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240026262265/2024-12628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4-07-10 | |
发布单位: | 资源规划局 | 有效性: |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提高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开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保密工作管理制度》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信息公开工作由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常务副组长,班子其他成员任副组长,局各科室、分局、直属单位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主任由局办公室主任兼任。
第七条 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八条 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一)梳理完善局信息公开基本目录;
(二)负责维护和更新局公开的信息,受理信息依申请公开;
(三)督促、检查各科室、分局、直属单位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四)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五)受理申请人对各科室、分局、直属单位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投诉;
(六)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各科室、分局、直属单位的工作职责:
(一)按照《信息公开基本目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二)配合办公室做好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
第三章 公开的范围
第十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一条 除依照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外,还要重点公开下列具体信息:
(一)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城市规划编制、实施管理,主要是城市近期建设项目规划和“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情况;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四)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六)工作动态;
(七)应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除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和程序:
(一)主动公开。各科室、分局、直属单位按照《信息公开基本目录》要求,将公开材料及时提供给办公室,办公室根据公开信息内容选择公示栏,规划网站、车厢广告等便于公众及时准确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需要了解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依据《信息公开基本目录》等有关规定,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进行查档和保密审查后(相关科室、分局应积极予以配合),提交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必要时提交局主要领导审签),及时送达申请人。
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通报和考核
第十五条 办公室依照《信息公开基本目录》定期对各科室、分局、直属单位履行信息公开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通报,结果纳入各单位年终绩效考评,并作为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的依据。
第十六条 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施行情况适时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