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5972094984/2024-12646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4-07-16
发布单位: 县府办 有效性: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衢开政复〔2024〕10号
时间:2024-07-16 10:49 来源: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申请人:林某,女,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齐溪镇。

被申请人: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开化分局,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芹阳办事处芹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陈燕芳,局长。

申请人林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开化分局作出的《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开化分局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重作,于2024年2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于2024年4月11日听取当事人意见,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于2024年4月18日决定延期审理三十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4年1月12日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开化分局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回复“您申请获取的开化县中心城区山海协作某号地块,项目名称:某项目的“公开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因此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开化分局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的政府信息公开没有依据。现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开化分局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行政行为,并依法重新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

被申请人答复称,1.被申请人作出的《衢州市生态环境分局开化分局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0日收到申请人在线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某项目的环保部门公开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如该项目根据现行政策无需审批,烦请回复无需认可或准许使用的法律规范文件。被申请人审查,申请人申请获取的“公开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为环境影响评价许可。因某项目备案时间为2021年1月29日,依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属于项目类型97,为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纳入环评管理,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许可,所以信息不存在,无法提供,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回复。申请人申请获取的“无需认可或准许使用的法律规范文件”属于可以公开的信息,遂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该信息提供给申请人。并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便民原则的规定,为了便于申请人更直接地了解相关规定,解决问题,被申请人还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中对被申请人的答复进行解释说明。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衢州市生态环境分局开化分局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2.被申请人作出的《衢州市生态环境分局开化分局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0日收到申请人在线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经审核后于2023年1月12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根据申请人要求通过电子邮箱发送方式予以送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法律规定。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衢州市生态环境分局开化分局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请求依法决定维持被申请人的行为。

本机关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申请人于2024年1月10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开化县中心城区山海协作某号地块某项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要求的环保部门公开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如该项目根据现行政策无需审批,请求回复无需认可或准许使用的法律规范。并明确以电子邮件方式获取信息。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2日作出《衢州市生态环境分局开化分局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申请的关于某项目的相关环保部门公开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不存在并将无需认可或准许使用的法律规范提供给申请人,同时向申请人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具体适用。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2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申请人送达《衢州市生态环境分局开化分局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另查明,位于开化县中心城区山海协作某号地块的某项目于2021年1月29日向开化县发展和改革局初次备案。

以上事实,有听取意见会笔录,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衢州市生态环境分局开化分局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被申请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网上信息公开申请截图、QQ邮箱界面截图、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赋码)信息表、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咨询建议网页截图、《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开化分局关于印发〈开化县“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衢州市开化县综合管控单元五色图、《关于某项目地块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

在事实认定方面,首先,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该项目的相关环保部门公开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事项。该文件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位于开化县中心城区山海协作某号地块的项目初次备案时间为2021年1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之规定,项目适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根据该目录第四十四类针对房地产业的规定,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纳入环评管理,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根据《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开化分局关于印发〈开化县“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衢开环〔2020〕45号)、衢州市开化县综合管控单元五色图及《关于某项目地块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情况说明》显示开化县中心城区山海协作某号地块位于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不属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的环境敏感区,无需环评即无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因此申请人请求公开的“该项目的相关环保部门公开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之规定,告知申请人政府信息不存在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其次,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如该项目根据现行政策无需审批,烦请回复无需认可或准许使用的法律规范”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之规定,被申请人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依法予以公开并无不当。同时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之规定,在信息公开答复中作出具体法律法规适用的说明内容适当。

在处理程序方面,申请人于2024年1月10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2日作出《衢州市生态环境分局开化分局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于当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申请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及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符合程序要求。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衢州市生态环境分局开化分局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衢州市生态环境分局开化分局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开化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