湿地保护利用规划和相关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指导国有林场建设和发展。

第十二条 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保护和恢复、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人工繁育、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负责以国家

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湿地公园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负责推进林业改革相关工作,制定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指导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协同调处林权权属纠纷。拟订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利用政策,拟订林业产业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林业帮扶、兴林富民相关工作。负责林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林区、林场、各类自然保护地、体闲观光林业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参与拟订林业经济调节政策。参与监督管理林业资金,提出林业预算内投资、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相关工作。指导林业投融资、政策性林木保险和林业非税收入征管。

第十五条 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治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巡护、野外用火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第十六条 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七条 监督、协调、指导全县林业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十八条 带头弘扬宪法精神,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加快推进林业法治建设。

第十九条 根据林业发展需要,制淀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林业发展不相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要公布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适时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县政府提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制度修订等建议。

第二十条 制定或联合其他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县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需由局法制机构进行合宪性、合法性、合规性审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涉及群众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事先请示县政府。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县政府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一条 完善林业行政执法程序,严格执行“三项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政务公开

第二十二条 健全完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工作数字化转型。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建设公开平台、扩大公众参与、增加公开实效,提高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三条 局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局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反映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信息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主动公开的事项,通过政务服务网、微信公众号以及相关媒体,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加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畅通申请渠道,

依法及时答复相关申请。

第六章 监督制度

第二十五条 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各项决定,自觉接受人大依法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依法及时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认真办理县党代会代表提案、县人大代表建议和县政协委员提案。

第二十六条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及时反馈,必要时向县政府报告。

第二十七条 加强林业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的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畅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涉林舆情分析研判,正确引导网上舆论。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要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二十九条 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百姓合理诉求。局主要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深入基层下访约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三十条 健全工作责任体系和激励考评机制,加强对重大决策事项和重要工作部署的督促检查,强化效能监察,严格行政问责,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七章 党风廉政

第三十一条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按照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要求,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第三十二条 局各科室(单位)严格执行有关财务规定,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执行办公用房、用车、交通、休假休息等方面规定,严格控制差旅费、会议经费等一般性开支,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三十三条 局领导班子成员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准则,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八章 党风廉政

第三十四条 局领导和局各科室(单位)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把纪律挺在前面,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三十五条局各科室(单位)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三十六条 局各党员干部要做学习的表率,把深度学习作为终身本领,把团队学习作为看家本领,努力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三十七条 局领导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改进工作作风,带头反对特权、不搞特权,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带头密切联系群众,带头解决问题。注重调研实效,防止调研工作走形式、走过场,到基层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不搞层层多人陪同。

第三十八条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局长请假按照“两办”相关规定由办公室负责办理,其他班子成员请假由局长审批。局中层及以下干部外出必须严格遵守《开化县林业局请销假制度》,如实填写请假审批表,经同意后才能外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