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24002626381H/2024-12677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4-07-31 | |
发布单位: | 司法局 | 有效性: |
盛夏来临,窗外的蝉鸣声、蛙叫声,声声人耳,惬意之下竟暗暗铺设了违法犯罪的陷阱。
“咚咚咚”头顶矿灯的黑娃敲响翠花家大门。门被骤然打开的同时,翠花被光刺得恍了一下神,黑娃见状忙将手上提着的尿素袋打开一道口子:“刚抓的癞蛤蟆,给你尝尝鲜”。翠花探头瞅着,只见一只只黄色带斑点的癞蛤蟆在袋子里上下跳跃,就像她此时惴惴不安的心情,“你……你怎么抓来的,这都有一百多只了。”黑娃挠挠头:“你说也怪了,这癞蛤蟆被灯一照就不动弹了,我徒手很容易就抓起来了。”
翠花听了不禁摇头“癞蛤蟆是保护动物,你犯罪了!”“癞蛤蟆怎么就成保护动物了,我抓它是为民除害!”黑娃不解。正在备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翠花无奈向黑娃解释“癞蛤蟆学名中华蟾蜍,属‘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国家是禁止以禁用工具、方法猎捕的,而灯照的方式就属于禁用的方法..…”
对法律无知,对法治缺乏敬畏的黑娃,被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经检察官释法说理后认罪认罚,也表示愿意赔付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修复费用。最终,黑娃因犯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被开化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判令支付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赔偿金1.9万余元。
提醒:生态环境是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条件,不管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还是三有保护野生动物,都是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的重要一环。但现实生活中仍存在如黑娃一样的不法分子无视法律法规,沉浸在“零成本”“高收益”的泥潭中无法自拔,不但让自己遭受牢狱、破财之灾,而且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平衡。为满足一己私欲抓捕野味被判刑,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开化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