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5972094984/2024-1260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4-06-26
发布单位: 县府办 有效性: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衢开政复〔2023〕53号
时间:2024-06-26 16:55 来源: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申请人:谢某丽,女,1996年6月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现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申请人:开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开化县华埠镇芹北路99号。

法定代表人:余速,局长。

申请人谢某丽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申请人投诉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结案反馈》,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处理该投诉单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于2023年5月23日在抖音购物平台觅见时尚旗舰店购买了涉案商品,经该购物平台查询店铺的实际经营者为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收到商品后发现该商品质量很差。没有厂家的任何信息,是“三无”产品,涉案童装不符合我国的强制标准GB31701-2015的规定。根据《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童装裤子腰部绳带不能超过140mm。该产品不符合该强制规定是不合格产品。申请人就此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在2023年8月6日答复申请人,告知:经与被投诉人沟通协商,被投诉人向我局表示拒绝进行调解,因被投诉人拒绝了您的调解,故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作出终止调解决定。申请人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通过投诉等发现的违法线索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核查,且告知举报人是否立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申请人已上传初步证据至全国12315平台,且均满足《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立案却不履行法定职责没有立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应当对办案人员追责处理。综上。被申请人适用法律不正确,未履行职责,包庇商家。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向贵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所作的终止调解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申请人于2023年5月30日,通过全国12315网络平台向被申请人提交编号1330824002023053010214112的投诉件,投诉内容为:“本人于2023年5月23日在抖音购物平台觅见时尚旗舰店购买了涉案商品,经该购物平台查询店铺的实际经营者为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收到商品后发现该商品质量很差。没有厂家的任何信息是“三无”产品。涉案童装不符合我国的强制标准GB31701-2015的规定。根据《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童装裤子腰部绳带不能超过140mm。该产品不符合该强制规定是不合格产品。望贵局对其商品进行下架处理。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第55条要求退回货款并且500元赔偿。”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5日通过全国12315系统受理本案投诉举报件并进行受理告知。收到投诉后,被申请人对投诉内容进行协商调解,被投诉人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4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拒绝调解书,拒绝了申请人的索赔诉求。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023年8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于2023年8月6日通过全国12315系统告知申请人调解终止。以上处理过程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故被申请人作出终止调解决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

二、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举报内容的,已作出相应处置与答复。针对申请人举报的被举报人涉嫌经营“三无产品”、不符合GB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童装裤子内容。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2日对被举报人进行监督检查核实举报内容,2023年6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3年6月26日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结果。被申请人已依法对收到的举报内容进行了分流处置,并进行了答复。相关处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在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时,分别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内容进行了相应的处置,并告知了申请人相关处置结果,已经履行法定职责,因此望复议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机关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5月23日,申请人在抖音平台觅见时尚旗舰店购买了2023新款儿童男童裤子夏款薄款夏季防蚊裤中大童潮男孩帅气速干裤一条,支付价款43.3元。2023年5月30日,申请人于全国12315平台投诉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主要投诉内容为:申请人于2023年5月23日在抖音购物平台觅见时尚旗舰店购买了涉案商品,经该购物平台查询店铺的实际经营者为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收到商品后发现该商品质量很差。没有厂家的任何信息是“三无”产品。涉案童装不符合GB31701-2015的规定。根据《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童装裤子腰部绳带不能超过140mm。该产品不符合该强制规定是不合格产品。望被申请人对涉案商品进行下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要求退回货款并赔偿500元。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信息后决定受理并于2023年6月5日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2023年8月4日,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出具《拒绝调解书》。被申请人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于2023年8月6日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截图、涉案产品购买记录及实物图,被申请人提供的拒绝调解书复印件、全国12315系统答复截图、流转信息时间轴截图、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不予立案审批表、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授权委托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及调查处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在2023年5月30日收到投诉举报后予以初查,于2023年6月5日作出投诉受理决定并在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告知。因被投诉举报人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4日向被申请人出具《拒绝调解书》,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之规定决定终止调解并于2023年8月6日在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告知。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进行了处理并向申请人告知。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6日作出的终止调解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调解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开化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