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2466519628XY/2024-12455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开监管办〔2023〕29号 | 公开日期: | 2024-02-07 |
发布单位: | 监管办 | 有效性: | |
文件登记号: |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级机关各部门:
为强力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进一步规范我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保障招标人自主权,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环境,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操作指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开化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
开化县发展和改革局
开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开化县交通运输局
开化县水利局
2023年12月22日
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操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力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保障招标人自主权,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浙政发〔2021〕5号)以及《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浙委发〔2023〕20 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全省采用“评定分离”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评定分离”是指将评标和定标分为两个环节。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和方法独立开展评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程序和方法,组建定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第四条 采用“评定分离”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按以下原则实施:(一)招标人负责制。全面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对—3—招标过程和结果负责。招标人应建立健全定标机制和内控制度,将“评定分离”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审议事项范围。(二)兼顾择优和竞价。招标人应综合考虑信用、履约、报价等因素,择优选择中标人。鼓励招标人从较低报价中择优确定中标人。(三)公平竞争。招标人应严格落实招标投标“七个不准”,引导和促进公平竞争。
第五条 招标人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对采用“评定分离”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六条 鼓励将“评定分离”纳入容错情形范围。第二章招标第七条 招标人应采用全省统一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资信业绩、技术等评审条款,并将全省统一的信用评价结果列为资信评审的重要选项。第八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定标要素、定标办法,是否需要考察、质询、现场面试,以及考察、质询、现场面试的方式、内容、时间安排等。
第三章 评标、定标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评标,原则上以不排序的方式向招标人推荐3-5 名中标候选人(具体数量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形成评标报告,在评标完成后提交给招标人。评标报告至少应包括:(一)中标候选人的推荐理由(特点、优势、风险)和评标— 4 —结论;(二)否决投标等情况说明及理由;(三)评标过程需说明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招标人可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在定标会议前对所有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质询。考察、质询小组应由3 人及以上单数组成。考察、质询小组应如实记录考察、质询情况,并出具考察、质询报告作为定标要素之一。考察、质询报告应客观公正。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按以下标准和方法组建定标委员会开展定标工作:(一)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应为5 人及以上单数。(二)定标委员会成员一般由招标人代表、项目业主代表和项目使用单位代表组成。确有需要的,招标人可邀请外部专家担任定标委员会成员,但邀请的外部成员人数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不得担任定标委员会成员。(三)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应进入定标委员会,并担任组长,主持定标会议。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均进入定标委员会的,或其中两人进入定标委员会的,应从其中推选一人担任组长。(四)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说明并申请回避。(五)定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保密。第十二条 鼓励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在定标阶段对中标—5—候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开展现场面试。现场面试由定标委员会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要素及具体内容。定标要素的具体内容应参考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质询或考察内容、现场面试内容等,此外,还可以参考以下方面:(一)价格因素:主要包括商务报价高低、主要材料报价的合理性、不平衡报价情况等;(二)企业匹配性:主要包括企业规模、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规模、近年的财务状况、过往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等;(三)企业信誉:主要包括企业信用情况、过往业绩履约情况、建设单位履约评价情况等(可查询全国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系统)、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全国或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等);(四)投标方案:主要包括技术标情况、工程建设重难点解决方案、主要材料品牌等;(五)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主要包括团队主要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拟派项目团队人员的资信实力等;(六)招标人认为需要考量的其他因素。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方法。定标方法可采用下列方法或者下列方法的组合:(一)票决法。由定标委员会以直接票决或者逐轮票决的方— 6 —式确定中标人。(二)集体议事法。由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由定标委员会组长最终确定中标人。所有参加会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定标办法。
第十五条 定标会议一般在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10日内召开。在定标会议上,定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定标后,定标委员会应形成定标报告,提交给招标人。定标报告应包括定标委员会名单、定标程序、定标要素、定标办法、定标结果等内容。定标结束后 3 日内,招标人应当将中标结果情况在指定交易平台公告不少于 3 日。招标人应将定标报告作为招标投标情况报告的一部分,报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对定标会议全程录音录像,并统一密封保存定标投票表、过程记录、录音录像等书面或影音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及时、主动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定标会议相关情况,并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对定标会议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定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组织原定标委员会从其他中标候选人中按原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人:(一)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或者拒不签订合同的;(二)中标人被查实存在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7—(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定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定标:(一)定标委员会未按定标办法公正履职的;(二)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且未申请回避的;(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指引未提及事项按照现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由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委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指引不一致的,以本指引意见为准。