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张华荣 性别:男 年龄:**岁
公民身份号码:***
家庭住址:***
所在单位:开化木林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职务: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2024年7月14日,开化县应急管理局联合杨林镇执法人员对开化木林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木制品厂区内安全疏散通道指示标志不明显。开化木林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木制品厂区内安全疏散通道指示标志不明显,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张华荣作为开化木林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等工作,对木制品厂区内存在的安全疏散通道指示标志不明显问题负有管理责任。2024年7月16日,开化县应急管理局对张华荣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案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7月14日,开化县应急管理局联合杨林镇执法人员对开化木林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该企业木制品厂区内安全疏散通道指示标志不明显。张华荣作为开化木林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等工作,对木制品厂区内存在的安全疏散通道指示标志不明显问题负有管理责任。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开化木林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张华荣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开化木林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证照在有效期内,为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张华荣。
证据二:张华荣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各1份,《现场检查记录》(开应急现记〔2024〕16号)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开应急责改〔2024〕16号)1份。证明2024年7月14日,开化县应急管理局联合杨林镇执法人员对开化木林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该企业木制品厂区内安全疏散通道指示标志不明显。
本局认为:开化木林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木制品厂区内安全疏散通道指示标志不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张华荣作为开化木林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等工作,对木制品厂区内存在的安全疏散通道指示标志不明显问题负有管理责任。
2024年7月23日,本局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应急罚告〔2024〕23号),签收人是张华荣,告知了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参照《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浙应急执法〔2022〕7号)“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五十九条“……【处罚档次】一档: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设有出口、疏散通道但标志不明显的……【裁量幅度】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的规定,决定对张华荣处人民币壹仟元(¥1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开化县国库指定账户(户名:***,账号:***,开户行:***)。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开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开化县或常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开化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