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审计监督职责,确保完成上级审计机关、县委县政府交给的各项任务,加快推进审计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和信息化,进一步提升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浙江省审计条例》《开化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审计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县审计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指引,深入学习贯彻二十届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十五届省委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全省审计工作会议、县委十五届六次全会等重要会议精神,围绕习近平总书记赋予浙江“中国式现代化的先行者”新定位、“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浙江新篇章”新使命,结合省委提出的“10个方面示范引领”的工作目标,进一步落实县委关于更高水平建立“人人有事做,家家有收入”习近平山区共同富裕重要论述的理论体系、更高水平建设生态文明“示范窗口”、更高水平打造习近平山区共同富裕重要论述先行实践地、更高水平建设国家公园城市等要求,立足经济监督定位,聚焦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审计主责主业,深入开展研究型审计,勇当审计监督现代化的先行者,为奋力打造中国式现代化山区县样板提供坚强审计保障。
第三条 县审计局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审计,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职能
第四条 局领导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开拓创新,求真务实,攻坚克难,勇于担当,勤勉廉洁,不断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
第五条 审计局领导班子有下列成员组成:党委书记、局长;副局长;总审计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和主持全面工作。其他局领导协助局长工作,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财政局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责任。
第七条 除局长外的其他局领导,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或受局长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局长外出期间,可委托一名局领导代为主持工作。
第八条 局领导应切实增强“四个意识”,自觉维护班子团结,执行集体决定。要按照局党组和局班子会议决定,各负其责,全力协助局长抓好审计业务工作和内部管理。对分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审计工作的进展情况必须及时向局长报告。
第九条 局机关各科室和下属事业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科室负责人向分管局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重要事项向局长报告。
第十条 局领导年初要结合分管工作和审计工作任务,制定年度调查研究计划,改进工作作风,确定调研主题,解决实际问题。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法定权限、有关规定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第十二条 严格审计执法,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实行审计质量管理分级负责和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认真编制审计项目计划,经局班子讨论,报县委审计委员会审定后发文执行并报上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实行半年和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各科室人员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向分管局领导提交半年和年度工作报告,经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告局长,并抄送办公室。
第十五条 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分管副局长要加强对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领导。局机关经费支出须按县财政局有关规定和《开化县审计局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支出事项经局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实行档案集中统一管理制度,落实好《开化县审计局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要求。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档案工作的归口管理,其他各科室和下属事业单位按照分工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并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局档案室移交、归档。
第十七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对于重要工作、重大情况和紧急突发事件及处置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报告。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八条 县审计局会议种类包括:局党组(扩大)会议、班子会议、理论学习中心组会议、审计业务会议、全体干部职工大会、总结表彰会议、业务培训会议和各类小型座谈会。局机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局党组(扩大)会议、班子会议或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局党组(扩大)会议由局长、副局长、总审计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财政局纪检监察组,办公室负责人参加,由办公室收集、汇总议题,报局长或会议主持人审定。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相关科室或下属事业单位提供书面材料,报分管局领导会商后送办公室,并在会前将会议通知和有关材料送达与会人员。由局长或其委托的局领导召集,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同志列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底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审计委员会关于审计工作及其他经济工作的有关重要决定和指示,研究落实上级审计机关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重要工作;
(二)分析审计工作形势,研究提出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其他重要事项;
(三)审定重大审计项目工作方案;
(四)讨论和审议有关审计规章制度,以及建立和完善审计管理办法、措施等;
(五)研究县政府有关部门与县审计局协调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确定需要向县政府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确定5000元以上的财务开支;
(八)研究和决定审计局中层干部职务任免、确定后备干部人选和干部、职工调动(聘用)事宜;
(九)讨论和决定本单位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条 局班子会议由局长主持,办公室主任负责会议记录。研究议定其他需要班子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列入督查。会议记录定期立卷存档备案。
第二十一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召开,理论学习中心组指定的相关人员负责会议记录。县审计局中层以上干部参加。
(一)传达和贯彻县委、县政府工作的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分析形势,研究部署审计局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理论学习中心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审计业务会议由局长或局长授权的其他局领导主持。总审计师、其他相关局领导、法规科科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以及有关审理、审计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相关专家参加。
第二十三条 全体干部职工大会、总结表彰会议由局长召集主持,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和县审计局工作的实际情况随时召开,参加人员为全体审计干部职工。会议议题主要是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传达局党组(扩大)会议、班子会议研究确定需要传达的重要事项;总结部署某一阶段的全局性工作;通报重要情况和其他需要向全体职工安排部署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业务培训会各科室需要召开的培训会议根据工作实际经分管领导同意由科室负责人拟定培训计划后报办公室审核,经分管领导审批通过后召开。
第二十五条 各类小型座谈会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召开。
第六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二十六条 县审计局机关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规定,从严把关,严格公文行文规则、遵循公文拟制程序,促进公文处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公文处理工作质量,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科学化水平,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二十七条 发文审批制度。制发行政性公文,由办公室核稿后,分管领导把关后,呈报局长审签。
各业务科室办理审计移送处理书、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综合报告、审计结果公告、有关审计工作的综合性意见办法等重要业务性文件,提交分管领导审批后由法规科审理复核,总审计师把关后,呈报局长审签。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相关结果文书须先经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审阅。
第二十八条 印章由办公室保管,按规定经局领导审批后规范使用。
第七章 政务公开
第二十九条 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建立健全审计信息发布、审计结果公开、审计整改情况公开和预决算公开等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审计工作和内部管理各项工作的透明度。
第三十条 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均应通过县审计局门户网站和相关媒体,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主动回应各方面关切。
第三十一条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需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加强依申请公开工作,依法及时答复相关申请。定期向局特约审计员通报审计工作情况。
第三十二条 建立新闻发布工作制度,发挥新闻发布在政务公开中的作用。完善网上涉审舆情应对机制,提高舆论引导能力。
第三十三条 对外发布信息和宣传报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审批制度。
第八章 廉政建设
第三十四条 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县委、县政府廉政工作的部署要求和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要严格执行中央及上级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严格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三十六条 局领导要强化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意识,落实“一岗双责”,严格执行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带头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第三十七条 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控制“三公”经费使用,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三十八条 局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要建设学习型审计机关。
第九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八条 认真办理县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县政协委员提案,及时反馈办理结果。认真听取审计人员的工作建议,及时反馈意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重大问题应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第三十九条 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引发舆情的反映审计机关的重大问题,认真核实,并按规定第一时间向上级审计机关和县委、县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