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24002626533X/2025-0033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5-01-14 | |
发布单位: | 县卫生健康局 | 有效性: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开化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县卫生健康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将继续坚定“人人有健康、家家有暖医”目标,以党建引领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为奋力打造中国式现代化山区县样板提供坚强的卫生健康保证。
第三条 县卫生健康局工作的准则是,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坚持政务公开、秉公用权,坚持廉洁廉政、风清气正。
第二章 领导职责
第四条 县卫生健康局领导班子成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解放思想,锐意改革,攻坚克难,敢于开拓,勇于担当,大力弘扬密切联系群众、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作风。
第五条 县卫生健康局领导班子由局长、副局长、党委委员和副科级县管干部组成。县卫生健康局内设行政科室8个,下属医疗卫生健康单位21个。
第六条 县卫生健康局实行局党委全面领导和局长负责制,局党委书记主持全局的全面工作,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协助局长工作。局长出国、出差、休假、脱产学习等期间,由其委托的局领导主持日常工作。
第七条 副局长及其他局领导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局长报告。
第八条 实行局领导班子成员AB岗工作协调制度。按照工作分工,分管的局领导为A岗,协助工作的局领导为B岗;A岗出差或其他原因离岗不能处理其分管工作时,由B岗代行处理,并切实负起责任,待A岗返岗后主动说明代行职责情况;AB岗一般不同时外出。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职能
第九条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卫生健康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划,制定地方标准和规范。统筹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县乡村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第十条 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十一条 制定并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报送传染病疫情信息和发布突发公共卫生应急事件应急处置信息。指导和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指导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第十二条 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第十三条 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第十四条 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爱国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承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的全县牵头工作。
第十五条 负责全县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拟订并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以及医疗安全管理的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负责卫生健康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指导推动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质量管理和品牌培育。
第十六条 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落实计划生育政策。
第十七条 指导基层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
第十八条 组织实施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总体规划,负责中医药的继承、创新和中西医结合工作,统筹协调中西医发展。
第十九条 负责本县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全县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第四章 实行依法民主科学决策
第二十条 健全依法民主科学行政决策机制,坚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程序,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加强重要决策实施的跟踪评估,发挥专家、智库、专业机构的作用,充分听取社会各有关方面意见,提高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
第二十一条 全县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政策措施、重大改革事项、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需要局决策的重要事项,一般由局党委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局党委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县政府决定。
第二十二条 各医疗卫生健康单位提交局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由各医疗卫生健康单位集体讨论,必要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单位的,应充分协商;涉及有关乡镇(办事处)的,应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容易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还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经深入调研、集体讨论并充分论证、未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或者未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不得提交局班子会研究。
第二十三条 在作出重大决策过程中,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和需要,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及相关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各医疗卫生健康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维护团结统一,维护政令畅通,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局党委各项决策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局办公室要做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五条 县卫生健康局要带头弘扬宪法精神,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加快推进卫生健康法治建设。
第二十六条 根据卫生健康发展需要,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卫生健康发展不相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要公布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适时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县政府提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制度修订等建议。
第二十七条 制定或联合其他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县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需由局行政审批科进行合宪性、合法性审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事先请示县政府。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县政府制定相关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八条 深化卫生健康事业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九条 完善提升政务服务网,打破信息孤岛,实现公共数据整合共享,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工作数字化转型。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建设公开平台、扩大公众参与、增加公开实效,提高工作透明度。
第三十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反映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信息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主动公开的事项,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以及相关媒体,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加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答复相关申请。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一条 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各项决定,自觉接受人大依法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依法及时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认真办理县党代会代表提案、县人大代表建议和县政协提案。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及时反馈,必要时向县政府报告。
第三十三条 加强卫生健康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的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 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畅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舆情分析研判,正确引导网上舆论。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要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
第三十五条 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百姓合理诉求。
第三十六条 健全工作责任体系和激励考评机制,加强对重大决策事项和重要工作部署的督促检查,强化效能监察,严格行政问责,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 县卫生健康局实行局党委会议、局领导班子会议制度。
第三十八条 局党委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党委委员、副科级县管干部组成,局办公室主任列席,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原则上每月不少于一次。局党委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需要向县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局机关和下属各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党支部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规划部署等事项;
3.人员调整、人事调动、干部任免和奖惩等事项;
4.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5.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6.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7.其他应当由局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九条 局领导班子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党委委员、副科级县管干部组成,局办公室主任列席,由局长召集和主持。原则上每月不少于一次。局领导班子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和研究贯彻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部门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2.讨论决定全县卫生健康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本局年度预算、重大投资项目安排、对外交流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责任制考核等重大事项;
3.部署局重要工作,审议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局内部规章制度;
4.通报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条 提请局党委会议和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局机关各科室提出并向分管领导汇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办公室汇总,请局长审定。局党委会议、局领导班子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四十一条 副局长、党委委员、副科级县管干部不能出席局党委会议、局领导班子会议的,向局长请假。
第四十二条 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清理、切实减少各类会议,能不开的坚决不开,能合并开的合并召开,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召开。局机关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严格按照程序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三条 切实改进会风,精简会议议程,开短会、讲短话,提高会议实效。严肃会议纪律,参会人员必须按时到会并签到,无故不得早退、缺席、替会。严格遵守会场秩序,参会人员应按规定就座。会议室不摆放花草、水果、烟灰缸,不制作背景板,不搞豪华布置,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严格执行会议食宿标准,一般会议不安排食宿,如工作需要确需安排就餐的,一律按标准安排工作餐。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四条 局机关各科室拟制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和省、市、县有关规定。除县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重要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需报请县政府协调解决或批复的其他重要事项,应使用“请示”,不得向办公室报送“函”,夹带请示或要求批准事项。报告类公文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四十五条 以局机关名义发文,经局办公室审核后,报局分管领导审签,局长签发;内容涉及多个局分管领导的,经相关分管领导审签后,由局长签发。涉及多个单位职能的,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依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四十六条 规范办文程序,提高办文效率。从严控制发文数量、规格和文件字数,完善发文审批制度,没有实质性内容或新的政策措施的,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能合并的尽量合并下发。常规性的通知、部署、总结、汇报等事项,能以便笺形式印发的,不以红头文件印发。
第十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四十七条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按照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要求,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第四十八条 严格执行有关财务规定,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执行办公用房、用车、交通、休假休息等方面规定,严格控制差旅费、会议经费等一般性开支,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四十九条 局领导班子成员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准则,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第五十条 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把纪律挺在前面,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一条 发布涉及县卫生健康局重要工作部署、全县卫生健康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第五十二条 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五十三条 党员干部要做学习的表率,把深度学习作为终身本领,把团队学习作为看家本领,努力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五十四条 局机关领导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改进工作作风,带头反对特权、不搞特权,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带头密切联系群众,带头解决问题。注重调研实效,防止调研工作走形式、走过场,到基层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不搞层层多人陪同。除工作需要外,不安排到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考察。
第五十五条 除县委、县政府或省、市卫生健康部门安排的重要活动外,局领导不参加各类剪彩、典礼等应酬性活动;不出席各类表彰会、纪念会;不为各类活动题词、题字、发贺信、贺电。
第五十六条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主要领导外出,按照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班子成员、下属单位县管干部向局主要领导报告,局机关全体在职在编干部职工、下属单位县管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开化县卫生健康局干部职工外出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