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245972094984/2024-12603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4-06-26 | |
发布单位: | 县府办 | 有效性: |
衢开政复〔2023〕60号
申请人:董某春,女,1967年12月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现住河北省临西县。
被申请人:开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开化县华埠镇芹北路99号。
法定代表人:余速,局长。
申请人董某春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针对投诉作出的结案反馈,确认程序违法并责令重新调查处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在抖音商城“某母婴童装馆”买了儿童衣服,收到货后认为质量很差,有不好闻的气味,是“三无”产品,同时里面带着好评返现卡。了解到儿童服装有规定7岁以下儿童脖颈处不能有任何的绳带。同时吊牌标识缺少很多信息,是“三无”产品,好评返现的行为也违反了相关法律。与店家协商无果遂进行投诉,望相关部门进行监管消除这种隐患。申请人认为一、因购买童装在穿着出现安全问题后进行网上检索,发现GB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标已于2015年5月26日发布,并将于2016年6月1日正式实施。申请人购买时间为2023年7月,店铺还在售卖不符合国家强制规定的产品;“三无”产品国家明令禁止出售;好评返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不正当竞争法,以上三种行为都为国家明令禁止,店铺行为已违反法律。目前店铺正常营业,被申请人未进行下一步处理,此举应属于行政不作为。二、12315平台作为投诉举报平台,申请人投诉时已上传商家宣传截图、物流信息、营业执照等信息,完全能够证明其售卖不合格产品的事实,提供了证据证明消费者权益受到了侵害。被申请人未进行立案调查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应先立案,被申请人未做立案登记,明显属于应当立案未立案的错误行政行为。三、《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对回避做出规定,被申请人在店铺售卖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对消费者构成影响的事实下,未告知申请人相应的权利义务和办案人员或调解人员,申请人无法得知组织调解的人员是否需要回避?此举不符合此项规定。我认为被申请人没有依法组织展开调解,导致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被申请人的侵害,被申请人没有履行应尽的法定义务即视为行政不作为。四、申请人作为消费者为了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维权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对所在辖区的企业监管不严导致商家出售不合格产品。被申请人不应该故意行政不作为或包庇违法行为,而是应该加大执法力度净化市场,履行被申请人职责。被申请人作为专业的市场监管机构,却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商品的违法问题不进行处理,没有根本上解决投诉人的实际问题。因此,被申请人属于严重的失职渎职或故意包庇违法违规的行为。综上,被申请人在此次办理投诉案件中,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在申请人购买、投诉不合规产品后,未解决任何实际问题。在此次行政行为中涉及行政不作为、事实认定不清。没有依法、依规、依程序地进行办理、组织调解、反馈,草草了案。为维护自身权益,特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调解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申请人于2023年7月2日通过全国12315网络平台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件,投诉内容为:“前几天,我在抖音商城“某母婴童装馆”买了个儿童衣服。收到货后感觉质量很差,又不好闻的气味,是“三无”产品,同时里面带着好评返现卡,但是孩子看到非要穿。跟别的小孩玩的时候,别的小孩一直扯他脖子上绳子,他就哭,这时候别的家长说现在不让孩子穿这种脖子上带绳子的衣服了,怕勒到。我就让儿媳妇回来查了查,确实儿童服装一个规定说了7岁以下儿童脖颈处不能有任何的绳带。同时吊牌标识缺少很多信息,是“三无”产品,好评返现的行为也违反了相关法律。就跟店家协商,无果,遂进行投诉,望相关部门进行监管,消除这种隐患。同时,因出售不合规产品的欺诈行为,给予赔偿。”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7日通过全国12315系统受理本案投诉举报件并进行受理告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采取现场调解方式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提前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调解的时间、地点、调解人员等。”的规定,因被投诉人于2023年9月4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拒绝调解书,明确表示拒绝进行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023年9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于2023年9月7日通过全国12315系统告知申请人调解终止,因此被申请人未组织现场调解,故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未依法组织调解情况不实。以上处理过程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故被申请人作出终止调解决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
二、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举报内容,已作出相应处置与答复。针对申请人对被举报人涉嫌经营“三无产品”、快递中夹带“好评返现卡”及不符合GB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童装裤子的举报内容。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4日对被举报人进行监督检查核实相关举报内容,2023年7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3年7月27日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结果。被申请人已依法对收到的举报内容进行了分流处置,并进行了答复。相关处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综上,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时,分别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内容进行了相应的处置,并告知了申请人相关处置结果,已经履行法定职责,因此望复议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机关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申请人在某母婴童装馆购买了童装套装2023儿童短袖夏季男童女童连帽背心白色-英文熊(两件套)一件,支付价款20.33元。2023年7月2日,申请人于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开化某母婴生活馆,认为案涉产品标签缺少信息,被投诉人的好评返现行为也违反了相关法律,望被申请人进行监管,消除隐患并给予赔偿。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信息后决定受理并于2023年7月7日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2023年9月4日,开化某母婴生活馆向被申请人出具《拒绝调解书》。被申请人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于2023年9月7日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截图、涉案产品购买记录及实物图,被申请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不予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全国12315系统答复截图、流转信息时间轴截图、拒绝调解书、营业执照、抖音商城搜索界面截图、监督检查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及调查处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在2023年7月2日收到投诉举报后予以初查,于2023年7月7日作出投诉受理决定并在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告知。因被投诉人开化某母婴生活馆于2023年9月4日向被申请人出具《拒绝调解书》,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之规定决定终止调解并于2023年9月7日在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告知。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进行了处理并向申请人告知。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7日作出的终止调解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调解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开化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