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24002626381H/2024-1274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4-08-16 | |
发布单位: | 司法局 | 有效性: |
开化生态资源十分丰富,但仍有少数不法分子因口腹之欲或其它利益驱使,置法律法规于不顾,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毒鱼、电鱼、网鱼等非法手段捕捞渔获物。
案情:2023年11月21日下午,被告人童某某独自一人驾车窜至开化县长虹乡十里川村,在该村河道垂钓无果后,为取得渔获,向该村河道内倒入两瓶甲氰聚酯进行毒鱼,致使河道1.5公里水域内的野生鱼类死亡。经查证,该水域属天然水域,对河道渔业资源造成严重损害。
庭审:2024年3月6日下午,童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经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经审理,童某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的刑事处罚。 庭审过程中,检察官以案释法,进行法庭教育,并向旁听群众开展普法宣传,引导当地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强化环境资源保护意识。 庭审结束后,县检察院、县法院以及野保协会、志愿者一起前往长虹乡芳村河道开展巡河活动,同时向群众宣传普及水生态环境保护及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小贴士: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禁渔区、禁渔期、禁用的工具分别是什么?
(1)禁渔区是指由国家法令或者地方政府规定,对重要的鱼、虾、蟹、贝、藻等,以及其他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划定一定的范围,禁止所有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或者禁止某种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
(2)禁渔期是指对某些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规定禁止渔业生产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期限。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禁止使用电力、鱼鹰捕鱼和敲䑩作业。在特定水域确有必要使用电力或者鱼鹰捕鱼时,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