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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开政办发〔2024〕18号
公开日期: 2024-04-28
发布单位: 县府办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化县突发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行动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4-28 11:29 来源: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级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突发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化县突发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行动方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2.2    县人员防保指挥部职责

2.3    县人员防保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4    专家组职责

2.5    部门职责

2.6    分级响应

3    应急响应程序

3.1    Ⅰ级响应

3.2    Ⅱ级响应

4    应急行动

4.1    指挥协调

4.2    信息通报

4.3    指挥展开

4.4    情况处置

4.5    扩大应急

4.6    处置结束

4.7    行动评估

5    保障措施

5.1    指挥保障

5.2    信息保障

5.3    通信保障

5.4    资金保障

5.5    疏散场地

5.6    协同保障

6    方案管理

6.1    管理与更新

6.2    方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开化县突发事件人员防护能力,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优势作用,合理配置现有资源,做好突发事件中大规模转移人员防护保障工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衢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开化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1.3    适用范围

本方案所称突发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行动,是指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前或发生后,对可能遭受伤害及正在或已经遭受伤害需要大规模转移的人员采取转移安置办法实行的防护保障行动。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防护。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思想,动员和使用一切可以使用的资源和力量,采取科学的方法,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2)预先准备,防患未然。各有关部门按照承担的人员防护职责,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科学制定预案,加强组织指挥,强化物资保障。

(3)明确职责,统筹推进。人防行业主管部门是组织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行动牵头实施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预警和报告,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大规模转移人员防护行动。

(4)上下联动,协调一致。突发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行动涉及面广、范围大,牵涉部门多、组织工作复杂。各乡镇部门要树立“全局一盘棋”观念,沟通协调,整体联动,快速反应,高效运转,确保突发事件人员防护工作顺利实施。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按照《开化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领导体系要求,成立开化县突发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人员防保组)。组长由分管人防工作的县政府领导担任,县应急管理局、县人防行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其他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时,县人员防保组根据县政府指令转为县突发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行动指挥部(以下简称县人员防保指挥部),指挥长由县长担任,县人员防保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人防行业主管部门。

2.2    县人员防保指挥部职责

研究确定县突发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行动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协调有关乡镇政府(含芹阳办,下同)和单位提供行动保障,调度各方保障资源等;协调有关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县突发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及时向市政府、县委汇报情况;及时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2.3    县人员防保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传达和执行县人员防保指挥部决定,负责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提出处置建议并报县人员防保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召开会议,研判会商是否启动本方案,对人员防护应急保障的工作部署及预期效果进行评估,负责信息发布相关工作。

2.4    专家组职责

县人员防保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组成县突发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专家组,为突发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

专家组职责:对县突发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启动、实施和特情处置等进行研判、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2.5    部门职责

(1)县委办(县委台办、县外事办):县委台办负责协助处理突发事件人员防护行动中台湾地区居民的转移、安置等相关事宜,并协助市级有关部门做好通报、联络等工作。县外事办协助处理突发事件人员防护行动中外籍人员转移、安置等相关事宜,协助市级有关部门做好对外通报、联络等工作。

(2)县府办:负责传达和落实县政府领导指示,协助处理各乡镇政府和单位向县政府反映的重要问题;协助处理需由县政府处理的突发事件人员防护行动中的应急处置工作。

(3)县委宣传部: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新闻舆论报道和网络舆情管控。

(4)县委社会工作部:负责收集有关突发事件人员防护行动的群众来信来访,督促协调跨地区、跨部门的重要信访问题;及时反馈有关人员防护行动的意见和问题。

(5)县发改局(县国动办):牵头制定《突发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协调突发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中各成员单位的工作;指导突发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行动中涉及的乡镇工作;规划和建设疏散基地;落实人防战备资源服务政府应急管理工作,加强通信警报的建设和管理,组织防灾警报信号发放工作,根据突发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需要,按照县应急指挥机构指示启用人防人员疏散场所;负责协调转移安置地域人员基本生活设施建设;负责人员防护物资储备场所建设,制定防护物资保障计划;组织实施人员防护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保障人员防护物资供应的数量和质量。

(6)县应急管理局: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指导、协调、检查突发事件被转移人员的生活保障和各项应急措施的制定与落实;组织协调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监督上级下拨、外来援助和县级救灾款物的使用,组织协调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7)县住建局:对施工现场隐患进行排查并督促指导建设主体做好加固工作;清查应急物资,确保各项物资齐全有效。保证工地全部停工,确保除必需的应急用电外,全部断电,人员全部撤离到指定的应急避险点,对施工现场再次排查,设置沙包,撤离好人员并落实好必要的生活用品。

(8)县经信局:指导监督相关企业做好人员防护用品的生产工作;配合开展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供应保障有关工作。

(9)县教育局:负责对学生和教职员工的防护知识教育,指导学校组织开展防护行动。

(10)县科创中心:负责指导和组织与人员防护行动相关科研项目的研究;协助组织有关科研单位人员转移安置和科研工作的衔接。及时报告震情信息,提出有关工作建议。

(11)县公安局:维护事发地和转移安置地的治安秩序,加强对转移道路的交通管理,确保物资调运和人员转移的安全畅通。

(12)县民政局:协助做好突发事件防护应急保障行动中的被转移人员的安置和帮扶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政策,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对象分层分类开展社会救助。处理死亡人员的遗体接运、火化等相关事宜。

(13)县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事件人员防护应急所需资金。

(14)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协调、指导处置突发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行动中涉及劳动保障相关事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15)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转移地域和安置地域环境的监测和实时报告;根据监测结果,通过专家咨询和研究,综合分析、预测并报告环境污染变化趋势,提出环境防护建议和处理工作。

(16)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突发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行动中被转移人员及基本生活用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运输保障,协调公交公司人员疏散转移车辆保障。

(17)县水利局:指导可能影响疏散地域、疏散道路安置地域的水情监测、预报,并分析水利工程安全情况;协助组织水库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人员疏散、隐蔽;协助提供水利部门可用于人员防护行动的建筑、设施、设备、器材。

(18)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协调农家乐休闲旅游场所为疏散人员提供各类保障;负责组织农家、各类基地等,为疏散人员提供各类保障,协助做好本系统人员防护工作。

(19)县文广旅体局:协助组织转移安置辖区内广播等文化工作;负责协调征用可用于人员防护行动的公共文化场所,协助做好人员防护工作;协助安排事发地旅行社组织的游客基本生活和旅行社组织的游客善后安置工作;负责对旅行社、旅游度假村、A级旅游景区(点)等从业人员进行防护知识教育;指导、协助上述旅游企业组织防护行动,为转移人员提供各类保障;协调提供可用于人员防护行动的场馆、基地、设施、设备等,协助做好县级机关人员防护及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20)县卫生健康局(县红十字会):负责事发地及转移安置地的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救治工作;必要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开展心理救助工作;负责协助组织参加灾区救灾和伤员现场救护工作。

(21)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人员基本生活必需品质量安全工作,依法查处不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强制性标准以及产品标识明示的产品标准的生活必需品;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综合监督食品安全。

(22)县统计局:协助做好事发地有关情况统计数据分析、汇总等工作。

(23)县机关事务保障中心:负责协助做好行政中心等所管辖区域内机关人员疏散、转移及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24)县供销社:协助做好转移安置地人员基本生活用品的供应和保障工作。

(25)县消防救援大队:参与事发地和转移安置地火灾、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灭火抢险救援行动;组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26)县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清除、修复影响人员防护行动的电力设施、设备,组织人员应急保障转移安置地域电力供应。

(27)县水务公司:负责做好转移安置地的供水保障。

(28)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铁塔公司:做好相关通信指挥的应急保障工作。

(29)铁路开化站:维护铁路沿线安全;协助做好本系统人员防护工作。

(30)县传媒集团:负责做好突发事件人员防护行动宣传工作。及时报道县人员防保组发布的信息,加强对人员防护行动的正面宣传引导、危机心理干预和防护知识普及。

(31)县气象局:负责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协助做好通过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平台发布相关信息。

各乡镇政府组织制定对应的突发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方案,并对照县人员防保指挥部职责,成立各乡镇突发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行动指挥部,在政府领导下开展突发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行动工作。

人员防护行动开始后,以上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县人员防保指挥部的指挥、协调,履行人员防护行动中的职责。

本方案中未规定人员防护应急保障职责的其他单位,在应急状态下根据县人员防保指挥部的协调指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能。

2.6    分级响应

县人员防保指挥部针对突发事件Ⅰ、Ⅱ、Ⅲ、Ⅳ四个等级的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分别作不同响应。

(1)发生Ⅳ级(一般)突发事件、发生Ⅲ级(较大)突发事件不启动县级突发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行动方案。

(2)发生Ⅱ级(重大)突发事件时,不启动县级突发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行动方案。事发地乡镇视情启动本级突发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行动方案。

(3)发生I 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时,且突发事件影响人员特别多,事态特别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由县应急管理局向县政府报告,县政府视情报请市政府,县人员防保指挥部根据县政府指令,启动本方案。

3    应急响应程序

3.1    Ⅰ级响应

接到县政府指令后,县人员防保指挥部及时召开转移人员防护保障部署会,研究部署人员防护保障工作。相关成员单位指派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参加,研究工作,受领任务。主管部门将本县行政区域内人员防护保障有关信息报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同步报县应急管理局,县人员防保指挥部根据有关要求及时落实人员防护保障措施。

3.2    Ⅱ级响应

由事发地乡镇政府部署启动本级突发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行动方案。

4    应急行动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县人员防保指挥部根据应急响应程序,实施人员防护保障行动。

4.1    指挥协调

根据县政府指令,县人员防保指挥部办公室按本方案协调各成员单位行动。根据突发事件人员防护保障工作需要,组织召开人员防护保障会议,研究、检查、落实保障工作,视情派出各类专业力量赶赴现场,指导、组织转移人员过程中的防护保障相关工作。

4.2    信息通报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人员防保指挥部办公室应关注事态发展状况,随时掌握动态信息,并将突发事件人员防护保障情况有关信息及时报告县人员防保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应急联系工作机制,提供信息、资源等供县人员防保指挥部决策。

4.3    指挥展开

县人员防保指挥部办公室通常在接到任务后1小时内展开工作。

县人员防保指挥部通常在接到任务后2小时内开设完毕。

县人员防保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指派的人员通常在接到任务后2小时内到达指挥部。

突发事件人员防护的各项保障动员,按照各自的特点和要求,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全部准备工作。

4.4    情况处置

(1)县人员防保指挥部办公室迅速展开工作,紧急协调各成员单位工作,适时组织召开人员防护保障会议,指导、协调、检查突发事件被转移人员生活保障和各项应急措施的制定与落实。

(2)县人员防保指挥部办公室全面掌握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提出人员转移措施建议。

(3)县人员防保指挥部开会研究确定人员转移区域、转移人数以及转移安置地点。

(4)县人员防保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紧急信息工作操作规程要求,综合汇总、报送紧急信息。

(5)县人员防保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情况通报各成员单位。

4.5    扩大应急

发生或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或保障需求超过本县人员防护保障能力,急需实施扩大应急保障行动时,县人员防保指挥部办公室应向县政府报告,请求市级支援和指导。

实施扩大应急时,县人员防保指挥部要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等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提高人员防护保障力度。

4.6    处置结束

在突发事件解决和解除后,按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人员恢复原状态后,行动处置结束。

县政府决定行动处置结束,由县人员防保指挥部下达行动结束通知,各成员单位接到行动结束通知书后,行动正式结束。

4.7    行动评估

人员防护响应结束后,通常在24小时内,由县人员防保指挥部召集成员单位,对人员防护行动进行评估。

各成员单位主要对人员防护响应结果、响应职责的履行、响应的组织、响应的保障、平时的准备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做好有关统计、汇总工作。响应评估形成书面材料,于响应结束3日内报县人员防保指挥部。县人员防保指挥部办公室对人员防护响应进行总体评估,并按程序将评估结果报县人员防保指挥部、县政府、市政府。

5    保障措施

5.1    指挥保障

人员防护行动指挥场所,指挥设施、设备,信息资源中心等由县应急管理局保障,县人防行业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指挥保障工作。

5.2    信息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传输及时、准确、通畅,做到信息、资源共享。

5.3    通信保障

突发事件发生后,通信主管部门协调电信、移动、联通等公司,及时修复加固通信基础设施,做好现场公用通信网络保障工作。

5.4    资金保障

突发事件人员防护所需资金列入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总体资金保障,由县财政局负责保障。

5.5    疏散场地

人员防护保障时,利用应急管理部门的避难场所转移安置人员,也可利用空闲的校舍、厂房、库房、民房、场馆等作为转移场地,必要时,也可征用宾馆、饭店、度假村等。特定情况下,人防行业主管部门的疏散地域(基地)可作转移场地进行人员安置。

5.6    协同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赋予的职责,充分利用资源,发挥自身优势,履行人员防护保障职责,制定人员防护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做好与其他部门、其他预案(方案)的衔接工作,确保完成突发事件人员防护任务。

6    方案管理

6.1    方案编制与修订

本方案由县人防行业主管部门制订,原则上每3—5年修订一次,报县政府批准实施。各乡镇政府和成员单位依据总体应急预案,参照本方案,制定突发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行动方案。

6.2    方案实施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