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245972094984/2024-1259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4-06-20 | |
发布单位: | 县府办 | 有效性: |
(2024年6月)
部门 | 序号 | 收费项目 (批准级次、标注) | 收 费 标 准 | 收 费 文 件 | 备 注 |
一、公安 | |||||
1 | 证照费 (中央)(★) | ||||
(1) | 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浙价费〔2006〕73号 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 |||
① | 号牌(含临时) | 汽车号牌:100元/副。挂车号牌:50元/面。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号牌: 40元/副。摩托车号牌:35元/副。机动车临时号牌:5元/张。调换号牌、遗失补牌按同类号牌收费。 | |||
② | 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 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1元/个 | 仅指压有发牌机关代号的固封装置 | ||
③ | 号牌架 | 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5元/只,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10元/只 | 限车主自愿要求安装,含号牌安装费 | ||
(2) |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 ||||
① | 机动车行驶证 | 10元/本。调换、遗失补领按同类证件收费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浙价费〔2006〕73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含行驶证所附照片的拍摄费用和照片塑封费用 | |
② |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 | 10元/证 | 财综〔2008〕36号 发改价格〔2008〕1575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设区的市级公安部门向临时入境不超过三个月的境外机动车发放公安部统一样式的《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时收取 | |
(3) | 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 10元/本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浙价费〔2006〕73号 | ||
二、自然资源 | |||||
1 | 不动产登记费(★) | 详见文件 | 财税〔2016〕79号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浙价费〔2017〕16号 财税〔2019〕45号 | ||
2 | 耕地开垦费 (☆)(■) | 详见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浙政发〔2008〕39号 浙政发〔2000〕292号 浙政办发〔2011〕87号 浙委办〔2012〕55号 浙政办发〔2014〕25号 | ||
3 | 土地闲置费 (☆)(■) | 详见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国发〔2008〕3号 浙政办发〔2011〕87号 浙政发〔2008〕3号 | ||
4 | 土地复垦费 (☆)(■) | 详见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浙政办发〔2011〕87号 《浙江省土地复垦办法》 省政府1993年第33号令 浙政令〔2010〕284号 | ||
三、建设 | |||||
1 | 城市道路占道、挖掘费(中央) | 详见文件 | 财税〔2015〕68号 建城〔1993〕410号 浙价费〔2007〕136号 | ||
(1) | 城市道路非经营性临时占道费 | 一、施工、堆物及其他占道 1、县城所在地 主干道0.30元/天·平方米;其他道路0.20元/天·平方米。 2、华埠镇、马金镇 主干道0.20元/天·平方米;其他道路0.10元/天·平方米。 二、落地广告、标志占道路 1、县城所在地 主干道0.08元/天·平方米;其他道路0.05元/天·平方米。 2、华埠镇、马金镇 主干道0.05元/天·平方米;其他道路0.03元/天·平方米。 | 开价[2007]23号 | ||
(2) | 城市道路经营性临时占道费 | 一、县城所在地 主干道0.50元/天·平方米;其他道路0.30元/天·平方米。 二、华埠镇、马金镇 主干道0.40元/天·平方米;其他道路0.20元/天·平方米。 | 开价[2007]23号 | ||
(3) |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 车行道: 沥表路面140元/平方米 水泥砼路面120元/平方米 块石路面100元/平方米 砂石路面40元/平方米 土路面30元/平方米 其他路面80元/平方米 平、侧石50元/米 人行道: 砼铺装路面100元/平方米 花岗石路面200元/平方米 青石板、火烧板路面200元/平方米 预制板路面:彩色130元/平方米,素色80元/平方米 广场砖路面140元/平方米 其他路面30元/平方米 铺装残缺20元/平方米 路肩空地: 无铺装路面10元/平方米 | 开价[2007]23号 | ||
2 | 污水处理费 (中央) | 一、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0.85元/吨;工业用水污水污水处理费1.2元/吨;非工业用水污水处理费1.6元/吨。 二、工业污水实行分类分档及多因子计收工业污水处理费(详见文件) | 财税〔2014〕151号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浙财综〔2015〕39号 发改价格〔2015〕119号 开发改价管[2015]20号 开发改价管[2018]3号 开发改价格[2020]8号 | 城乡低保户、特困户、低保边缘户、重点优抚对象以及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户每年定额减免50吨生活用水水费(含污水处理费)。 | |
四、水利 | |||||
1 | 水资源费 (中央)(☆) | 详见文件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财综〔2008〕79号 《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52号令) 浙财综字〔2009〕12号 发改价格〔2009〕1779号 浙价费〔2010〕127号 发改价格〔2013〕29号 发改价格〔2014〕1959号 浙价资〔2014〕207号 | 浙政办发〔2022〕8号、浙发改价格函〔2022〕83号规定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
2 | 水土保持补偿费(中央)(☆) | 详见文件 | 财综〔2014〕8号 发改价格〔2014〕886号 浙财综〔2014〕27号 浙价费〔2014〕224号 浙政办发〔2015〕107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浙价费〔2017〕104号 | 浙政办发〔2022〕8号、浙发改价格函〔2022〕83号规定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
1 |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中央)(☆)(■) | 详见文件 | 中发〔2001〕9号 计价格〔2000〕474号 浙政函〔2004〕136号 浙政发〔2009〕48号 浙价费〔2016〕211号 | 1.工业生产企业在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2.农民建房以及列入浙江省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范围的新建房屋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浙政办发〔2021〕9号规定按规定标准的80%收取,执行至2021年6月30日。 | |
五、法院 | |||||
1 | 诉讼费(中央)(☆) | 详见文件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 浙价费〔2007〕153号 | ||
说明 | 备注:1.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我省范围内执收的资金全额直接上缴中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列入《开化县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按照中央有关文件规定执行。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标注:(★)中项中标;(☆)中项省标;(▼)省项省标。 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 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予以减免。 2、本信息根据国家、省、市、县现行政策文件整理编制,我们将定期补充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