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24002626381H/2025-0019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开司通〔2024〕11号 | 公开日期: | 2025-01-10 |
发布单位: | 司法局 | 有效性: | |
文件登记号: |
各乡镇(芹阳办事处)司法所、各人民调解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浙江省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和《衢州市调解员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精神,结合开化县实际制定了《开化县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化县司法局
2024年10月17日
人民调解规范化工作指引
一、加强队伍建设
(一)强化政治思想建设
1、人民调解委员会应组织广大人民调解员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加强人民调解员职业道德、法治理念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社会责任感和职业荣誉感。
(二)强化纪律作风建设
2、教育引导人民调解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树立廉洁自律良好形象。
3、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设立单位,应公布接受投诉人民调解员违纪违法行为的信息渠道;在接到有关对人民调解员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后,应区别情况及时处理。
二、组织机构建设
(三)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4、乡镇(办事处)、村(社区)应依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村(社区)书记任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配足配强3名以上人民调解员,有条件的村(社区)可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在各村(社区)书记任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基础上明确副书记具体负责人民调解工作。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配备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中心镇及赋权乡镇应配备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
5、不断规范和完善医疗纠纷、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纠纷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重点行专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配备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按照“应设尽设”的原则,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商会、协会等行业性调解委员会的设立,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社会组织建立专业性调解委员会,配备3名以上调解员;县经信局、县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县司法局负责指导全县规上企业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专兼职人民调解员。
(四)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备案工作
6、乡镇(办事处)、村(社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组成以及调整情况自设立、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司法局备案。
(五)实现“五落实、六统一”要求
7、加快推动落实调解工作“五落实”(组织、人员、经费、场所、制度)和“六统一”(标牌、印章、标识、程序、制度、文书)要求,提升调委会规范化建设水平。
(六)调解室设置规范
8、人民调解委员会应设有1个独立的调解室,调解室布局规范,悬挂全国统一的人民调解标识;人民调解员名单及相关工作制度要上墙公示。
(七)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
9、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配备办公桌椅、文书档案柜等必要的办公设施。
三、健全制度建设
(八)落实人民调解员培训制度
10、制定年度人民调解员培训计划;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认真对人民调解员开展法律政策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各乡镇(办事处)每年至少组织2次村级人民调解员集中培训。
(九)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11、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岗位责任、例会、学习、培训、考评等各项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纠纷排查、登记、统计报送、信息反馈、回访督促等各项业务制度。
(十)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12、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公开、公示、评议等制度,设置意见箱(簿),听取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建立健全考核机制
13、各乡镇(办事处)、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主管部门依据绩效考核办法对村(社区)调委会、乡镇调委会、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人民调解员进行考核,进一步压实人民调解员工作职责、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力,考核结束后一个月内将考核结果报县司法局备案。
四、规范业务开展
(十二)认真履行人民调解员职责。
14、积极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认真做好工作情况报告,善于运用信息化技术做好纠纷登记、数据统计、案例报送和文书档案管理等工作。
15、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注重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高公民法治意识。
16、发现违法犯罪以及影响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的苗头隐患,及时报告辖区公安机关。自觉接受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和基层人民法院业务指导,严格遵守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规定,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
17、认真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三)开展纠纷排查预防工作
18、人民调解委员会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工作方针,根据民间纠纷发生规律,坚持每月排查分析一次,每季度集中排查一次,及时发现纠纷苗头,做好预防工作。对重大复杂矛盾纠纷要做到随时跟踪排查。
(十四)做好纠纷调处工作
19、落实人民调解工作八步走(调解申请、移交、审核、受理、调解实施、司法确认、回访、归档),及时参与矛盾纠纷的调处,没有发生因调解不及时或调解员过失引起的纠纷激化情况发生,实现“四无”目标,即无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自杀、刑事案件、群体性械斗和集体上访。矛盾纠纷调解率达100%以上,调解成功率达97%以上。
(十五)规范使用人民调解文书
20、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使用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和统计报表的通知》中规定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
21、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由人民调解员填写《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人民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十六)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22、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并填写《人民调解回访记录》。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应当督促其履行。发现人民调解协议内容不当的,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再次进行调解达成新的调解协议。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十七)规范统计报送工作
23、按要求全面、及时地对人民调解工作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数据准确、真实。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期填写《矛盾排查化解管控情况登记表》。
(十八)规范档案管理
24、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制作调解卷宗,做到一案一卷,卷宗目录中必须项文书齐全。调解卷宗材料主要包括《人民调解申请书》或者《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人民调解调查(调解、回访)记录、《人民调解协议书》或者《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等。
五、规范“以案定补、以奖代补”机制
(十九)补贴发放的对象范围
25、“以奖代补”补贴发放对象为全县各人民调解组织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其他从事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人员(在编在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兼任的除外)。
(二十)补贴案件发放标准
26、具体发放标准参照《开化县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
(二十一)调解案件的报送程序
27、调解案卷要定期上交至司法所或者司法局,并附《开化县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申报表》等相关表格。
28、乡镇(办事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申报材料经乡镇(办事处)司法所初审,初审可以采取书面检查、抽查卷宗、走访当事人等方法,对发放对象和条件进行审查核实。初审通过后,汇总后报县司法局审核,将采取书面检查、查询卷宗、电话抽查当事人等方法进行审核,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及时将补贴发放人民调解以奖代补。
(二十二)加强补贴资金监督管理
29、人民调解以奖代补严格按照谁调解谁领取,不得以他人名义领取补贴,或者虚构案件申报补,并接受各级财政及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0、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按规定发放补贴或骗取、截留、侵占、挪用补贴的,一经发现,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