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5972094984/2024-1260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4-06-26
发布单位: 县府办 有效性: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衢开政复〔2023〕48号
时间:2024-06-26 16:51 来源: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申请人:郑某远,男,2001年8月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现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

被申请人:开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开化县华埠镇芹北路99号。

法定代表人:余速,局长。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奖励情况告知书》(市场监管〔2023〕第×号);2.责令被申请人作出一级举报奖励,于2023年7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依法延长30日行政复议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于2023年2月17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毛毛虫”面包存在配料标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1日作出的《举报奖励情况告知书》(市场监管〔2023〕第×号),请求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启动举报奖励。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举报奖励情况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回复内容适当。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17日签收申请人以信函的方式寄送的对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毛毛虫”面包的投诉举报信。在该投诉举报信中,申请人称其在“某食品商行处购买了“毛毛虫”一包,生产商为“浙江衢州某食品有限公司”,配料表标注改良剂,未标明改良剂的具体名称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投诉部分请求组织双方调解。调解的方式为电话调解,诉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举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作出处罚并给予举报人举报奖励”。被申请人依法对上述举报事项予以立案调查。后经被申请人调查认定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做到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具有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被申请人依法作出开市监不罚〔202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被申请人将上述举报案件办理结果在《举报案件办理结果告知书(市场监管[2023]第×号)》中载明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同时,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投诉举报信中关于举报奖励的要求,充分审查,认定其不符合《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及《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关于给予举报奖励的规定。被申请人也未查询到其他能给予申请人举报奖励的法律依据,故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1日作出《举报奖励情况告知书(市场监管[2023]第×号)》将不予举报奖励的决定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人的主张于法无据。申请人主张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奖励情况告知书(市场监管[2023]第×号)》并对其作出一级举报奖励明显是于法无据的。《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重大违法行为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较大数额罚没款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本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本省范围内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中的“较大数额罚没款”,是指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合计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而申请人提出的举报最终的处理结果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显然申请人的该举报并不符合举报奖励的给予条件。《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及《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均规定“举报奖励分为三个等级:(一)一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举报事项经查证属于特别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犯罪;”很明显,在该举报最终的处理结果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前提下,申请人更不可能符合一级举报奖励的给予条件。故申请人不符合举报奖励给予条件,被申请人无须启动举报奖励程序。从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交的两份法院判决案例和两份行政复议案例可知,申请人对于举报奖励给予的条件了如指掌。那么,申请人在明知该举报已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前提下,仍提出行政复议,并要求给予其一级举报,还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写出“权大于法”这种谬论,浪费行政资源

三、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举报奖励的处理证据确凿充分。《开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市监不罚〔2023〕9号)》及相关案件材料1份,证明举报案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处理过程及结果。《举报案件办理结果告知书(市场监管[2023]第×号)》1份、挂号信回执1份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查询网页截图1份证明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告知举报案件办理结果;《举报奖励情况告知书(市场监管[2023]第×号)》1份、挂号信回执1份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查询网页截图1份证明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告知不予举报奖励决定;《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及《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各一份,证明举报奖励的符合条件。

四、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申请人曾多次在明知产品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仍然购买并以买卖合同纠纷提起民事诉讼以获得高额赔偿,这表明申请人的行为明显带有营利性质,并不属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投诉举报,而是以投诉举报为牟利手段,是变相的经营行为,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律法规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的规定。就申请人于2023年1月3日购买的“毛毛虫”面包这一笔消费,申请人已提起了3次行政复议,向被申请人寄送了2次投诉举报信,其恶意举报的属性确认无疑。申请人在应知不符合给予举报奖励的前提下,仍罔顾事实要求给予一级举报奖励,是滥用行政资源,严重扰乱司法秩序。同时,被申请人作出《举报奖励情况告知书(市场监管[2023]第×号)》系程序性的告知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仅是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并不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告知行为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复议主体资格。结合前款,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具备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奖励,认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合法,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回复内容适当,请求开化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的具体的行政行为,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机关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1月3日,申请人在某食品商行购买了一包“毛毛虫”面包,支付价款5元。2023年2月1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关于对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毛毛虫”面包存在未标明改良剂具体名称的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信。2023年2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信后开展调查。2023年2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立案审批。2023年3月1日作出《举报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2023〕第×号)并送达给申请人。2023年5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不罚告〔2023〕×号)并送达给某食品有限公司。2023年6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市监不罚〔2023〕×号)并送达给某食品有限公司。2023年6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案件办理结果告知书》(市场监管〔2023〕第×号)并送达给申请人。2023年6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奖励情况告知书》(市场监管〔2023〕第×号)并送达给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举报奖励情况告知书》(市场监管〔2023〕第×号)、产品照片、收款收据、投诉举报信、挂号信及物流截图、《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3)赣08行终×号)、《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濂府复决字〔2023〕×号)、《庐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庐府复决字〔2023〕×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2)豫01行终×号),被申请人提供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市监不罚〔202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不罚告〔2023〕×号)、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某食品有限公司配料记录、糕点出厂检验报告、烘烤生产记录、现场照片、情况说明、案件来源登记表、投诉举报材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案件审核表、结案审批表、《举报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2023〕第×号)、《举报案件办理结果告知书》(市场监管〔2023〕第×号)、《举报奖励情况告知书》(市场监管〔2023〕第×号)、送达回证及物流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奖励情况告知书》(市场监管〔2023〕第×号)是否程序合法。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可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事先告知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决定内容,以及其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1日作出《举报奖励情况告知书》(市场监管〔2023〕第×号)并于当日送达给申请人,决定不予举报奖励。被申请人在作出不予举报奖励决定时未告知申请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减损公民权利,违反程序正当原则。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不予举报奖励的决定程序违法,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举报奖励决定行政行为,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开化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